马 珍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不法侵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前国家重视程度不高,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以致其在权利受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权。因此加强农民工休息权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着规避法定工作时间的现象,想方设法将逼迫员工加班变成“自愿”加班。众所周知,加班存在许多危害:减损肝功能、影响心脏健康、引发一系列心理疾病等等。由于长期加班,休息睡眠时间不够,人的身体机能不断退化,在这种亚健康的身体状况下工作效率极其低下,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又继续加班,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如果用人单位能给予员工适当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的正常休息时间,劳逸结合,那么将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企业效益也会有所提高。
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滞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职工相比还相距甚远。正是由于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障水平低、工作时间长、生活条件艰苦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农民工为表心中不满常常做出一些报复社会的过激行为,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只有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进行公平的社会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才能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动荡,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1.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
1.1 现行《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由于农民工群体有其特殊性,因此农民工为维护自身权益适用本法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地方劳动法规又很缺乏,执法依据少且层级低。
1.2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在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时享有的权利,但是该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追责机制,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多会出现用人单位忽视、不尊重工会的意见,工会未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作用,形同虚设。
2.配套实施法律缺乏
现行法律大部分颁布年代久远,虽然中途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进行过修改,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如对一些概念规定模糊容易产生歧义,有些法律规定的架构不完整,没有明确规定违法的追责问题等等,这时亟需相关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配套实施法律缺乏,很多问题难以准确适用和操作,导致农民工在权益受侵害后没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
1.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随意,权责不明确,职能交叉、范围不清,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互相“踢皮球”的现象,经常出现执法空白。执法机关的依法履行职责是落实农民工休息权保护的关键,由于执法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导致农民工的休息权常常受到侵害。
2.执法过程不公开透明
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正是由于执法过程不公开透明,故存在许多暗箱操作、私相授受的情况。
3.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不足
劳动监察部门拥有的权利有限,力量明显不足,同时《劳动监察条例》对劳动监察部门执法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现实操作性不强,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很难开展劳动执法和监管活动[1]。
1.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弱
农民工对与自己切实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了解,不知道法律赋予其在劳动保障、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多方面的权利,没有树立起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在与用人单位的实力对比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在权利受侵害时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多是选择辞职不干或忍气吞声,不会运用法律维权。
2.维权成本高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程序环节多、耗费时间长、维权成本高,给农民工维权造成一定阻碍。
1.规避法律相关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的规定。例如富士康要求职工签署《自愿加班切结书》这一显失公平的劳动协议,将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变为职工自愿加班,加班时长不受限制。富士康集团给职工开出的底薪低,职工不得不加班以获得足够生活的劳动报酬,富士康通过一份《自愿加班切结书》和一个给予较高加班费的许诺,否认和剥夺了职工选择是否加班的权利,一律将强迫加班变为“自愿”加班,这实质上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害[2]。
2.非人性化的管理,忽视农民工的利益诉求
受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依靠廉价劳动力进行产品加工来获取利润。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企业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使其未得到应有尊重。农民工每天在昏暗的工作车间高强度地工作十几个小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爱。
1.完善《劳动法》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鲜少有直接涉及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专门针对农民工的休息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是没有。农民工是劳动者群体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应该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性做出适当的完善和修改。具体从以下方面出发:
首先,法律应该明确赋予农民工休息权。《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广泛的劳动者,其中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规定原则性过强,没有根据农民工的自身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因此建议区分农民工类别,对各种类别农民工包括长期、短期、临时性的农民工劳动者的休息权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明确农民工被强迫“自愿”加班问题的解决办法——建立对用人单位严格的法律追责制度。用人单位将强迫农民工加班变为“自愿”加班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使得用人单位钻空子,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劳动法》可以规定对用人单位严格的惩戒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长的处罚力度。
2.完善《工会法》
当前,我国的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属于少数,即便有的建立工会,农民工也很少是工会会员,没有人愿意为农民工“发声”,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空谈,没有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加快完善《工会法》。
首先,明确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关系,将工会从用人单位中剥离出来,确保其独立性。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知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向工会拨缴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这表明工会在财物经费上依赖于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二者属于隶属关系,这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定位存在矛盾。工会若在人财物上受制于用人单位,那么必然无法真正做到监督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会法》,理清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让工会独立于用人单位,能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设立特殊职能部门,专门保障农民工权利。农民工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员工中人数最多的庞大群体,与其由别人替农民工说话,不如有个组织让农民工自己为自己说话。因此建议《工会法》增加设立专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能部门,让农民工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权利,替自己说话、维权。
3.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立法滞后,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群体的特别法。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证我国城乡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呼吁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3]。
4.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这两部法律可操作性增强,能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我国仍有许多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大多内容都是原则性规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共同实施执行,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还应该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特别法,与现有的保护劳动者的一般法配套,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1.相关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首先,科学界定执法部门职责、执法范围,以避免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其次,执法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公开执法过程,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最后,各执法机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
2.充分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
我国劳动执法部门有大量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遵守、有罪不罚的问题存在,偏重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有意放松监管。因此,应该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权,履行监督职能,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强迫农民工长时间劳动,加班时长超过法定期限,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侵犯农民工休息权的行为,立即责令用人单位停止侵权,并作出相应处罚,要求赔偿农民工所受损失。
1.增强用人单位法治观念,人性化管理员工
许多用人单位受“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法律规定,忽视对员工的关心关爱,缺乏人文关怀,致使发生了富士康跳楼案、过劳死案件等一系列侵害农民工休息权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建议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教育,增强法治意识,人性化管理员工,给予员工关心与爱护。
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农民工劳动法律意识
农民工自幼在环境相对封闭的农村成长,接受的文化教育比较落后,因此他们中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农民工不知道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权利时常受侵害而没有察觉;另一方面,在权利受侵害时,诉诸无门,不知道去找哪个机关,用哪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应该对此予以重视,通过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播放法律宣传片等形式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农民工掌握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知道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剥夺和限制农民工休息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并让农民工清楚休息权被侵犯后该如何维权。
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是《宪法》明确赋予的。然而近年来的富士康跳楼案、过劳死案等一系列侵犯农民工休息权的案件让这项权利遭到践踏,《宪法》的明文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保障农民工休息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热情,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休息权的保障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注释:
[1]程利敏.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3.
[2]周昕.被边缘化的群体和被边缘化的法律-对富士康跳楼门事件的法律思考[J].攀登,2010,(5).
[3]冉维山.浅议当前农民权益保护立法[J].桂海论丛》,2005,(2).
【参考文献】
[1]佟丽华:谁动了他们的权利: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报告(2)》[M].法律出版社,2010.
[2]刘林平.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3]段德峰:.农民工权益保护[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陈昊.试析我国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J].经法视点,2014.
[5]周昕.富士康“跳楼门”事件的法律思考[J].长江论坛,2010,(4).
[6]冉维山.浅议当前农民权益保护立法[J].《桂海论丛》,2005,(2).
[7]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最新调查报告[N].工人日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