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甜
(山东女子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近年来,留守儿童这一群体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2016年底发生贵州毕节5名留守儿童家中自杀事件之后,政府和社会对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程度大幅提高。李克强总理亲自跟进该事件,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论述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义,明确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救助保护机制等内容。从社会保障角度而言,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在儿童生活、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的保障不完善有关,因此构建完善的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也是相关专家学者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领域,切实加强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和建设,对于提升留守儿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增进留守儿童基本福利有着积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儿童期是个体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在儿童的顺利社会化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留守儿童因父母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缺位和家庭功能的失调,容易在生理和心理发展等方面出现问题。相关研究表明,目前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问题、生活和教育失管、亲情缺失、社会保护不足等几个层面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留守儿童群体的健康成长。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达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2]。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的存在和层出不穷的留守儿童问题充分表明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回应留守儿童需求、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策略之一是完善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整体的儿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呈现出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过渡的特点,但是仍然以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的保障为主,忽略了留守儿童基本权利保障等宏观层面制度的倡导,对留守儿童群体的福利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虽然留守儿童作为儿童群体中较为特殊和弱势的群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留守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构建仍然停留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成人话语体系层面,相关机构或服务项目针对留守儿童的服务大多是在课程学习上的辅导和经济、生活上的帮助,这远远不能回应留守儿童多元化的需求。因此,从留守儿童本身出发去探索儿童的潜能、承认儿童的权利,构建一套以保护、预防和发展为基础的儿童福利观指导儿童社会保障服务实践,对于提高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儿童福利具有积极意义。
积极儿童观是指承认儿童之于家庭和社会的价值,尊重并重视儿童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相信儿童具有发展和改变的潜能,而不是将儿童看作是懒惰无能、需要成年人事事包办的人[3]。目前积极儿童观尚未普及到所有的家庭,对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和指导力度较小,且存在着一定的困境。
(一)传统儿童观的深入。因为儿童这一群体对成年人的依赖性,所以他们长期被视为家庭的附属品和社会中的资源消耗者。因此,成年人较少考虑到儿童的独特想法、意见等,认为自己为儿童提供成长的资源和环境,所以儿童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生活,对于不听从成年人的意见和违背成年人想法的儿童,成年人有权利使用自己的方法对儿童进行管教。在这种儿童观的指导和影响下,成年人主导的社会对儿童的权利和福利保障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目前我国的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尚未形成系统的服务体系,缺乏对留守儿童群体社会保障的统筹指导和资源调度。
(二)补缺型社会保障模式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虽然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过渡,但是仍然受事后补救型社会福利模式的影响,社会保障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的回应仍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以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为例,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留守儿童保障体系,现有保障体系的预防和发展性相对不足,缺少统筹负责留守儿童社会保障的权力部门,留守儿童福利保障的责任主体仍以家庭为主,学校、政府和社会力量的责任和职责不清晰。
(三)经济为本的社会和家庭发展需求。童年是一个人生命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人的形成是在童年早期完成的。但是,大部分留守儿童的家长和社会大众仍然没有意识到儿童时期的成长经历对个体发展的重要性。留守儿童因为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照料和监护,面临着亲权的缺失、受教育权的缺失和人身安全隐患等主要问题,这些问题都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负面的影响,而家长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经济生活和成长环境等初衷,无视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需求和权利。另外,在社会和政府层面,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讨论仍集中于对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发展的重视,强调家庭的主体责任,而儿童作为其家长及成人的附属品被讨论,缺乏对留守儿童自身能力提升和权益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
积极儿童观指导下的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要以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基础,从价值观、政策制度、服务设施和服务准则等方面着手,建立全面、无缝衔接的留守儿童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和身心健康。
(一)推广儿童为本的儿童社会保障观。一个国家对儿童的态度对于建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政策宣传、家庭教育、集中培训等方式,普及儿童为本的积极儿童观,纠正家长、教师和儿童领域服务人员对儿童的基本认知,引导成年人将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对待和尊重,重视儿童的兴趣、意见和想法,同时,认识到儿童期经历对儿童成长发展的重要影响。以积极儿童观为指导,指导儿童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从健全儿童保障的法律法规、政府职能和责任等宏观层面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儿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儿童公共福利职能,从而确保在家庭缺失、亲情缺位的情况下,留守儿童也能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能健康成长。
(二)建立专门的儿童服务部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负责儿童福利和保障的公共部门,儿童作为家庭的附属品,与妇女群体一起归妇联部门管理和服务。另外,共青团作为为青少年服务的部门,也会出台一些与青少年相关的福利保障文件。两个部门间服务群体有交叉、服务内容也有重叠,分工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执行和实施。因此,应该在设立专门的儿童保障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妇联和共青团的职能整合,成立专门的儿童福利和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实施,确保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全体儿童在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有明确的求助方向。
(三)完善留守儿童的基础服务设施。在完善留守儿童服务体制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留守儿童的基础服务设施。可以借鉴现有的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模式或职能,在农村社区和学校建设“留守儿童之家”或“留守儿童服务站”,留守儿童之家或服务站需注意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特点进行设计和装饰,为留守儿童提供活动、学习、参与社会服务的场所。同时,要为服务设施配备专门的服务人员(如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开展专门、持续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习、安全教育、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服务,充分发挥正式支持网络和同辈支持的作用,帮助留守儿童群体共同成长。
(四)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准则。近年来,许多社会组织开展了针对留守儿童的服务项目,其中不乏一些政府部门的尝试和实践,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对于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政府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对这些直接服务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一套以留守儿童需求为指导的留守儿童服务准则,一方面能够明确指导相关组织开展留守儿童服务,监测留守儿童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的服务提供评估标准,作为该领域的准入机制,对于不能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或组织予以整改或取消,以保证留守儿童公共服务的效果。
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城乡经济发展差异,而与之相适应的儿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虽然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了一定的松动,但因为城市承载能力和公共资源有限等原因,户籍制度在较长一段时间范围内仍将发挥其作用,留守儿童群体也会继续存在。因此,以积极的儿童观为指导,重视儿童的价值和意义,发挥政府在儿童保护和权利保障方面的作用,为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做好留守儿童的支持和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支持,是现阶段回应留守儿童需求、实现留守儿童健康发展的可行路径。
注释: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4/content_5041066.htm,2016-02-04.
[2]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EB/OL].http://acwf.people.com.cn/n/2013/0510/c990 13-21437965.html.
[3][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刘莹译.童年的秘密[M].广东经济出版社,2013.79.
【参考文献】
[1]许亚绒.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7,(19).
[2]张海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问题的策略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7).
[3]刘云涵.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政策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1).
[4]程能.论我国现代化转型期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0(6).
[5]吴鹏飞.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论[J].法学论坛,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