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杨
(常州工学院体育教学部,江苏 常州 213032)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截至2015年底,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5%,已超过国际老龄化标准,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增至2.6亿,到2030年老年人口将首次超过少年人口,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并长期保持4亿人的规模[1]。培育和发展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是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织细胞,是政府与老年群体联系的桥梁,是基层老年体育文化娱乐、健康养老服务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为推动我国老龄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在资源配置、动力系统、能力建设方面存在不足。我们必须通过自身变革,不断提升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推进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最早提出了“社区”(community)的概念,他认为“社区”是指那些有着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其类型可能在自然形成的群体(家庭、宗族)、历史形成的小的联合体(村庄、城市)及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是基本形式,他们是有机的整体[2]。在西方国家,小到一个邻里群,大到一个城市都可以成为一个社区。我国学者认为“社区”的概念存在两种取向,即“虚”社区和“实”社区。“虚”的社区概念是基于共同的利益、文化、兴趣等所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实”的社区概念是以地域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在我国社区建设的背景下,“社区”概念更多地强调“实”的概念,强调其地域性。
尽管我国学术界在“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的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基于“政府—市场—社会”三部门划分的共同学理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社会的特点,学者们普遍认为“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具有以下属性:①草根性。社区体育社会组织以基层社区为区域,以社区居民体育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来满足人们的健身需求。②灵活性。目前的城市居民构成复杂,利益关系多样化、交叉化,这势必造成居民的需求极为微观和多元化。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持续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比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更加具体、更加灵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克服政府失灵[3]。③自治性。社区体育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不依附其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④自愿性。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自愿发起成立或加入的体育社会组织,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参与传播体育知识、传授体育技能和组织开展体育运动等公益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或市场的诱惑。
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即由社区内老年人自愿发起,为实现特定的体育服务目的或共同的体育意愿,在本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老年人健康公共服务和治理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治理”一词中国社会古已有之,义为完善良好的管理和统治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治理”是指治国理政,主要用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实践中,或用于治理自然灾害等语境中。改革开放后,“治理”一词使用的语境不断扩大,诸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法人治理、环境治理等。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到“国家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治理”成为居于核心地位的关键概念之一。而现代社会的“治理”一词,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西方的政治学新概念,西方学者将词源追溯到16—18世纪法语“Gouvernance”一词,是启蒙哲学家表达政府开明与尊重市民社会结合时的一个要素。1989年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中首先使用“治理危机”描述和概括当时非洲社会的情形,此后这一概念被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英语中“治理”原义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常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物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4]。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赋予“治理”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一书中,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而管理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必是政府,但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欧洲援助组织的“治理”概念,是一个社会中利益诉求、资源管理以及权力实施所依赖的规则、过程和行为。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体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特征是治理不是整套规则或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涉及公共部门也涉及私人部门,治理不是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5]。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在一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以满足公众的需要。从政治学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公共资源的管理等[6];善治具有合法、法治、透明、责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和公正等要素。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治理”的概念理解不尽相同,但核心关键点都是一致的。治理强调主题多元化,权利的行使主题不光是政府还包括个人、社会团体。治理的本质就是政府、社会团体、公民对公共生活开展合作管理,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得以形成。
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细胞,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与社区服务的重要支撑体系。随着我国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推进,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与老龄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老年人社区体育社会组织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及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老年人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强调采取与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极为不同的自下而上的方式。在具体的管理方法上采取柔性管理与自主管理,对有序公民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社会的快速发展,社区居民的邻里关系逐渐疏远,老年人更觉得孤单寂寞。白天儿女上班工作,大多数老年人缺乏社交活动,就只能独自守在家中,其健身需求和心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出现,恰好能满足老年人的健身需求和心理需求。同一社区的老年人因共同的体育爱好、共同的交往需求聚在一起开展健身活动,进行交往,排遣心里寂寞。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不仅是老年人强健身体的场所,而且也为老年人的交流与沟通搭建了平台,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其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总体来讲,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发展困境。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不足、资金缺乏、治理能力和专业性不高、地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较突出。
现行法规对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创建设置了过高“门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双重许可”,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需要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成立。“双重许可”导致组织成立程序烦琐,而且两个部门在审查标准上也存在不同,使许多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无法登记成立。目前我国90%以上的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是为满足共同的体育需求而自发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只有社会合法性而没有法律合法性。二是活动资金和会员总数的要求过高。尽管目前许多地方已经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制度,但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困境仍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
发展动力不足表现在主要依靠政府推动,经费来源单一(靠政府拨款和支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活动,政府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很多体育基础设施,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欢迎,同时也强化了政府的权威性。这样的发展方式,给社区体育打下很好的物质基础,能够加速社区体育的发展,但是也容易造成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依赖性,混淆政府的职能和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职能,无法充分利用社区内部资源进行开发和运作。相关的统计数据[7]表明,我国现有的社区老年体育组织有50%以上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任何作用。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得到了很大提升,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既促进了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的发展,也对社区体育基础设施和场地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我国政府发行了体育彩票,在社会公益事业的引领下,在全国各地建设了大量的社区体育基础设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区体育设施缺乏的状况,但是与参与社区体育活动的老年人数相比,增加的基础体育设施和场地还无法满足需要。我国社区老年体育组织发展的过程中,需求的增加和资源短缺的矛盾一直都很突出。
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除了社区的居民外,还有社区内的机构单位以及周边地区居民的参与,但是主要人员是社区内的居民。从国内外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来看,社区体育要想发展起来,必须依靠居民的积极参与,利用完善的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目前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活动完全依靠自愿参与,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社区的基础体育设施建设较差。社区开展的体育活动以深受我国老年人喜爱的健体操和武术为主,是由于这些体育活动需要的费用很少,只要自己准备扇子或剑等用具就可以。经费短缺导致老年人可以选择的体育活动很少,影响了一部分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有些社区为了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会进行大量的宣传和行政动员等,老年人被动参与到体育锻炼中,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提高老年人对体育活动的参与度,但是会弱化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发展功能,无法保证长远的发展。
目前,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业务能力较低,自治能力不足,大多数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很少开展活动。实际调查发现,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大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由于我国社区老年体育组织发展时间较短,对于老年人体育活动的科学研究相对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体育运动体系。老年人对于体育活动的选择,完全凭兴趣,体育运动的量和时间也都由自己掌握,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在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上,缺乏有能力的管理者,也没有足够的管理经验,严重限制了城市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对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是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身份,是体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对老年人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后的记录存档。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是确立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合法地位的必然措施,是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降低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门槛,有利于催生更多的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全民健身战略、和谐社区建设服务。
针对目前政府部门和社区老年体育组织管理混乱的现象,政策制定者应充分意识到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在促进社区建设、促进老年人健康、协调社会化关系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与政府机关、社区居委会等主体一样具有平等地位。明确政府与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严禁在日常运作的过程中出现越位和缺位等现象,确保社区老年人体育活动的相关组织和部门有序、高效地运作。政府部门应该明确自身的行政权力,负责体育资源的协调工作,将具体的事物交由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处理,只关注宏观方面的调控。而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是管理和组织社区体育事物的自治组织,具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的属性,其发展和运作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部门将权力交给体育组织后,应该监督体育组织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体育组织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健康发展。
对于目前我国社区体育资源不足的现象,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应该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自有的体育资源,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行政拨款等,如一些城市的社区与周围的学校和企业等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很好地解决了社区体育资源短缺的问题。人力资源短缺也是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运作中的重要问题,由于社区老年人体育活动属于社会公共事业,具有非营利性和自愿性等特点,与志愿活动的基本特征相符,因此可以招募一些志愿者。有些学者认为,志愿者的数量能够体现出社区体育组织运作的水平。随着近些年社会公益观念的改变,互助精神和奉献精神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对于社区老年体育等公共事务的参与积极性很高,在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的日常运作中,可以设置一些具体岗位来吸引志愿者的参与,逐渐形成系统化运作。城市社区体育组织分散在城市的不同社区中,单个组织的规模很小,无法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将所有的社区体育组织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就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从而可以吸引一些企业的赞助,得到资金后开发更多的体育项目,用丰富多彩的体育项目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形成良性循环。
能力建设是推动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推进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创新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加强其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全民健身、社区治理、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作用,使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成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力量。一是要增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提高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和组织者的体育专业水平,对他们进行体育运动保健学、体育医学、体育养生学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体育锻炼的规律和方法。二是要提高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能力和水平,注重项目开发,对项目实行规范管理。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可以多开展广场舞、健身气功、毽球、抖空竹等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运动,可以将本社区内或临近的多个社区组织在一起,进行这些体育项目的比赛,打造项目品牌。三是要增强自治能力。
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构建高效的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手段。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我国社区老年人体育组织的运作水平,必须不断提升社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加强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供给,从而推进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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