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的“再定位”
——研读《公共图书馆法》后的思考和感悟

2018-03-28 06:36
传媒论坛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文献图书馆

(金陵图书馆,江苏 南京 210019)

一、引言

《公共图书馆法》是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九大”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文化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共图书馆法》顺应时代,具有较高的思想性,预示着中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新时代的到来。这部法案就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为人民服务和现代化数字化的新形势,以及图书馆科学管理和业务升级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依据。其内容也是全方位的,它明确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最高宗旨,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存在的价值,设计指导公共图书馆各个业务领域。在研读《公共图书馆法》之后,本人就公共图书馆的“再定位”产生了新的思考,借此机会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

二、公共图书馆的定义

《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定义,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公众”明确了服务对象;“免费开放”明确了服务性质;“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明确了服务内容;“公共文化设施”明确了设施属性,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和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从微观层面来分析,公共图书馆是现代社会的公共空间(建筑)。社会公众在这里可以通过阅读书籍、学习冥想丰富个人知识;可以通过聆听讲座、参观展览进行思想交流;可以通过观看电影和演出、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等,满足个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因此,现代化公共图书馆被赋予了“第三空间” “共享空间”的称号。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公共图书馆是人类社会信息、文献、知识的共享机制。本质上,图书馆是一种基于共享机制上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图书馆文献积累越多,共享的机会与概率就越大,这正是图书馆藏书与个人藏书最大的不同。因此,公共图书馆最主要的工作应当是,对文献与信息的积累、组织和提供,以及对知识与文化的发现、挖掘和利用。这正是公共图书馆的历史担当。

三、公共图书馆的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该提供何种服务在《公共图书馆法》中给出了详细说明。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原则,即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笔者认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需要从四个层面来考量。首先是基本服务,这是任何一座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的基本、普遍、均等的普惠服务。如文献信息的查询、书籍的借阅、阅览室的免费开放等;其次是特殊服务,是指为特殊群体提供的服务。《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指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如金陵图书馆开展的“朗读者”项目就是针对盲人开展的一项很好的特殊服务。第三是特色服务,是指根据读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相关服务。如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数字文化走进蒙古包”就是根据当地风土人情开展的一项特色文化服务。第四是专业服务,图书馆要发挥其专业性,加强对文献、信息、知识和文化的收集、组织、保存、开发和利用等,尤其要注重开展国家、地方历史文化工作和传统文化工作。如深圳盐田区图书馆依托地区的海洋文化特征和本馆的海洋文献资源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四种服务如何把握,如何协调,需要每个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只有较好的把握了“供需适配”的关系,才能真正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

四、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对于不同层级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法》给出了明确的“功能定位”,进而建立和完善国家图书馆、省级图书、地市级图书馆、县级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公共文化活动室的分级服务体系。《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二条诠释了国家图书馆的职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条对省级政府的责任与省级图书馆的职能做了相关说明;《公共图书馆法》的第十四条和三十一条对县级政府的责任与县级公共图书馆的职能做了规定。同时,《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对建立和完善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图书馆之间的文献保障机制、协同服务机制也做了相关规定。

通过不断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体系,在解决公共图书馆业务和服务的全面发展外,还需要通过“大带小、好带差”的方式带动区域内图书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业务的交流和学习。公共图书馆应快速地转变服务理念,充分发挥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性发展,以适应未来公共图书馆事业各方面的战略挑战。

五、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面对当下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快速变革,公共图书馆绝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对传统业务进行革新升级,对现代发展外延全方位拓展。首先,对于市场发育完善、竞争充分的领域,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购买服务。如物业管理、专业设备运维、非专业性的简单劳动等。其次,图书馆专业化水平高、可以共享的领域,应该尽可能实现共建共享。《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教育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第三,具有本馆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服务,图书馆应该自己培养出一支合格的人员队伍。比如针对本区域图书馆服务的分析和调研;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和服务;对外包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等。

为了保证公共图书馆服务可持续并不断发展和提高,各馆都必须培养出一支专业化的图书馆队伍,这是由图书馆行业特点和图书馆员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因此,每一位图书馆员也必须在专业上不断提升自我,尽快适应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进而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公共图书馆发展与馆员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托的,彼此之间要形成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趋势。

六、结语

《公共图书馆法》在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影响深远的里程碑意义。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将从孤岛化、差别化、不平衡向体系化、标准化和整体化发展,从政策管理、标准化管理上升到法制化管理。作为图书馆人,我们要学好《公共图书馆法》,依法办馆,用好《公共图书馆法》,维护读者权益、维护图书权益,推动图书馆事业实现服务效益提升和转型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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