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王小兰
近年来,标准化改革如火如荼。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近年来,标准化改革如火如荼。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对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总体要求,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被明确。本文就团体标准的由来、意义、设立及发展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袁晓鹏处长。
《中国纤检》:团体标准的产生是否是历史的必然?它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
袁晓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由政府大包大揽、唱独角戏的单一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科技创新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存在着标准缺失老化滞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创新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有利于解决标准修订周期长、老化滞后等问题。团体标准是标准化改革的一大创新点,也是一大亮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团体标准能够快速响应科技创新和市场发展对标准的需求,能够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贯彻落实。可以说,团体标准是“有益的探索,可贵的创新”。
《中国纤检》:团体标准的“团体”具体指哪些人?有哪些要求?团体标准的采用形式有哪些?
袁晓鹏: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其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分为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盟性社团。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成立。
采用团体标准的方式包括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试验、论证。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中国纤检》:作为国家标准的管理出台机构,如何推动团体标准的发展?目前取得了哪些有益的成果?
袁晓鹏:自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三年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一直在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一是开展团体标准试点。选择中国电子学会等39家社会团体开展试点,涉及电子、通信、汽车、保险业等众多领域,试点内容涵盖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推广应用等内容。二是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纳入团体标准相关内容,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发布了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国家标准,对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配套细化落实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三是搭建信息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于2016年上线运行,为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信息已200多条,为社会公众查询、评价和运用团体标准等提供服务,目前已有1200多家社会团体进行了注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起到了很好的沟通和桥梁作用。一方面,优秀的团体有了展示的平台,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企业等能获得相关信息。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随着标准制定权向市场放开,一大批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迅速加入团体标准制定的行列。截至目前,已有1287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发布了2679项团体标准信息。在地域分布上,团体标准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375家,地方性社会团体912家,广东、北京、福建、辽宁、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区,每个省份均培育社会团体60家以上,四川、贵州、河南等中西部地区,每个省份也分别培育社会团体10家以上。在涉及领域上,团体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其中热点领域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有44%的团体标准分布在制造业领域,这也充分契合了我国发展实体经济的需要。
《中国纤检》: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发布与其他标准有何不同?对团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有什么要求?
袁晓鹏: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团体标准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提出了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对团体标准编号规则进行了具体要求。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团体标准投诉和举报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制定团体标准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进行公示、纳入相关信用体系等措施进行处理。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到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要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和配套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为团体标准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纤检》:国外是否有团体标准?大力鼓励和培育团标是否会再次出现标准重复、交叉等现存问题?
袁晓鹏:在国外,团体标准已有100余年的发展历史,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有体系比较健全、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标准。
团体标准在国际上是成熟且通行的做法,不少国家将团体标准纳入本国的国家标准采信范围;有的团体标准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不仅在本国得到广泛应用,在国际上也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不会出现标准重复、交叉的问题。一方面,团体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这是一个底线,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它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建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只有优质高效、符合市场需求,才能够被市场所认可和采用,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中国纤检》:在您看来,纺织服装行业作为传统的制造行业,如何借力新的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来提升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
袁晓鹏:要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发挥的作用,我建议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要苦练内功。加强社会团体的自身管理,认真实施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规范,强化社会团体的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成员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团体标准制定流程管理,探索构建符合所在行业领域特点的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团体标准制定的科学化水平,降低团体标准制定成本,形成体系化、有特色的团体标准管理模式。
二是要发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好市场反应快、效率高的机制优势,精准定位、高速孵化,缩短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保证快速及时的标准供给效率。
三是要注重实效。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充分把握市场需求,广泛倾听相关各方的意见,力求每一项团体标准都有的放矢。把团体标准实施与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从立项开始就注重市场的推广应用工作,扩大标准的使用量,让团体标准成为市场的热销品,彰显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有效性。
四是要放眼国际。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团体标准的海外推广应用。以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为桥梁纽带,促进相关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的国际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