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防范研究

2018-03-27 10:20晋美平措
商情 2018年4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制度建设金融机构

晋美平措

[摘要]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出发,首先介绍了存款保险的概念、道德风险的概念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然后在分析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之后。在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之后,提出了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 制度建设

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设立。存款保险的制度作为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存款人利益、规范破产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防范金融危机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存款保险结合了银行与保险的双重特殊性,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一、相关概念

(一)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又可以称之为存款保护体系,是一个国家货币的主体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和存款者的利益,在金融机构体系中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与此同时国家还规定,凡是本国的金融机构必需或者自愿地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金对存款进行投保,当金融机构呈现信用危机的时刻,存款保险机构就要向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支援,或者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出部分或者所有存款,从而维持金融机构的秩序。

存款保险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它包括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两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没有特定的法律和明确的制度安排,只是政府的一种口头保证或者是凭据以往的实践进行推理和测验的。同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以国家的信用作为制度保障的,所以,这种制度没有事先的保险基金,更没有事后的费用分摊。所以,在如此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对哪家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维护和如何维护都成为了不确定的因素,这些都根据当局的行为做出终极的决定。

狭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只包括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或者组织通过法律的途径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的投保制度。本文主要从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进行分析。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的是经济的代理人在发挥自身作用最大程度的情况下,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的一些损失,因此这种道德风险并不是因为缺少道德而引起的。这种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代理人有更多的私人信息,便利用这些私人信息为自己的利益做出一些决策,而这些决策可能损害了信息较少的一方。从道德风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如果代理人掌握的私人信息越少,那么委托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也就越少,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要尽量的设立代理方的私人信息拥有量,就可以有效的减少道德风险。

二、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投保的金融机构和存款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障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存款者服务,存款者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监督,但是因为金融机构和存款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相对称,导致存款者的监督成本较高,而数量众多的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又没有能力去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投资时不需考虑存款人的监督。

(二)惩罚机制的弱化

银行在吸收存款者的存款时,会支付存款者固定利息,而事后银行的贷款利率及经营成果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利息多少。银行在项目的选择上就会为较大程度的拿取存款带来的潜在收益而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使得银行经营不好的负面结果转移到保险公司,存款者也缺乏了监督银行经营状况的动力,原来的市场性惩罚机制很大幅度弱化,最终会导致银行整体风险增大。在未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银行倒闭之后将由银行来承担存款人的全部损失,但是在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会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存款者的损失,因为银行一般实行固定费率的存款业务,而银行只需要缴纳固定的保费,从银行的角度来讲,银行不需要为承担额外风险而付出相应的成本,所以银行将更毫无顾忌地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

(三)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法律主体,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既能行使公权力,又具有一般商事主体的特点。其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收取存款保险费、保险费率确定权、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权、核查投保机构的经营情况、对违法违规投保机构的警告等。其义務主要包括:救助经营不善的银行、赔偿存款者的损失等。但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诸多权利并没有相关的监督手段监督其实施。和投保金融机构相反,存款者在存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存款者享有监督银行经营状况的权利,当银行无法返还存款时,存款者还享有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限额内,进行偿付其存款的权利。在无相应授权制度的情况下,因为存款者和投保机构信息的不对称,使其若想获得投保机构的内部经营信息会耗费大量的成本和经历,所以,存款者会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弱化其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进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唐栗,2016)。

三、道德风险的防范政策和建议

(一)完善显性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中应用较普遍,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显得比较艰难。需要注意的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的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还可以加强金融机构中各银行的竞争,完善金融机构的结构。因此,增强对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是当前解决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重要解决办法。

(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体系建设

在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如果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失就会加大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从而进一步增加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所以,这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规则基础上,通过建立有效地存款保险制度来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从而在组织结构、覆盖范围以及保险金额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划。首先,在我国当前阶段的银行体制发展下,政府与银行需要一起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其次,银行需要最大限度的避免自身陷入存款保险私有化的境况中。第三,要将存款机构强制性的纳入到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体系中。第四,由于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为银行带来额外的负担,也就是存在低风险的银行会对高风险的银行进行交叉性的补贴。这样就可以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发展体系中,保证金融机构可以对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可持续发展性起到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在金融市场中所占份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了其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市场份额比较大的银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相对比较大。第五,在规避和解决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时,需要合理的规划保险范围,在合理规划保险范围的同时,还需要将外币存款排除在外,而且对于那些大额可转让的定期存单等也不能够提供合理的保险。还需要将存款保险范围局限于个人或者是非盈利组织存款。最后,实行差别费率制,我国需要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差别费率进行实行方式上的简化,也就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风险费率。

(三)构造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

首先,我国应该结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尽的实施细则,相关的金融法规机构也应该制定一些相关的条例。其次,伴随着现代企业的制度要求,我国应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结构治理,将商业银行改造成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运行机制健全的金融机构。还需进一步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从而有效保证道德风险的降低。第三,在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组成一个安全网络的基础上,对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进行核心制度上的安排。最后,在信息共享行为之外,还需要将有效地存款保险工作不配到各个部门之间,其中,将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对金融业的宏观市场调控,而且负责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道德风险预测;将银行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为服务货币政策,从而监管金融机构的透明性问题;而存款保险机构则在风险状况等基础上,对人力资源和信息优势等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加存款保险机构在道德风险上的救助成本。

四、结论

中国刚刚创立起来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而道德风险又是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中最大的障碍,因此只有对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和完善方案,才能够避免我国的金融机构陷入道德风险的混乱之中。而对于如何构建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其运行的环境,就需要在制度的设计方面加强对风险的差别费率、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创建问题的处理程序等。同时,在构建外部良好的环境方面,还应该在构建良好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升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银行的金融信息平台建设等,从而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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