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是由教皇革命引起的。从11世纪开始经过六次教皇革命,形成了世俗权与神权相互妥协的二元政治体系,进而最终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格局。这也促使了法律在社会中拥有极大的威信,形成了法律至上的观念,进而最终形成了西方的法律传统。因此在作为虔诚基督教徒的伯尔曼看来,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从欧洲中世纪开始的教皇革命。
[关键词]教皇革命 ;西方法律传统;二元政治体系
西方法治传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此时期的法治思想奠定了西方近现代法治传统的基石。近現代法治传统的形成需追溯到11世纪一个对后世产生巨大而深刻影响的时代。因为从十一世纪开始近代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法律传统开始逐步形成,而它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伴随着六次革命逐步建立起来的。其中第六次革命即1075年到1122年的教皇革命是最为重要的,这也是《法律与革命》一书研究的主题又称作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
一、教皇革命产生的背景及实质
在古罗马衰落之后,日耳曼人入侵并建立了自己的蛮族政权,这种蛮族政权将欧洲大陆带入了无尽的黑暗之中,因为他们从此陷入了愚昧与无知当中。这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民众来说是苦不堪言的,因此人们只能把自己的精神寄托在对基督教所宣扬的理念之中。而蛮族为了更好的掌握政权,也积极的向基督教靠拢。这也是基督教没有在日耳曼人的入侵之中被毁灭的原因。基督教在外部方面面临着世俗权力的挤压,因为在11世纪以前教会一直是从属于世俗统治者的。可以说教会一直是处于夹缝之中努力寻找夺取最高权力的机会,可是世俗权力控制着政治与经济两大领域。基督教会内部的主教,教士都是由皇帝统一任命的,而且教皇的大多数财产都是属于世俗统治者的。这种教会对世俗统治的依附极大的威胁到了教会的权威。因此从内部到外部来看,基督教会必须做出变革,才能摆脱对世俗统治的依附,从而建立自己的至高统治地位。因此在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进行了教会改革,发布了《教皇敕令》确立了教皇的权威地位,确立了教皇在法律上凌驾于所有基督教徒,其在法律上凌驾于所有世俗权威,教皇可以废黜皇帝。可以说教皇革命是西方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庞大的精神信仰群体的力量有着无限的发展潜力,这也与基督教的力量不断积聚有关,当基督教力量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的时候,教皇对权力与权威的渴望是无止境的。
因此教皇革命的实质是教权寻求至高无上的地位,教会想要成为唯一的统治者,想要把属于世俗统治的权力收归自己所有,并且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很显然教皇革命的初衷是想要虚化世俗的权力,扩大自己的权力,让教权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让教皇成为唯我独尊的统治者。然而想要完全除掉世俗权力统治是基本不可能的,因为世俗统治有其根基,世俗统所以教皇革命的最终直接结果就是世俗统治与教皇统治的相互妥协,形成二元政治统治格局。这种二元的政治格局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制衡,使得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越另一方,因而双方都想着用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制衡相对方权力的滥用。
在这种格局之下双方通过法律来限制对方,以防止对方的权力超越其边界损害己方的统治权威。因而法律便是超越世俗统治与教会统治之上的最高权威,而且双方都必须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以说教皇革命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影响,因为教皇革命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政治世界的二元化,这种二元化的政治统治格局才使法律的作用被放大,进而才使近代以来西方的法律传统逐步形成。当然不能把教皇革命夸大的理解为是导致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唯一原因,因为除了教皇革命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也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条件。
二、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条件
如前所述教皇革命是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重要条件,这主要体现在教皇革命对于政治方面的影响,因为教皇革命创造了世俗权和教权两个相互对立与制衡的二元政治格局。在政治上首次出现了强大的教会和世俗的中央当局,其控制力通过委派的官吏从中央延伸到地方。与此部分相联系,出现了专业的法学家阶层,包括职业法官和开业律师。其实政治方面的变化,也影响到了社会的格局,社会中的格局开始出现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包括社会的阶层多元化,社会思想价值观念多元化,这一系列的多元化的格局相互制衡相互妥协。同时也需要一个高于多元格局之上的权威对其进行管理,因此法律确立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的。
除了教皇革命,第二个条件就是源于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学说观念的影响,在西方很早就有这种基于人的理性而产生的自然法学说。虽然在早期就存在制定法,但是传统自然法认为,在实定法的背后存在着“高级法”,亦即在一般的实定法之上,存在着高于统治者意志的、代表理性和正义的普遍规则,这一规则提供了判断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依据。这种自然法意识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基础作用,首先自然法意识提供了一种自然法至上的法律观念,其次它提供了一种判断是非的法律标准。所有这些早期的自然法观念对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都起到了基础作用,至少为法律传统的发展起到了顺水推舟的作用。
第三个条件是古罗马法的复兴及经院方法的适用。古罗马创造了辉煌的历史,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它的法律,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开始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被专门设立的大学进行研究。世界上第一个法学院波伦亚法学院就是在研究罗马法文本中诞生的,12和13世纪波伦亚和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基础是一种分析与综合的新模式,后来它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 11和12世纪西欧的法学家们将希腊的辩证法推向了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他们试图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只是确定具体类别案件中的共同要素,而且还将这些规则总合为原则,又将原则本身综合为完整的制度,即法律体系或法律大全。因为罗马法由一种复杂的法律规则网络构成;但是他们并不表现为一种智识的体系,而宁可说是由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实际方案组成的一份精致的拚嵌物。而中世纪经院主义法学家运用经院主义的方法,让法律更加概念化原则化,使法律形成了系统化的理论。所以伯尔曼才发出这样的感慨“这三个因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下所汇编的法律作品的发现、对之加以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以及在欧洲大学中对于法律的讲授——都属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
三、教皇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影响
(一)产生了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法律——教会法律体系
教皇革命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产生了近代西方第一个法律体系,教会一方面要为自己的权力寻找合法根源,另一方面为了限制世俗权力而制定法律,当然制定法律的一方必须遵守法律才能使法律保持其权威。教会法律体系规定了教会内部的各项事务的同时也规定教会与世俗之间的关系,教会法律涉及面是非常广泛的。这对世俗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教会法开启了近代西方法律体系化的先河,可以说在此之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教会法顺应教皇革命开启的法律系统化的潮流,为之后建立的世俗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因为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格局中的世俗统治是不甘落后的,他们必须为自身的发展寻找合法依据同时也要以世俗法为手段去制衡神权。因而世俗统治会仿照教会法律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的世俗法律体系。两种法律体系的形成构成了西欧中世纪的二元法律格局,在这样一种多元政治和二元法律格局中,权力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对其他一方确立起其完全的统治权威,他们各自的势力只能暂时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变动之中。而也正是这种多元的政治和法律格局,使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谁也不会完全地服从于谁,他们各自以法律来统治所辖的区域。因此在教皇革命后的一段时间里,权力不仅受制于另一种权力还受制于法律,这就为西方法治传统中的权力制衡原则提供了有益的生存环境,使权力制约成为一种可能。
(二)促进世俗国家的兴起
教皇革命之后,世俗国家的模型在教会中兴起,教会在教会法的规制下,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制定一些关于神权方面的法律,并且通过行政管理等级制度执行法律,还有罗马教廷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它类似于司法机构。因此教会行使着作为一个近代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当然教会的这种国家模式,与现代化国家的构建有很大的相似性,因而这对于世俗国家的发展是一种尝试。然而把教会称为一个近代国家是一种悖论,因为近代国家据以区别古代国家以及日耳曼或法兰克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它的世俗性。因为教会的神权性与世俗国家结构是相矛盾的。但是通过教皇革命使得世俗世界与神权世界开始分离,不再混为一体,这样就为真正意义上的世俗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并且教皇革命后的教会内部权力体系构造,也为世俗国家权力划分提供了参考,只不过这些世俗国家缺少了教会所拥有的精神职能。因此教皇革命开辟了通往世俗国家的道路。
(三)世俗权与神权并存的二元格局确立了法律至上的权威
可以说教皇革命最重要的影响就是在政治上形成的世俗权与神权共存的二元格局,这让一直依附于世俗权的神权得以从其中独立出来,教权的独立对于世俗权是极大的挑战,因为二者是不愿意分享自身所拥有的权力,这只会在二者之间增加权力的相互竞争,这对于两方来说都是一种挑战。而这一冲击力对于政治格局的影响来说是难免的,因为罗马教会有其存在的长久历史,他们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其雄厚的势力,世俗权力根本无法消灭教权,毕竟基督教会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的存在已成为一种习惯。而世俗权力更是不可能被教皇革命吞噬,因为世俗权力是与物质生活相联系的,没有人能离开物质生活而空谈精神生活。因此二元化的政治格局必然会产生,毕竟两方权力势均力敌,因此只能在矛盾的关系中寻求一种和谐的状态,和谐对于两方来讲都是最佳选择。这种二元化的政治格局也造就就了多元的社会格局,社会中的各个阶层纷纷出现,因为这种二元的政治格局是相对自由的,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完全压制人民群众,这就为市民社會的发展提供了前进的动力,提供社会各阶层发展自我的相对自由空间。进而会形成多元社会,形成了多元的价值观念,多元的阶级,多元的文化结构。而多元的社会结构更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使西方对于法律的需求更加强烈。多元社会与国家的恰当平衡,推动了“法律至上”权威的确立;它的多元权利取向有效分割分解了国家的权力,遏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倾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机制;多元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评判,决定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多元社会孕育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文化支撑。因此,多元社会构成了法治国家的重要社会基础。
总之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离不开教皇革命的促进,正是这次革命分离了神权与与世俗权,使得在二元平衡的结构中,法律处在二者之上,得以拥有最高权威。这使法律的权威和之后产生的世俗国家,还有之后产生的近代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律的传统。它们标志着西方法律传统的真正形成。综上所述,教皇革命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政治方面的深刻影响。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为政治服务的,而教皇革命以直接的方式改变了政治格局,进而奠定西方的法律传统形成的根基,所以会发生一系列与法律传统有关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他因素,如自然法观念和罗马法复兴等因素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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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敏,籍贯:山东临沂市,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学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