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全贵 郭 翔 李喜军 杨立兵 李晓刚
(1. 北京国网信通埃森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 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
随着售电侧市场的放开,售电公司的数量与参与交易类型增加,除了最初的代理大用户交易、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以外,售电公司还增加了合同电量转让、电量互保、跨省跨区交易等多种业务类型。另一方面,普通的大用户无法参与跨省区交易,这时就可由售电公司来代理执行。委托售电公司代理是一种效率很高的市场行为,有利促进了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机制下,跨省跨区短期交易特别需要售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交易机制。
在此背景下,电网公司将不仅面对众多的售电企业,还要面对更多的用户企业。市场中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运行条件和扰动场景更为复杂和不可预测,一旦售电侧放开,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十分复杂,电网将面临多种风险。就此情况,文献[1]讨论了售电侧开放后,对电网企业利益的影响,构建了电网企业利益分析模型,提出了电网企业平衡利益的相关策略,文献[2]对售电侧开放对市场主体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识别和研究,并从多个维度针对售电侧开放建立了市场机制,文献[6-7]结合电力大用户跨省区直购电的特点,通过分析我国跨省区交易的现状,提出促进我国跨省区交易的对策建议。综上所述,针对售电侧开放对市场的影响、用户跨省直购电模式机制等方面研究较为详尽,但针对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所产生的影响目前并没有较为成熟的研究,因此,迫切需要对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及其对电力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
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根据地域划分可分为两大类:省内交易与跨省区交易。用户获得电量的方式也可分为三大类:一类为通过电网获取电量(即以目录电价成交);第二类为通过大用户直接交易获取电量;第三类为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获取电量。如下图所示。
图 交易构成
如上图所示,电力用户获取电量的方式有三类,对应上图中的③⑤⑥。对于电力用户而言,影响其选择电量获取方式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
1)成交电价。对于电力用户而言,降低购电成本重要目标。
2)供电可靠性。
3)电力用户参与交易的准入条件。不同电压等级或用电量的用户,其能够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是不同的。
4)电量考核。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执行偏差将面临考核风险。选择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将面临无考核、考核以及风险分担的选择。
因此,在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后,将从发电企业、电网公司手中抢夺市场用户电量。
(1)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前电网企业的收益分析
(3)电网公司利益对比分析
假设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前后,外购电损益不变,不通过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剩余用户销售电价和用电量不变,不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不变,政府基金及附加不变,则:
长期以来我国曾经政企合一的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着政府的管电职能,同时也负担着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用电需求的普遍服务职能。对于向大用户直供电的发电厂则没有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普遍服务的要求,这样会使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也会对需要供电普遍服务的农村用电造成损害。实施直接交易以后将对电网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电网企业市场份额降低
电网企业市场份额下降主要受大用户准入门槛影响。售电公司代理大用户参与跨省区交易,使电网企业市场份额被瓜分。
购电竞争压力加大,购电市场风险增大。在电网企业单一购电的市场结构下,电网企业有买方的垄断性,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将具有买方市场行为,从而能压低购电价格,扩大利润空间。但在售电公司介入后,将形成多买方的格局,电网企业将面对大用户购电的直接压力。随着直购电的逐步放开,对大用户准入门槛逐步降低,电网将主要服务于不具备直购电资格的大用户以及用电量较小的居民用户,最终售电份额逐步减少,主要业务为提供输配电服务。
(2)电网公司将承担更多的价格风险
目前我国的电价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如:电价形成机制不尽科学公平和合理;销售电价水平差异大,结构不尽合理,存在交叉补贴现象,同时发电厂的搁浅成本问题还没有解决等,这将给电网经营企业带来许多价格方面的风险。另外,发电商可能运用低电价策略与大用户签订双边合同后,再参与电力市场竞价上网中,有尽量抬高上网电价的动因。这就可能造成非直购部分购电价格的上涨,会使价格上涨的风险转移到电网上。
(3)对电网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
大用户与发电商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可预知信用基础之上的,并通过合同约束,对双方行为给予规范,信用不好的大用户很难找到交易对象,于是电网经营企业只能对剩下的小用户或信用度不高的大用户供电,这造成电网企业的用户群体的信用度将进一步下降,电费回收可能会更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会加大。
(4)电力交易工作量增加
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后,电网企业需要人力物力组织大用户及发电企业进行直购申报、资格审查、组织交易等工作。电力交易工作量风险主要与大用户准入门槛、交易方式及交易频率有关。随着大用户直购电的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数目会逐步增多,交易频率也会逐步由年度交易发展为季度交易,月度交易,甚至实时交易。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电网企业需要对各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审查,信用评级等,也需要建立一个集中竞价平台,以解决直购电交易问题以及实际电能交割时的负荷与发电量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来建立完备的直购及实时交易平台。
(1)电网运行方式灵活性下降,影响系统可靠性
大用户和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实行交易后,电网有义务保证顺利履行合同。此时,电网就不能和以前一样,在安排发电计划和运行方式时,单纯考虑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而是要尽量满足双方的履约条件,电网的运行方式灵活性将受到一定约束,进而影响系统的可靠性。
(2)安全调度模式受到影响
直接交易以后,参与交易的用户和发电厂在电网安全防线中的地位、事故处理中的责任、拉闸限电的顺序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使电网调度模式更加复杂。
(3)输电阻塞问题
足够的输电系统备用是电网安全最直接的保证。事实上,几乎所有大面积停电都是在输电系统运行中潮流趋于其输送容量极限时发生的。在电力市场环境下,普遍采用“可用输电容量”(ATC)来衡量输电系统的备用。当可用输电容量不足时,电网出现阻塞状态,调度要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措施来缓解阻塞。
在售电公司参与跨省区交易中,电力市场规则不完善,阻塞管理系统还是一片空白,电网不具备用市场手段进行有效阻塞管理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一旦直接交易过程中频繁出现输电阻塞,将很难做到公平、合理解决。
售电公司代理大用户参与跨省区交易,减少了电网环节,为吸引大用户,售电公司可能会压低销售电价,从而使自己在价格上比电网销售电价更具竞争力。这将对电网经营企业造成严重的价格冲击,甚至使其原有的用户也被售电公司所吸引,造成试点地区竞争加剧,电力市场价格体系遭到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生产经营秩序发生扭曲的不良后果。
(1)加快区域交易平台建设
目前,以省区为交易试点的工作已经开始,跨区跨省交易平台的交易功能暂时滞后于省区交易平台,在两类平台的竞争中将处于弱势,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同样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继续面临“功能完善的省级市场融合功能单一的区域市场”的挑战。只有推动区域交易平台功能建设不落后并力争超前于省区交易平台,才能避免受到省级交易平台的竞争压力,使区域交易平台更顺利地融合各省区交易平台。
(2)建立基于信用分级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特征的行政资源,应在保障电网公平开放的基础上,将信用考核结果纳入市场准入的考察指标中来,建立市场的准入和淘汰机制,使市场成员的信用底线和平均水平始终保持在一个可接受的限度以上。
(3)基于交易全过程建立市场风险防控体系
通过各级市场交易信息的资源共享和集中管理,为跨区跨省交易的开展提供环境基础,为市场交易相关的分析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跨区跨省交易主要是实现对跨区跨省交易的成本、电价等直接影响电力企业收益及影响电网供需形势变化的因素进行监视、统计分析跨区跨省交易的状态监控。
(4)建立信息披露及监管机制
首先,信息披露应充分、公开展示开展交易所需电网阻塞信息、发电能力等信息;其次,应建立信息安全及市场秩序的监管机制,通过科学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信息对称,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活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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