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媒介审判事件
——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权力越位

2018-03-27 18:25
传播与版权 2018年2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审判舆论

张 柳 关 杰

“媒介审判”一般是指新闻报道形成的某种压力对尚未定性或未做出判决的司法事件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影响事件处理结果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我国新闻传播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国外的媒介审判现象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媒体通过合理想象认为外科医生谢帕德是杀妻凶手,并通过报道推动了谢帕德医生被判有罪。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判此案,谢帕德医生被无罪释放。在我国,曾一度出现过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的时期,媒介审判现象也层出不穷。1955年,当时的报纸公布了文艺理论家胡风的私人通信,私自判定胡风及其他相关人员是反革命分子,随后胡风等人被逮捕。直到1988年,中共中央最终为胡风平反。在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先由报纸定性,然后采取“专政措施”的做法更是成为惯例。②路鹃:《大众传媒时代,如何理解“媒介审判”?》,中国传媒大学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2009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对新闻媒体职能的不断明确,媒体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局面早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媒介审判告别了中国社会。

一、我国媒介审判事件的特点

首先,媒介审判事件的当事人一般来讲身份特殊,多为掌握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掌握财富的社会阶层人士。他们在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就会被媒体大肆报道引发热烈的讨论,被社会公众口诛笔伐。比如张金柱就曾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邓玉娇案”中的被害人是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药家鑫案”也是在经人恶意编造药家鑫的“富二代”身份后在国内引起了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讨论。无论是哪一种当事人,他们都与公权力息息相关。“在中国的社会中,公众对于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反感,公权力即代表着强势,所以一旦这类人触犯了法律,公众便希望他们受到最严厉的制裁。”因为受众对于“公权力”的憎恨,致使张金柱承受了死刑,尽管国内的法学家和审判法庭都认为他“罪不至死”。

其次,媒介审判的案件类型多涉及敏感关系,比如官民关系、贫富差距、妇女儿童权益等。“张金柱案”和“邓玉娇案”都涉及官民关系,在此类案件里,官员作为当事人之一均在案件中受到来自社会公众的恶意审判。尽管邓玉娇是出于自我防卫才刺死、刺伤了两名政府官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邓玉娇涉嫌防卫过当,理应接受法律惩罚。案件曝光后,舆论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最终,防卫过当致一名官员死亡的邓玉娇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邓玉娇案”毫无疑问又是一场在舆论绑架下的法律的退让和屈服。

最后,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事件,媒体的作用正在逐渐弱化。媒介审判转型为“舆论审判”。相比较早期的媒介审判案件,新时期的新闻媒体在媒介审判事件中发出更为理性、公正的呐喊。2017年初的“于欢案”就是一场社会公众自发发表意见看法的一场“舆论审判”。在这场舆论和法律的抗衡中,媒体纷纷站出来努力还原事件真相,力求公正客观的报道涉案双方,给受众提供更加理性客观的证据。舆论狂潮最终推动了各界对此案的关注,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于欢最终被审判为防卫过当,过失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一个结果,是社会公众比较满意的一个结果,也是法院方在面临多重压力下综合衡量法律道德舆论指标所交付的一份比较令公众满意的答卷。

二、我国媒介审判事件形成的原因

媒介审判这种通过舆论左右法律事件审判的现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都时有发生的事件,它并不是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所独有的现象。在西方国家,由于普遍实行陪审团制度,这就导致审判结果由陪审团的普通公民投票决定。再加上西方媒体高度的商业化,许多媒体为了商业利益大肆在自家平台上刊登不当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陪审团的公正。因此,在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和媒介环境下,更容易出现媒介审判现象。在我国,从早期的“张金柱案”,到“邓玉娇案”“药家鑫案”,再到“南京虐童案”,以及在今年沸腾网络的“辱母杀人案”,我们都能在这些案件中发现媒体引导舆论干预审判的迹象。在我国这样的司法体制下,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也有着其特定的原因。

第一,新闻媒体的双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意见表达,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诱导了受众,造成媒介审判。

在我国,新闻媒体有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所谓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这一项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一项具体体现。因此,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件进行报道,并对审判结果及审判过程进行监督,是行使其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体现。同时,新闻媒体也要为公众的知情权承担责任,这也是媒体参与社会各项事物报道的原因。

此外,我国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因此任何一家媒体都要为自身的商业利益做努力。在媒体高度市场化的今天,在面对庞大的受众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少媒体为了吸引受众注意,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在报道相关事件时难免会“抢新闻”,即率先对事件或涉案人员定性定罪,以引起受众的关注,甚至还会出现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在新闻报道中传播未经核实的“合理性想象”内容,更有甚者以文学描写的来报道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情况。此外,因为媒体与法院不同的定位,媒体的报道是基于道德正义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述,而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则是参照最高法标准综合衡量所做出的审判,其最终所要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即法律正义。司法跟道德并不总是相统一的。一旦媒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案件进行评判,自然会发表倾向性的意见,从而引发受众对于案件的感性讨论。当这种带有强烈的感性色彩和道德色彩的公众舆论反馈到甚至是压迫到司法机关的时候,有违法律正义的审判结果就可能产生,进一步造成审判偏差。

第二,经济的高速发展诱发诸多社会矛盾,司法机关贪污腐败现象频发,司法机构公信力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当前我们的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发,贪污腐败现象也愈发严重。近年来,司法机关贪污腐败现象频发,司法机关高层领导频繁落马,司法机关公信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审理充满了不信任感,此时,媒体作为大众群体表达诉求的一个渠道自然成为民意与法律沟通的一个平台。民众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此来监督司法机构的审判,以求司法公正。

根据以往对落马官员的查处,一些院长的腐败大多数都涉及利用职权干预案件审判。就我国目前的权利设置来讲,法院院长是法院的第一行政长官,对内主持和管理法院的各项事务,在案件审判有着很强的干预能力。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也面临着多层诱惑。在此层面上来讲,社会公众自然对审判持怀疑态度。作为社会成员,公众试图借助媒体发声,实现公正审判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在针对部分案件的处理出现法律空缺,造成审判困难。与此同时,新闻法的缺失缺乏对新闻行业强有力的约束,造成了新闻媒体越权审判。

尽管我国的法律法案一直不断地在修订和完善,但是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和人们不断觉醒的法律意识,我国目前仍然有很多问题无法可依。2015年,“南京虐童案”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热议,经过媒体报道和舆论发酵,当事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一审判结果可以说是媒体和社会公众审判的结果,也是媒介审判的直接胜利。尽管南京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和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范围情节较轻,不至于是犯罪情节,接受刑事处罚和教育即可,国内的法学专家也接受这样一种处理办法,但是由于国内缺乏虐待儿童法,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在一定上使社会舆论占了上风,从而出现了当事人接受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审判。

此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媒体从业人员难免做出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以谋取商业利益。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即使出现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行为,也缺乏严格有力的法律处罚。尤其当下的在互联网时期,新媒体的蓬勃发展扩大了对媒体从业人员的需求,专业的新闻人才不足以弥补行业空缺,此时,大量没有接受过专业新闻素养教育的从业人员进入媒体行业。专业素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对于相关新闻报道处理能力的缺失,更容易出现不当的舆论引导,从而激发受众的感性情绪,对案件审判造成压迫。

三、对媒介审判的冷思考

首先,媒介审判是新闻从业者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体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两大支柱。媒体对司法的活动监督以及司法独立的本性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尽管新闻媒体的出发点是希望实现社会正义,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僭越监督权,实行审判裁决。媒介审判这一名义上的舆论监督实质上是舆论绑架司法,打着民意的旗号亵渎法律。对司法的过分干预严重损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更是新闻从业者对于基本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

其次,媒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众对相关法律的重视,同时也推动了立法进程。2003年3月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全国轰动。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纸杂志等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也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经过多方努力,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至此,自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最后,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公正司法。所谓媒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是过度的舆论监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传播活动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独立。新闻媒体的合理适当的舆论监督在维护司法权独立行使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此外,新闻监督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权利缺乏监督必然导致懈怠和腐败。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牢固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接受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敦促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透明,审判公正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毫无疑问,“媒介审判”是民意和媒体对公正司法的干预,是新闻媒体的权力越位,更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缺失。在当今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监督,不可缺位,更不可越位、越权。杜绝媒介审判事件的发生需要多方的努力。不仅需要媒体行业恪尽职守,遵守行业规范,更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约束。同时我们不可以忽视的是,媒介审判的背后,是社会公众不断觉醒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在未来,加强媒体管理、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和建设公正司法三者仍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周飞.当代中国“媒介审判”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3.

[3]路鹃.大众传媒时代,如何理解“媒介审判”?[C]//中国传媒大学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2009.

[4]张明蕾,薛小庆.解读“媒介审判”现象的中国化特色[J].东南传播,2010(9):83-85.

[5]马雪健,杨兼.从“辱母杀人案”看舆论价值取向转移[J].传媒观察,2017(5):26-28.

[6]百度百科.孙志刚事件[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孙志刚事件/4430559?fr=aladdin.

[7]百度百科.邓玉娇[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邓玉娇/5266994?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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