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沙画表演著作权保护

2018-03-27 08:47张科
传播与版权 2018年12期
关键词:沙画表演者著作权法

张科

近年来,沙画表演成为深受社会和公众热捧的表达情感的新方式。尤其是在集体活动或者具有纪念意义的聚会上,沙画表演往往成为现场制造气氛高潮的“秘密武器”。与传统的舞蹈表演、美术作品和影视作品相比,沙画表演行为有若干显著不同的特征。这也带来了沙画表演行为在著作权领域保护的新难题。

一、沙画表演行为特征分析

(一)沙画表演概述

一般认为,1973年著名的户外艺术家匈牙利人弗兰克·库科利用泥土和沙子进行艺术创作,开创了沙画艺术的先河。沙画表演集视听感受于一体并且呈现出动静结合的独特艺术效果。沙画表演在宣传企业形象、展示品牌形象及宣传个性化主题中具有较大的情感感召力量。近年来主题鲜明、表现手法生动、造型逼真的沙画表演已经成为文艺晚会、企业年会、婚礼宴会、文化节等集团活动的“秘密看点”。

沙画表演主要是指沙画表演人在透明亮光的灯箱上运用专业的指法如撒、拨、挑、弄等使沙子形成特定的动态图案来展现音乐、诗歌朗诵、解说旁白等有声主题。这个有声传播和以沙子为特殊材料形成动态图案的综合过程主要通过投影到大屏幕让观众进行欣赏。沙画表演中观众在观看情感表达主题相互呼应的动态画面中同时感受到了有声作品的魅力,获得了类似观看电影的音画合一的艺术享受。与电影作品由多人合作事先录制完成相比,沙画表演音画合一的创作过程由沙画表演者个人在现场即时操作而实现。

(二)沙画表演的传播特征

1.情感传播渗透力度大。沙画表演往往是因为商业委托关系由沙画表演人在集体场合进行展示情感主题鲜明的现场表演。沙画表演是一种运用新颖表现手法典型的针对大众的情感传播。近年来沙画表演受到广泛青睐的原因除了以手舞沙的新颖手法令人惊叹外,还在于现场直接即时进行的表演增加了表演的难度从而强化了观众的参与互动感觉,增强了观众视觉听觉冲击的新鲜感。在沙画的创作过程中,表演者双手随着音乐、诗歌朗诵、旁白解说等情感内容的变化迅速地变换沙子所构成的形象从而使表演过程中的沙画作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深深地吸引观众的审美思绪和情感体验一起发生变化,从而创造了强烈的渗透性情感共鸣的传播效果。多图多变的现场即时表演特征也意味着沙画表演者在别的场合即使进行同一主题的表演也可能创作出不同形象的作品。

2.图像为主声音为辅的复合传播内容。沙画表演由于表现手法的独特新颖而受到观众的喜爱。无论是音乐还是诗歌朗诵或者旁白解说,沙画表演所呈现的变动图案作品都以表达强化有声主题为目的。沙画表演过程追求的是有声主题和沙画作品形象的融合从而造就独特的声画意境。因此,沙画表演的传播内容呈现出以图像为主声音为辅的典型特征。沙画表演的声、画、情融合的特性给观众带来的情感共鸣和事先制作好的影视作品所带来的感受相比较有显著的区别。

3.传播途径的可复制性。沙画表演中观众通过观看沙画图像和聆听有声传播的过程来进行艺术欣赏。而沙画表演人在表演过程中并不出现在观众面前。沙画表演所形成的整个音画合一的作品可以通过视频录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再传播。同时,沙画表演的学习过程可以通过现场示范和视频展示的方式实现。

二、《著作权法》视角沙画表演的性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8类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最后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予以兜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实质要求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原创成果,而形式要件则强调创作成果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和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作为一种新兴的情感传播艺术形式,沙画表演不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范围之内。把沙画表演这种新型的艺术创作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为“作品”的创作行为进行对比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沙画表演行为的著作权保护内涵。

(一)与舞蹈、魔术杂技表演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第(六)项指出,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沙画表演是表演者运用沙子创作出具体形象表达情感的过程。表演者对于某一形象的表达及形成都体现了表演者思维的原创性及表现手法的独特性。舞蹈表演和沙画表演都具有使作品形象系列化、动态化的创作意图,同时体现了使有声主题得到强化和升华的功能。舞蹈表演和沙画表演强调对表演全过程形成整体的保护而不是对片段式静态作品进行保护。舞蹈表演中表演者与契合主题表达的舞蹈动作连成一体构成了舞蹈表演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沙画表演具有欣赏、传播价值的对象包括了沙画表演者独特的作画手法以及呈现出类似美术作品的由沙子形成的具体图案形象。沙画表演者的手部动作形成的图案形象是舞蹈表演著作权保护对象所不具备的。沙子呈现出的具体物品造型是单独存在的,如人物、物品、自然风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第(七)项指出,魔术杂技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魔术杂技表演突破人们对形体动作的一般性认识,用夸张惊险超越普通人能够展示的技巧进行表演,给观众带来惊险、刺激的享受。沙画表演同样是表演者主要运用手部技巧再通过介质沙子创作出类似美术作品的过程给观众带来新鲜惊叹的感觉。魔术杂技表演者身体各部位动作及变化的技巧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沙画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其手部以外的身体部分是不展示在屏幕上的,观众观赏的对象主要是沙子形成的动态图案而不是表演者的身体部位。

(二)与美术作品的区别

2018年6月,备受瞩目的西湖音乐喷泉侵权案经过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以判决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败诉结束。该案因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的法律认定,被称为“中国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音乐喷泉同样不属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作品”。二审法院认为音乐喷泉构成“美术作品”,理由是音乐喷泉是一种融合了听觉和视觉审美效果的综合表达,展示了在特定音乐背景下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喷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第(八)项指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沙画表演与美术作品形成的静态作品也有很大程度的差别。传统的美术作品形成静态的固化的由色彩、线条构成的固定形象。而沙画表演形成有传播价值和欣赏价值的形象是动态的,而且它与传统美术作品显著的差别还在于它的主题辅助功能。沙画表演是为特定的主题如音乐、诗歌朗诵、旁白解说进行辅助表达的,有强烈的主题表达辅助功能。同时,沙画表演过程中表演者即时演绎形成的沙画图案形象不断变化以及创造沙画图案的手部运行机理与音乐喷泉、普通美术作品的艺术效果形成过程也有明显差别。

(三)与影视作品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第(八)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首先,现场进行的沙画表演并不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这一要件的要求。其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象融合了声音、画面、人物表演的综合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拥有者往往是影视作品的制作公司,因为影视作品的制作融合了导演、演员、制片人、后期制作人等多方面人员的集体劳动。而沙画表演的作品创作者往往是表演者个体,所创作成型的沙画作品是个人创意和实际手工操作的成果。

三、沙画表演可能存在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一)沙画表演形成的图案形象

沙画表演能够在短时间内受到大众的热捧很大程度的原因在于表演者在进行艺术创作材料选择上的大胆创新。沙画创作的特殊材料是沙子。普通大众一般认为,沙子属于一种常见建筑用的材料,它很难与艺术创作联系在一起,这体现出了沙画表演者较传统美术作品创作进行了独特的、创造性、开发性的劳动,从而能够使用特殊的材料创作出类似美术作品的图案形象。沙画表演是一段与有声主题表达相呼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沙子所形成的图案形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与通过画笔、色彩、线条描绘而形成的美术作品形象具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沙画表演是在固定的同一块底板上进行表演,各种形象物品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和固化。沙子形成的某个形象本身可以经加工后瞬间变换成另一形象的一部分。这与美术作品塑造出独立的、可观的、可数的形象有着很大的差别。其次,用沙子塑造出来的具体形象与传统美术创作方法创作出来的作品形象在色彩、轮廓、线条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通过沙画表演方式所呈现出的作品形象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沙画塑造出来的形象虽然是动态演示的结果,但展现出来的是流畅的由具体可固化形象串联在一起的画面。沙画表演所呈现出的个体形象包含着表演者的独创性,如果未经表演者同意,把沙画表演者沙画表演中由沙子这种特殊材料而形成的图案形象进行复制模仿用于以营利的为目的,如注册为商标,就会侵害沙画表演者对沙画作品形成的著作权。

(二)沙画表演专门演示手法

沙画表演从非传统美术创作的材料、工具、成品出发创造出呼应主题能够引起观众情感共鸣的作品,体现了表演者独特的、具有创造性劳动的创作方法。与一般事先制作好的视频录像相比,沙画表演的现场展示能够更好体现出表演者的现场发挥能力和更加容易营造吸引观众参与互动的气氛。沙画表演者通过洒、抹、擦、点、划、漏、勾等手法使普通的沙子成为一幅幅流动的艺术作品。沙子固定的物理化学属性以及沙画通过手部动作进行创作,决定了表演者对沙画形象的创作形成了独特的表达方法,这应该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表演权范畴。而沙画图案的形成方法在未经表演者的同意下进行模仿并形成沙画作品进行营利会损害表演者的表演权。

(三)沙画表演整体过程的复制

沙画表演之所以比视频录像更具有艺术感染力和更加容易在观众中产生巨大的感情共鸣,还在于沙画表演的创作过程要讲究画、音、景的高度融合,这个过程与录像资料的摄制过程有相类似的地方。但与录像资料摄制过程不一样的地方在于沙画表演是可以单独存在的,没有音、景也可以单独进行传播展示。因此,未经沙画表演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模仿、传播,复制画、音、景的沙画表演过程既侵害了表演者的表演权又侵犯了沙画作品的著作权。

三、对沙画表演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通过法律明确类似沙画表演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和原则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按照该计划,“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国务院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这是自2011年著作权法开始第三次修订以来国务院发布的最明确的著作权法修订时间进度。沙画表演这种既包含表演权又包括作品著作权的新型方式,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其传播的商业价值是巨大的,这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保护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第五条关于“作品”的范围有针对性地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该定义表达中已经去掉了“摄制”“介质”等要求。因此,如果关于“视听作品”的条款能够获得立法通过,把沙画表演的定性为视听作品是最为接近沙画表演的性质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型原创性的智力成果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也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新出现的需要对其进行保护的作品形式。因此,在未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下位法中应该明确“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类型智力成果参照性质最为相近作品的保护规定”的保护原则,以解决立法的滞后性和知识产权发展飞速发展的矛盾。

(二)在司法判决中总结沙画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具体情形及新型方式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沙画表演过程中的著作权包含了表演者的表演权和沙画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截止到文章完成之日还没有发现专门针对沙画表演权侵权类诉讼的文书。如果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类似的侵权案件,应该在审理过程中注意甄别沙画表演者的表演权和沙画作品著作权两者间的区别以便对表演者能够实现充分的权利保护。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具有独创性保护价值的艺术表现方式应该受到著作权法律更加及时和完整的保护。

(三)社会舆论正确引导新型艺术表达方式的合法传播

社会媒体对于信息及社会价值传播的力量是巨大的、专业的和带有导向性的。对于类似沙画表演等并未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新型智力成果的行为要进行合理和中立报道,同时对保护知识产权主题进行倾向性指引,在社会中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创新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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