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12月28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决定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通知》明确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10个涉税事项。
2、《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2月29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2018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2018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4号),明确了2018年国别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新西兰羊毛36936吨、新西兰毛条665吨、澳大利亚羊毛33075吨。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别关税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8年国别关税配额总量,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将停止接受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
4、《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三是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6、《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根据“两办法一意见”,输配电价体系包括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以及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准准许收入后,按两部制电价形式确定;专项工程初始输电价格根据经营期电价法核定;配电网配电价格可以选择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
7、《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12月29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决定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销售乱象、渠道乱象、产品乱象、非法经营等问题。
8、《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74号),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并要求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9、《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的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10、《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2月29日,为了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改革总体要求,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发布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会商会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就执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公告》规定,符合鼓励类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包括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和其他经营活动。
12、《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公告》明确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13、《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 1月3日,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监发〔2018〕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计量规则》共12条,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同时发布了《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计量方法》,对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及其组成部分的计算步骤和方法,以及计算风险暴露的整体公式进行了规定。
14、《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 号)。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债券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一是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二是参与者应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三是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四是参与者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