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宇蕴 黄泽深
微型宾馆经济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特指市场中具有家庭作坊式特点的经营性临时住所,位于整个宾馆行业链的最底端。相关或相近的称呼很多,如家庭宾馆、家庭客栈、家庭旅社、小宾馆、小旅社、小客栈、小招待所,等等。基于研究的便利,在此参照企业分类中关于小微企业的提法,而把这类宾馆统称为微型宾馆,把其所涉及的经济关系或事务则统称为微型宾馆经济。相对于包括星级宾馆在内的其他各种宾馆而言,微型宾馆呈现出“三小”特征,即规模小、场所小与营业额度小。规模小,在本研究中主要指这种经济单元运作资本少,相关的管理服务多在8人以下①,且夫妻店比例较大;场所小,主要指这种经济单元的客房数少,多在50间以下;营业额小,主要指这种经济单元提供的服务消费价格相对低下,单间客房大多不超百元。在广义的宾馆行业中,即使抛开未登记或未统计的微型宾馆,这种小微经济在数量上也占据绝对优势,有统计显示至少占六成以上比例②。在行业领域拥有如此数量份额的微型宾馆经济,其社会经济的功能价值不可低估,所面临的相关问题亦不可忽略。
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微型宾馆经济不仅长期处在自生自灭的边缘化状态,且这种状态至今仍未引发实质性的关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十多年来,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倡导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甚至不惜代价地引进各种“高大上”的经济类型。在此背景约束下,具有浓厚“草根性”色彩的微型宾馆经济,由于与其“三小”特点密切相关,而难以在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获得一席之地,其公共管理及服务相当匮乏或缺失,这会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微型宾馆经济的各种问题,甚而成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诟病”或欲清除的新依据。应该说,相比光彩熠熠的星级宾馆以及其他大中型宾馆,微型宾馆确实过于简陋或“谦卑”,并难以获得社会应有的认知、认同或尊重。那么,长期以来关于微型宾馆经济的“模式化”认识是否合理?与其相关的诸多问题需要因循何种制度及政策思路,才能促进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发展?本研究拟结合笔者在燕街微型宾馆聚集点的实地调查,试图就微型宾馆经济进行探讨,以求引发更多与更深入的思考。
燕街微型宾馆聚集点是本研究涉足的主要田野现场。燕街,是为研究之便而取的学名,亦因微型宾馆集聚而受到笔者关注。燕街呈南北走向,是总长不超千米的一条普通小街,位于河北燕郊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在的燕郊镇由于紧邻北京通州区,西距天安门广场30公里,致使燕街所在片区的社会经济氛围与北京其他郊区相类似。燕街沿着燕灵路东侧直线排开,形成开放而又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及经济结构,周边除有数个商品房小区外,主要还是被远近不等的五所高校所环绕。燕街商业所寄居的主体建筑是以三层楼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房,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35户村民共有,经营性面积约合计4万平方米,现有经营实体61家。其中,有微型宾馆21家,占整街小微经济单元的1/3,但占总经营面积的2/3左右。其他经营性单元的主要业务,往往也与微型宾馆经济相关,如燕街内有9家小餐馆、8家汽车修理与零配件销售及汽车美容店、3家微型广告公司,以及各有两家养生堂与网吧。此外,还有诸如小型超市、休闲中心、台球室、电脑维修店以及照相室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微型宾馆经济处于互惠共生状态中,形成以微型宾馆经济为主,并有显著草根经济特点的商业服务业聚集点。燕街内驻有一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燕街物业归村集体与村民所有,因而,燕街的日常公共管理主要还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与燕街微型宾馆集聚点的总体规模小相关,笔者在燕街开展的田野调查是相对简化的现场调查。具体是通过访谈法、观察法以及50份简易问卷法收集原始资料,相关分析主要也是以此为据。需要说明的是,燕街微型宾馆经济是在特定条件约束下的经济形态,并不足以完全运用到其他小微经济的解释中,但贯穿其中还是会有诸多共性的逻辑。
我国依然处在社会转型期,各层面的现代规范还处于培育过程中,包括微型宾馆经济在内的各条行业链中的底端经济,大量都未纳入正式化的运行轨道。现阶段生存型经济的运行,如果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实际上是难以承担得起正式化的成本的。低质量与低水平的经营管理,就几乎是这类经济无法回避的宿命。换言之,微型宾馆这种生存型经济,主要是在供需双方合力驱动下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路径中就包括以低成本的条件及经营管理方式换取低成本的产品或服务,即经营管理在既有成本约束下是难以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在既有经济约束下亦难以购买高质的产品或服务,其有序运行是以供需双方具有相互默认为前提的,但低质均衡下的运行也与众多问题化现象相关。总之,微型宾馆经济现状是由自身属性及其所牵涉的各种因素共同决定的,特别是与生存型经济固有属性相关,其多层面问题也因循同样的事理逻辑。
基础设施简陋是微型宾馆经济问题集聚的最直观呈现。行走在燕街微型宾馆聚集点上举目望去,整个街面凌乱地堆放着各种杂物,各式各样晒着太阳的宾馆用具、随意搭建的遮雨棚、胡乱停放或等候美容的各色各类车辆、从空中穿插而过的电线等等,这些现象自然不仅是景观问题,更折射出微型宾馆经济背后的众多其他问题。微型宾馆经济之所以问题多发,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缘由:一方面,由微型宾馆经济自身的结构及功能所决定,这种经济的盈利能力及空间普遍有限,且自身难以有条件进行转型升级和高标准的建设或改造;另一方面,由于微型宾馆大多分布在人流比较大的车站、码头、市场、医院或高校附近,而且其本身就是人员密聚与流动性大的一种公共场所,如果要保障其能高品质运行,没有相对充分的外部资源输入几乎是没有可能的,因而在实际运行中,微型宾馆经济大多只能处在自生自灭与生死由己的状态中,并尽可能维系着低水平条件下的自我平衡。
除了普遍性地面临“硬件”条件及环境的相关问题之外,微型宾馆经济还面临“软件”条件及环境的种种制约。在微型宾馆经济的生存空间中,其实就包括对“非正式”及其相关利益的依赖,甚至包括有意规避正式规则而获得利益的因素,如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正规经营是需要申办多个许可证照的,如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执照、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执照、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执照,等等。如果缺少某个证照,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条文并未把微型宾馆经济纳入行政管理的主体框架中,如出现问题主要还是使用民法规则进行调控,相关经营管理行为主要也是受制于和入住人员的买卖关系及其有关的简单约定,发生纠纷主要还是追究经营主体的民事责任,且处罚相对轻微,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经营者进行规范管理服务的意识。
微型宾馆经济面临的种种问题,无疑也是社会系统化问题的一种折射。从总体与长远看,如果不良的相关软硬件条件没有根本改变,其市场竞争力必然趋于弱化,大批退出市场就在所难免。近年来,燕街微型宾馆在入住人数与营收额上就基本处在静止状态。伴随市场机制的深入发展,微型宾馆经济的局限性会日益凸显,如发展理念滞后、规模效应缺失、品牌意识弱、发展后劲不足、管理机制转型难等问题的存在,致使所提供的消费服务,无论在安全与卫生条件上,还是在入住的舒适度上,都与大中型宾馆形成明显反差。其中,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价格优势还会随大众消费能力的提升,而越来越成为并非很具吸引力的因素,这些原因再与其他问题的负效应叠加在一起,微型宾馆经济就可能在竞争中落败。特别是随着大众消费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消费行为越来越理性化,消费者在关注经济实惠的同时,还会关注舒适的消费体验,此时的微型宾馆经济若仍停留在低质运行状态中,逐步退出市场就成为必然。
微型宾馆经济面临的生存发展难题,体现出生存型经济的普遍状态。事实上,微型宾馆这类经济形态,在我国差不多所有的正式制度及政策体系中,都难以找寻到其应有的社会经济位置。之所以如此,很重要的是因为这种经济与大中型经济体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即包括微型宾馆经济在内的小微经济往往难以给政府最需要的GDP指标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且其所牵涉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并非是社会中有足够“话语权”的社会群体。恰恰是诸如此类因素的普遍存在,不仅制约了小微经济的生存发展,而且还使之难以获得政府相关制度及政策的支持。而能够得到政府等公共部门的各种扶持或投入,特别是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及政策的支持,对微型宾馆经济的生存发展却至关重要。
微型宾馆经济是具有独特运作逻辑的经济类型。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化的趋势下,认可并有意识地把其从繁杂关系中“抽取”出来,并当成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领域会有助深化对其的认识,进而更有效地促进其发展。大凡处在社会转型期的经济形态,往往都有过渡性的特征,这自然包括微型宾馆经济在内。作为现阶段生存型经济具体形式的微型宾馆经济,在很多层面上都是以非正式性而获得生存发展空间的,但问题是,“非正式性”会随相关体制机制的不断建立或健全,而成为后续发展的制约。与此相关,应该说,朝向正式化的转型,是绝大多数生存型经济能持续立足市场的选择,因正式化转型就是要让其增加市场适应的筹码。具体到微型宾馆经济,需要正式化的领域有很多,包括在工商、消防、税务、防疫等领域能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如建立本领域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及政策体系,以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而不至于受所谓各种不合理的“不达标”或“非法”的限制乃至被纳入清理之列。
有法有规可依是现代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然而,包括微型宾馆经济在内的小微经济在我国法律制度及政策体系中还难以找寻到其相应的位置,致使相关活动的开展尤其缺乏具有顶层支撑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依据。
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微型宾馆经济适用性的法律制度,让其开展活动有法可依。微型宾馆经济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是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体现,同时也是适应性法律制度匮乏或缺失的反映。燕街就有微型宾馆经营者坦言,别看就这点小生意,经营中还有许多的担忧,如担心这些宅基地上盖的建筑,说不定哪天就要拆迁,担心合同不到期房东就要收走房子,担心合同期满续租时不论生意好坏房东都要提租金,等等。再如,以微型宾馆涉及的消防监管难的问题为例,这种所谓的“难”主要难在相关消防执法缺乏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致使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而与此相关的更深层原因是,在长期的政绩指标都是以经济为中心的惯性思维中,政府等公共部门真正在意的是大企业与大经济单元,如微型宾馆经济则难以进入政府的“法眼”。如果能出台具有适用性与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微型宾馆经济运行就可获得权威性的制度保障。
其次,逐步把微型宾馆经济纳入社会政策框架,以保护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空间,当然,这需要在对其性质及功能进行合理辨认的前提下推进。微型宾馆经济是市场经济中的组成部分,并完全按市场规则运行,但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内,其主要实现的却是社会性效益。微型宾馆经济的运作,特别是在主要利益资源的配置上,与社会企业所发挥的功能神似。事实上,微型宾馆经济所得,很重要的就是劳动所得,且主要用于经营者及相关人的劳动再生产。这在我国社会保障机制滞后,特别是覆盖生存型经济的劳动者之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实则在一定程度上以自助形式弥补了社会保障的缺失,在此脉络中,把其纳入社会政策的框架中,显然是有合理性根据的,且这还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鉴,如德国政府就以低税杠杆鼓励经营家庭型旅馆,并以此增加居民的劳动收入。总之,把微型宾馆经济纳入社会政策范畴,是助推微型宾馆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当然,这也给服务型政府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倡导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所涉及的均等化,主要是指城乡之间或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之间的均等化,并未覆盖“非正式”成分偏多的社会经济领域,而在我国现阶段的这些领域,恰恰就存在公共管理及服务需求大的问题。具体到微型宾馆经济相关的管理服务,至少涉及卫生防疫、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治安环保等公共部门,没有他们提供相对充分的基本管理及服务,微型宾馆经济不可能有良好的服务经营环境。目前,燕街微型宾馆获得的公共管理只局限微量层面,如公安给经营主体建有顾客信息传递系统以及便于及时掌握信息的微信群,消防部门帮助配有基础消防设备与不定时履行消防检查职能,其他方面则鲜有实质性的举措,尤其是在协助建立微型宾馆的自组织机制上、在推进经营主体增强自我管理服务的能力上鲜有体现。
首先,理清微型宾馆经济纳入政府基本公共管理服务领域的必要性,并使之逐步得到落实。应该说,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微型宾馆经济作为一种主要生存型经济,无论是对从业者还是消费者而言,都是基本生存保障需要关注的重点群体,他们的就业或消费,实际主要是以自我方式替代性地承担了本应由政府及相关机构来承担的功能。就此而言,微型宾馆经济的基本公共管理及服务理应由政府来担负。但迄今为止,微型宾馆经济不仅未纳入政府管理服务的主体范围,反而是经营管理者在承受相应的税费或因放任而带来的侵害。这至少表明,我国生存型经济发展与基本公共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的改革并未同步推进,而建立或健全基本公共管理服务体系,是仍在政府管理服务之外的微型宾馆经济求得生存发展的关键。
其次,建立或健全微型宾馆经济自主性的公共管理服务机制,是从根本上化解其生存发展危机的基础。从客观需求看,微型宾馆经济除了离不开来自政府的基本公共管理及服务之外,也越来越需要来自微型宾馆经济领域自身的公共管理及服务供给,即建立微型宾馆经济领域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公共体制机制不可或缺。例如,微型宾馆经济涉及的消防管理及服务需求,主要是很具特殊性内涵的一些工作内容,领域内的自组织如能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参与制订相关的消防管理制度及应急疏散方案、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及组织相关培训等,微型宾馆经济的公共管理服务就有落脚点。而这些自助型公共管理服务的具体落实,还可不断推进相关公共管理服务的更深入发展。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社会流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乡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镇地区流动,直接催生了城镇社会庞大的临时性廉价住宿需求,并直接驱动了微型宾馆经济在长达数十年内的快速壮大与繁荣。迄今为止,微型宾馆已布满城镇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与城市化共时发展的一个现象。
微型宾馆经济作为小微经济的具体形式,就我国当前看,主要还是属于生存型经济范畴,在满足生存型的就业或创业需求上、满足特定群体的消费需求上、借助灵活便利机制谋求生存发展上,均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经济功能。然而,由于微型宾馆经济的主体部分处在市场分层的底端,且受各种系统化因素制约,而为主流社会所忽略并处在边缘化及“问题化”状态中,如在经营管理、治安消防、卫生检疫等方面存在诸多纠结性的问题,致使其功能价值难以“显性化”呈现。在认可其独特功能价值的前提下,把其纳入政府及相关公共部门关注和支持的领域,纳入具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政策及制度体系中,尤其关注自主性公共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的建立及完善,是强化微型宾馆经济竞争力与实现利益共赢的基本思路或举措,是其实现持续良性发展的基础。
注释:
①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关于私营企业的界定及管理的方针政策等进行了规定,把无雇工或雇工人数八人以下的私营工商业均归为个体工商户,而资产私人所有且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实体则归为私营企业。
②钱小琴.小旅馆在我国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酒店管理研究,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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