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近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新规从两个方面规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比如,新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比如,新规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觀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