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