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强 姜飞云
【摘要】官场“忽悠”的实际情形千变万化、举不胜举,只重形式、热衷口号、走过场不求实效等官场“忽悠”形式,无不表现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必然会给党的事业带来严重影响。
【关键词】“忽悠” 作风 浮夸虚报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忽悠”在东北方言中指“能言善谈”,后演化为“欺骗”“蒙骗”的代名词被广为传用。“忽悠”在社会上几乎无孔不入,形式多样、影响深广。官场“忽悠”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传染性和破坏性,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影响了我国政治文明的现代化进程,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官场“忽悠”的形式
学习贯彻头头是道,实际落实还是老一套。表现在,学习党的理论、传达会议精神看起来很及时,场面很大,讲话的调门很高,要求很多;与上级的步伐保持很紧,甚至说的话也毫无二致,明明是“囫囵吞枣”,反称作“原汁原味”,明明是“鹦鹉学舌”,偏认作“保持一致”;不是学而思、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反而是为学而学,“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这样的官员明知难以自欺,尚且拿去欺人,其表明的只是态度,注重的只是形式,突出的只是过程,是穿新鞋、走老路。
开会发文事事重要,“党八股”空显水平高。为表示重视某项工作,常用的手法是开会和发文,乐于抄袭拼凑,以致于将开会和发文这一工作手段变成工作目的,琢磨文字重于琢磨事情,动辙就用“高度重视”“重要讲话”等用词大加渲染,用一些玄虚、高深的语句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把复杂问题抽象化、把抽象问题虚无化。对真问题反倒是层层往上报、搞“圈阅”,层层不表态、推拖拉拉。这种打着“政治规矩”旗号的“党八股”方式,助长了形式主义,强化了官僚习气。
热衷口号、浮夸虚报,以矛击盾、以盾攻矛。没有实际行动的目标只是空口号,言而不实,空而无物。有些官员不是以实际行动而是以空洞的口号凸显目标,以假作真,将忧变喜,此一时以矛攻盾,彼一时以盾击矛,将东墙西墙互拆互补,无条件层层加码。这种官员敢把将要做的事情说成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意在令下级从之、同级仿之、上级信之。
蜻蜓点水、不求实效,穿着“皇帝新装”四处招摇。有一类官员习惯于“被调研”,调研的路线、对象、语言都“按套路出牌”;安排部署工作只图出席会议,意在出镜露脸;走进基层贴近群众大体是四处转转、随便看看、任意指点;体现重视程度不过是堆砌有量无质的数字;服务群众的项目常常是僵尸栏目,“责任状”几乎是自己的“免责单”。这类官员不仅使自己疲于应付上级,也使下级疲于应付自己,其结果是“忽悠”者常常也被“忽悠”,受害者常常转身成为为害者。
编剧排戏、瞒哄领导,程式繁杂看似热闹。有的官员不抓落实,而是热衷于挖空心思编造“新思路”,杜撰“新经验”,以造声势、出风头“忽悠”各方,以抓“典型”、作“盆景”瞒哄一时,给人留下搞形式扎扎实实、做秀场认认真真的印象。
只顾眼前锣鼓乱敲,饮鸩止渴、金蝉脱壳。为了在任期内出政绩,动辙采用各种方式动员干部群众“集中精力干大事”,思路常变、口号常新、数字游戏常玩、移花接木常搞,结果常常是烂尾工程难以收拾,到头来能干者原是“忽悠”者,“忽悠”者竟是为害者,几年过后为害者已成逃离者。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当下的新形式主义作了准确描述。因一切事物都有其复杂性,官场“忽悠”的实际情形千变万化、举不胜举。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反“四风”力度的加大,“忽悠”也在“隐性变异”,更增加了对其识别和防范的难度。
官场“忽悠”的类型
认识官场“忽悠”,有必要通过归类分型,进一步认清“忽悠”的主体和客体,即弄清楚到底是谁在“忽悠”谁。
单向“忽悠”。主要包括:一是由上及下型。主要指官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忽悠”、上级对下级的“忽悠”,如为完成某项任务提出不切实际的“大干××天,任务坚决完成”之类的层层摊派。二是由下及上型。主要指下级对上级不切合实际的虚报、瞒报等,如谎报财政收支指标、造假套取专项资金、掩盖安全生产问题等。三是同向“忽悠”。主要指同级单位部门之间,或官员同事之间彼此“忽悠”,如职能交叉、权责不一的多龙治水现象,干部对同事并无诚意的恭维或“捧杀”现象等。
双向“忽悠”。在某一具体情形中,既有上级对下级的“忽悠”,也有下级对下级的“忽悠”,还有同级或同事间另一方的“反忽悠”。如在扶贫工作中存在上级不切实际的瞎指挥、瞎考核,以某些拍脑袋考核指标“忽悠”下级,而下级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玩弄表格和数字达到目的。
复合型“忽悠”。这种类型主要指“忽悠”有时是单向的,有时是双向的;某个时段是单向的,另一个时段是双向的;有些“忽悠”是有意的,有些是无意的;有些是隐性的,一方被蒙在鼓里,有些是显性的,双方心知肚明;有些“忽悠”的主客体相互博弈,斗“心术”、分“胜败”,有些“忽悠”的双方装糊涂、对“皇帝的新衣”视而不见。从官场实际以及社会各方状况看,通常的“忽悠”多属于复合型“忽悠”。
尽管完全厘清官场“忽悠”的类型较为困难,但不难看出,官场“忽悠”盘根错节,是整体性、系统性的,存在于官场内部,也存在于与官场内部相联的外部,从宏观和微观、内在和外在、纵向和横向等多个层面共同呈现出官场“忽悠”的复杂图景。
官场“忽悠”的根源
官场“忽悠”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历史悠久”、古已有之、层出不穷,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忽悠”之所以能在官场大行其道,与官场的独特性分不开。
按照学术界的一般看法,官场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有正式规章。官员活动因受规章制约,倾向于排除个人情感因素。其二,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其三,按管理和效率的需要进行权力分层,设定职位,组成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其四,按正式规则产生公務关系。其五,任职资格须通过考核和任命。这样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既按照组织目标合理分解组织权力,提高了组织活动的效率,又因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官员个体的个性特征,使官员行动受到正式规则的严格束缚,其创造性、主动性受到压抑,更容易滋生墨守成规、繁文缛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忽悠”是官场难以克服的顽疾。
在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Matthew Webber)看来,官员履职的合理性基础来源于服务或管理对象的自愿服从,至少不是纯粹暴力的控制。也就是说,服务或管理对象的自愿服从,既基于自身对秩序保持着合法和正当的信念,又在这一信念的支持下遵从来自官员权威的指令,而不论这些指令是否來自官员个人,还是文件、指令等法定形式。所以,官员履行职责时,必然通过种种方式或手段,如按照惯例作出貌似合理合法的决策和行动,如通过打动人心的情感传递等,实现服务或管理对象的服从。官员们说的“官话”“套话”“正确的废话”等“忽悠”话,正是对其履职合理性的强化。
从集体心理角度看,“忽悠”既是一种集体意识,也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无疑,官员个体间的差异是无所不在的,而当组织目标、官僚体制要求将这种差异加以整合和规范,试图达成个体认识和集体共识、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一致的时候,官员个体通常以夸大或缩小等失真的形式作出反应或回应。比如某官员将组织或职业特点作为自己的特点加以呈现,用这一特点通行的言语、范式包装自己,获得认同。事实证明,对照贪官落马前的多数言行,我们不免会凉气倒吸:“真是‘忽悠、大‘忽悠!”
此外,“忽悠”之风之所以能够形成,与单位组织、官员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密切相关。社会主体所拥有的信息是各不相同的,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局长作为全局干部的代表,未必能始终维护全体干部的利益,在决策时可能存在自身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约束制度并不尽完善,加之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特别是官民之间,追求的目标未必一致,两者间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于是,一方往往会通过“忽悠”使另一方在心理认知上忽略这一风险。如腐败分子往往说一套做一套,善于伪装,以掩饰自己的真实内心。所以,在官场中优先占有信息资源是一种相对权力,何时传递、如何传递某些信息,关乎着能获取怎样的收益。“忽悠”者常常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资源,支配被“忽悠”者的思想和行为。
当前,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官场“忽悠”层出不穷,短期内难以绝迹;与官场自身特点密切相关,短期内不可能绝迹;与信息不对称密不可分,短期内不会绝迹。我们应聚焦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充分认识官场“忽悠”的多样性、变异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到官场“忽悠”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不同表现,紧密联系具体实际,既解决老问题,也察觉新问题;既解决显性问题,也解决隐性问题;既解决表层次问题,也解决深层次问题。官场相关的各方都应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从具体问题抓起,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久久为功,尽可能使官员不“忽悠”、不折腾,让民众反“忽悠”、反折腾,共同坚持和践行好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共中央党校;山西省纪委监委)
【参考文献】
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新华网,2016年11月2日。
责编/贾娜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