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自然人 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的概念
(一)自然人
自然人,在法律上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是我国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这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二、自然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定情形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三)在校已满十八周岁学生民事责任的承担
正在学校学习的高中生、大学生,对于他们当中已满十八周岁的,如果实施了民法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受害的法律后果,比如:同学间因琐事发生冲突,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他们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这些学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以,在现实中,会产生一种尴尬的法律现状:如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父母不代替这些学生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则无法得到现实的赔偿。
所以,这一法律现状是立法部门应当认真考虑并予以弥补的空白。
三、自然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一)停止侵害,就是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停止实施其侵害行为。
(二)排除妨碍,就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不能正常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其合法权益行使的障碍。比如:邻居甲在邻居乙家门口垒了一堵墙,妨碍了邻居乙的通行。邻居乙就有权请求邻居甲拆除该墙。
(三)消除危险,就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现实威胁。比如:邻居甲在邻居乙的房屋旁边挖了一大坑蓄水养鱼。邻居乙认为,时间长了肯定会造成其房屋地基沉陷,进而危及人身安全。此时,邻居乙有权请求邻居甲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的存在。
(四)返还财产,就是自然人无权占有他人的财产而应当返还的责任方式。比如:邻居甲将邻居乙的自行车占为己有,邻居乙就有权请求邻居甲返还自行车。
(五)恢复原状,是指由侵权人通过某种修复手段将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恢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比如:邻居甲因醉酒将邻居乙的院墙推倒,邻居乙就有权要求邻居甲将其院墙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是责令侵权的自然人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的方式修复受到损坏的财产。比如:邻居甲因醉酒用砖头将邻居乙的沙发砸坏,邻居乙就有权要求邻居甲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
(七)继续履行,自然人作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比如:邻居甲与邻居乙约定,邻居甲将其电视以1000元价格卖给邻居乙。邻居乙将1000元支付给邻居甲,邻居甲收到钱后拒不向邻居乙交付电视。此时,邻居乙有权要求邻居甲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八)赔偿损失,是由侵权人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方式。该方法是现实生活中运用最广泛的责任方式。
(九)支付违约金,是指自然人违约后,根据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权的自然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恢复其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自然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并请求原谅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得到弥补的责任方式。
四、自然人民事责任的豁免
在有些情形下,自然人虽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何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预知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虽然已经穷尽所有努力,也采取了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客观情况的发生或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3.不可抗力的范围
(1)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旱灾等。
(2)政府行为。比如:签订合同以后,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新政策、新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突发事件。比如:战争、罢工等。
(二)正当防卫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何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对其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3)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
4.正当防卫的例外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如何理解?
首先,在防卫时间上,如果侵权自然人已经被制服或已自动停止侵权行为,此时,就不得对侵权自然人实施攻击,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其次,从防卫手段上讲,如果能够采取平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就不能用激烈、暴力的手段进行防卫,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最后,从权益比较上讲,如果侵权自然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危及重大合法权益,就不能对侵权自然人采取造成其重伤等手段进行防卫,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三)紧急避险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何为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不得已而才去的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自卫行为。
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构成紧急避险,需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遭受自然力量和人为等原因造成的现实危险。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合法权益处在危险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不能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别无选择,只能损害其他合法权益才能避免的危险。
(4)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5)必须要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前提下实施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的例外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如何理解?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的。
(四)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要件:
(1)救助人为自愿救助者。
(2)救助人实施了无偿救助行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法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自然人承担适当补偿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紧急避险人的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受益人的适当补偿有两种情形:其一是自愿补偿。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其二是法定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受害人明确提出补偿请求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不等同于赔偿,不是受害人损失多少就偿付多少。
六、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因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规定,会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重叠。在责任重叠的情况下,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即自然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体现了对自然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七、结语
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对自然人的民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然人就应当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否则,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张桑霓,石家庄市第二十四中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