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分析调研

2018-03-26 10:48刘丹韩宗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刘丹 韩宗波

摘 要 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的数量和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在传统型侵财、暴力等犯罪依然突出的同时,出现了向毒品等新类型犯罪演化的趋势,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等特征。在犯罪个体原因、犯罪家庭原因、犯罪社会原因层面上,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展现出诸多新特征,需要在犯罪防范和矫正模式、家庭和学校教育、社会公共服务、政府引导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对策研究。

关键词 外来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作者简介:刘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韩宗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46

2013年到2016年,H省X市检察院共办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7件19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4%。如何应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一)犯罪主体层面上,涉案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低龄化趋势明显

调查数据显示,14到16周岁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占被告总数的8%且有逐年上升之势,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案发时,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外来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0%,其中,初中学历者是该类型犯罪的高发群体,占总数的69%。在这些未成年犯罪人中,大部分并未实际完成初中阶段教育而是中途辍学。数据显示,案发时52%的外来未成年人为无业。

(二)案件类型层面上,侵财案件占据主导地位,暴力型犯罪不容忽视,犯罪类型多元化趋势开始展现

据统计侵财型案件仍旧占据主导地位,涉嫌抢劫和盗窃的外来未成年人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5%,涉嫌抢劫和盗窃的外来未成年人人数占总涉案人数的66%。未成年人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处在发育期,缺乏鉴别、控制能力。青春期本就容易躁动,男性未成年人多半喜欢争强斗胜,且冲动易怒。在各类矛盾凸显,网络、社会上的不良信息以无过滤方式传播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缺少羞耻感和隐蔽性,再加之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普遍简单、残忍,主观上不计后果,也因此增加了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体因素

首先,生理上过度早熟。表一展现了近四年来X市193名已决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状况。从性别上看,女性外来未成年犯罪人8人,占总人数的4.1%,8人中除2人是盗窃团伙成员外,其余6人皆是因“感情纠葛”而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同案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6名女性犯罪人的男友,都是本地18周岁以上的社会青年,这反映出外来未成年女性犯罪人寻找靠山的普遍心理。193名外来未成年犯罪人中,有或者曾经有异性朋友的143

人,占总人数的74%,这反映出在该群体中存在着普遍性早熟,有打架、盗窃经历的127人,占总人数的65.8%,有抽烟、饮酒习惯的110人,占总人数的56.9%,这反映出该群体过早出现社会越轨行为以及过早涉足成人生活方式。总体上看,外来未成年人缺乏早熟抑制机制。在异性交往、打架斗殴、抽烟喝酒等容易促进早熟的因素抑制方面,外来未成年人基于家庭生活不完整、缺乏良好的教育引导、易于受不良信息影响等原因而阙如。

其次,心理对比性失衡。表二数据显示,在 193人中,家庭在X市购买有产权房的仅占9.3%,随双亲居住的未成年人不足20%;表三数据显示,务农家庭以及农民外出打工家庭总比占83.8%。进入城市生活以后,未成年人初始生活预期在各项生活条件不能予以满足时,极易萌生相对被剥夺感。 在与城市居民的观感对比中,居无定所的生活条件、家庭生活亲密度的冷淡、传统观念中社会底层的阶层认知等,对外来未成年人不能被满足的生活预期都产生了不良作用合力,这些不良作用合力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是极其负面和巨大的: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变得自卑、敌视、仇恨。

(二)家庭因素

表二、表三的数据展现了外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

外来未成年犯罪人家庭不完整或相对不完整。居有定所则是诸物质条件的先决条件,“完整家庭”首要的是家庭稳定住所。表二数据显示,在外来未成年犯罪人中,家庭有产权房的仅占9.3%。在193名外来未成年犯罪人中,单亲家庭的30人,占15.5%,其中3人为父母一方过世,其他27人为离异家庭;双亲家庭,但是随父母一方在X市生活的56人,占29%;独自闯荡的67人,占34.7%,其中父母在其他城市(或国外)打工的32人,因父母不和、遭受家暴外出闖荡的27人,其他情况的8人。

外来未成年犯罪人家庭教育欠缺或失当。对于跟随父母或父母一方的外来未成年人而言,虽然基本确保每天与父母见面,但是极少有关于“成长中的烦恼”的沟通、交流;对于独自闯荡的外来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家庭教育处于缺失状态。有学者指出,家庭对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具备如下功能:给予爱,提供物质条件、促进社会化发展、引导个性开发。 但我们无法在外来未成年人群体中发现家庭功能的完整实现。

(三)社会因素

首先,学校教育方式滞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学校教育重智育轻德育,突出教书功能而弱化育人功能,成绩是对学生唯一的评价标准。学习成绩不佳的未成年人被漠视和边缘化,甚至被贴上“差生”、“落后分子”的标签,成为其他学生的反面教材,对未成年人自身也产生了消极的心理暗示作用,进而恶性循环,辍学、打架斗殴成为家常便饭。统计数据显示,将近90%的外来未成年人因学习成绩不佳等原因在中学之前的阶段辍学,或者完成该阶段的学习后没再升学,该比例明显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罪人的辍学比例。教育结构单一也是学校教育存在的重要问题。

其次,文化市场监管不到位。文化市场是一个有层次的立体市场,既包括影视、书籍等传统文化产品,也包括手机网络、互联网等新型文化载体。由于监管不足,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书籍、手机网络、互联网内容呈现泛滥之势。调查显示,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居住环境艰苦,其文化生活的主要场所是网吧。虽然多数网吧在显著位置标示“未成年人不得入内”,但该规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未成年人轻易进入此类场所之后,互联网监管欠缺形成的色情淫秽、暴力、错误信息等成为吸引他们的主要内容,伴随着从未体验过的新鲜感和刺激感,再辅之以低下的是非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个体因素,外来未成年人在很短时间内成为不良信息腐蚀与污染的对象,而渲染色情暴力的网络游戏、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等因素促进了未成年人犯罪性格的形成。

三、预防和矫治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对策分析

(一)强化政府管理服务职能,积极探索创建有利于外来未成年人成长的新方式

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外来未成年人教育方面倾注心力,在外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方面全面干预、引导,从根源上消解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因素。在社会教育方面,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如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普法宣讲、讲解等,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引导和管理。

(二)构建未成年人办案新模式,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要敢于突破常规

据调研,社会调查已经成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有论者提出,社会调查的重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 应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在提起公诉前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非涉案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检察院在对外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当例外的考虑外来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进而决定对其适用刑罚的限度。同时,检察院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全面了解,有利于在庭审中针对性的寓教于审,审教结合,便于更好的对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矫治。

(三)完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

一般认为,社区矫正面临着三方面任务,一是监督执行刑罚,二是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矫正,三是向犯罪人提供包括心理、社会、物质方面的援助,提供与社区加强联系的机会,从而创造重返社会的条件。 对于外来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任务更具意义。应该结合外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调查报告和人身危险程度评估,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程度的矫治措施,设置社区心理辅导站,遴选合格的心理辅导员,加强对外来未成年人群体心理辅导,提高其认知能力和水平,辅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负责矫正的社区部门有义务监督家庭教育进展情况,设置以自愿为前提的亲子课程,改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关系,化解矛盾,架起父母与其沟通的桥梁。

对外来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关注并不代表对其歧视,恰恰相反的,基于该群体确实的独特性而予以特殊关注,分析、解决该群体面临的特殊问题,在制度设置方面进行有利于外来未成年人的安排,正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方式。未成年人可塑性极强的特点,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具备;未成年人不应该面对的困难,外来未成年人可能正在面对,任何起点的不平等都应该在其后的安排中予以矫正,任何未成年人都应该有同样美好的梦想和实现梦想的外部环境。部分外来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走向犯罪的道路,但是责任不能一概推到未成年人身上,也不應不加分析的推到社会层面,社会各方面应形成共识、共同投入、通力合作,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为外来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贡献力量。之所以需要在外来未成年犯罪人群体上倾注更多的关注,是因为他们和任何其他未成年人一样,被期待为祖国包括法治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未来。

注释:

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法学论坛.2010(1).92.

何剑.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环境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2).15.

冯卫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1).49.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200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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