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庆峰,蒋立文
(长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近年来,学界围绕20世纪初沙俄侵略势力对我国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与破坏问题展开过较多的讨论①,但所关注的焦点多集中在林木资源的掠夺上,只有个别学者把学术视角拓展到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方面。该领域的研究尚显笼统而粗浅,仍有深入探讨之余地。事实上,沙俄侵略势力对我国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可分为供应军需、商业经营等两类。1898年至1905年间,沙俄军队对鸭绿江右岸中国境内森林资源的盗伐劫掠满足了沙俄在远东武力扩张的军事需求,是沙俄远东扩张政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沙俄为追求经济利益所进行的商业性木植经营活动主要有1903年以后中东铁路公司租借林场方式的林木采伐运销和俄商投资木植企业的掠夺活动。笔者对前者已有专文讨论,在此不作赘述。本文主要就后者来华投资的历史契机、企业经营状况、俄资木植业掠夺活动产生的消极后果等展开深入探讨。
俄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中国东北投资木植企业,与沙皇俄国远东政策推动下的武力扩张走向高潮密不可分。俄商来华投资初期要服从、服务于沙俄的武力扩张,直到日俄战争后才逐渐从军需附属中摆脱出来,成为较独立的商业经营实体。
19世纪末,沙皇俄国与日本在远东围绕中国东北及朝鲜半岛主导权的争夺愈演愈烈。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沙皇俄国于远东地区不断增强海陆军力量,并以所谓“干涉还辽”之功迫使清政府于1896年与之签订了《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即《中俄密约》)及《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1897年在清政府的默许下,从日本手中夺取了旅顺;1898年迫使清政府与之签订了《旅大租借条约》,从而使沙俄势力最大限度地控制了中国东北,尤其是旅大地区和鸭绿江、图们江流域。
据《沙皇俄国掠夺中国东北林业史考》载,俄商“早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就开始采伐木材”,以供当地沙俄驻军及远东舰队所需。“翌年,沙皇本人干预了鸭绿江畔的企业”,指出“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可以根据优先权利行事,不必通过租让,而且认为是合法的。”俄商根据沙皇这一指示精神,在没有任何合法条约、合同的前提下对中国东北森林资源开始进行野蛮的掠夺,甚至强行扣留劫掠中国木商所产木材400万立方米,以供沙俄驻军使用。沙皇皇室甚至“直接参与林业掠夺行径,在东北地区较有组织地进行采伐,当以鸭绿江流域的森林为伊始,鸭绿江流域既有优良的红松材,又有鸭绿江水之便利”运输。“利益熏心的沙皇本人……决定由政府出钱来推动在满洲的‘私人’企业,派他的宫廷官巴拉绍夫为负责组织俄国林业公司的代表,此外还有很多人,一个叫马德里托夫的通过一种暧昧手段取得了一项木材特许权,所谓暧昧手段,实际是与地方官勾结行贿的手段。”俄国木植商深入图们江流域对林木展开掠夺的最早时间是1897年,“所掠夺的木材,大部分(经水路)运送到海参崴,供远东舰队及当地驻军所需用。”[1]65-70
1900年沙俄出兵占领中国东北,对林木资源的需求骤然增加,使得垄断林木采伐经营的暴利更加凸显。1902年,俄军以俄商为代理,在通化成立了辽东木植公司。[2]随后便开始大肆掠夺鸭绿江流域的森林,甚至动用武力抢掠华商从江上流送下来的木材。[3]同年,沙皇投资入股的俄国远东木材公司正式成立,这意味着鸭绿江流域的森林开始遭遇大规模殖民开发的厄运。同时,俄商以俄军为后盾,深入浑江流域的二道江、嘎呀河一带,强行盗伐林木,构筑森林铁路,数年间就使“嘎呀河下游变成荒山秃岭”[4]54。
1896年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规定:“今俄国为将来转运俄兵御敌并接济军火、粮食,以期妥速起见,中国国家允于中国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以达海参崴。”1898年中俄《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规定:“按照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中国政府允准公司开采木植、煤斤为铁路需用,现准公司在官地树林内自行采伐,每株缴价若干,由总监工或其代办与地方官公同酌定,惟不得过地方实价。凡盛京省御用产业,或关系风水归北京政府管属树林,不得损动。”[5]163沙俄以此取得了在中国境内无偿或廉价地掠夺大量林木沙石等筑路资材的特权,为中东铁路公司所属木植企业和俄商来华投资木植业提供了法律前提。除中东铁路公司下属的三处租借林场和东省铁路制材厂、东省铁路木工部等木植企业外,另有俄商先后创设了辽东木植公司、远东林业公司、斯基达尔林场与斯基达尔制材厂、邦大连克林场、福兰克林场、思林钦林场与思林钦林场制材厂、基里扬斯基林场、阿基耶夫林场、卡新兄弟商会林场、尼古拉耶夫林场、切鲁克索夫林场、卜卜夫兄弟商会林场、葛瓦里斯基林场、俄伦错夫制材厂、泡罗金制材厂、中东海林公司、海敏林业公司、扎免采木公司。[2]直至俄国十月革命爆发,他们以武力和强权为依托,对中国东北南起鸭绿江口、东到图们江流域、北至小兴安岭南麓、西至大兴安岭北段广袤的森林资源展开了野蛮的开采与掠夺。
截至俄国十月革命爆发,俄商在中国东北创设的多数木植企业,投入的资本几乎全部来自俄国方面,具有较高的机械化程度。俄资木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等骨干多从俄国国内招聘,普通劳力从中国当地招募。根据资本来源或投资人背景以及掠夺方式的不同,俄资木植企业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1900年前后在鸭绿江流域创设的辽东木植公司、中俄合办鸭绿江森林伐植公司等几家俄资木植企业。它们由驻扎于当地的俄军出资,以商业性采伐林木为幌子,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条约、合同为依据的情况下,盗伐掠卖中国境内的林木资源,在满足军需的同时牟取暴利,甚至直接动用军队劫掠中国木商合法采伐的木材。[1]66另外,1902年,别卓布拉左夫奉沙皇的财政大臣维特之命成立了“远东林业公司”,掠夺鸭绿江流域的森林资源,向国际市场运销以牟取暴利。对于这一类俄资木植公司盗掠中国林木资源的数量和从中获取的经济暴利,现存各类文献资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统计,但从投资与回报两方面推测,掠夺的林木当在千万立方米以上,获取的经济利益当为数千万卢布。
第二类,代表沙俄官方的中东铁路公司投资的木植加工业和东线、西线、岔林河三片租借林场。它们在所有俄资木植企业中经营时间最长(从中东铁路竣工至“九·一八”事变),通过各种木植合同所攫取的经营特权最多,掠夺的林木资源和所得经济收益的数额也最大。
第三类,俄商私人投资的木植企业。与前两类木植企业相比,它们的商业色彩较浓,资本实力较弱,生产能力较低,没有武力作后盾,在与中国政府签订的木植合同中所攫的特权较少,掠夺林木资源的规模和获取的直接经济收益较小。
以上三类木植企业虽在经济实力和攫取的经济利益上有所差别,但他们殖民侵略的本质是相同的。
1900年后,在俄国沙皇、政府和军队的强力推动下,俄国官、私资本纷纷来中国东北投资木植企业,从而掀起了掠夺中国森林资源的浪潮。
沙俄军队全面占领中国东北以前,就有马德里托夫、勒沃夫、马丘宁等作为沙皇皇室的代表通过威逼利诱中国地方官员的方式,攫取了多项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林木的特许权。
1902年,别卓布拉左夫奉沙皇的财政大臣维特的命令,携带资金二百万卢布,进入鸭绿江流域,创办了远东林业公司,在与中方没有签订任何条约、合同的前提下,便开始大肆掠卖鸭绿江右岸的林木资源。维特还奏请沙皇以武力支持这种掠夺森林资源的野蛮行为。为了支持远东林业公司顺利地开展所谓木植经营业务,一支俄军于1903年开赴凤凰城,并深入鸭绿江上游,占领了沙河子。远东林业公司还雇佣了数十名中国土匪充任“林警”。这些“林警”依靠沙俄的势力,不仅欺压华人木把,拦截、抢掠中国木商所采运的木材,还时常与中国军队发生冲突。[1]67-68
20世纪初,沙俄驻军通过代理商人在通化成立了辽东木植公司,开始参与对鸭绿江流域森林资源的掠夺。这从清朝东边道员袁大化的呈文中得到证实:“堆存浪头、三道沟两处计1325拢(木材),被俄军截用烧柴3拢……每拢值凤平银14两”、“混江上游俄木把抢放杂号排80余张”,“细查4月13日、14日……忽谓三道沟、浪头、沙河所存之木多有俄国印字……俄印系去年俄扣木排”。[6]
另据《申报》和《鹭江报》[7]载,1903年沙俄驻军木植代理商经多方周折,最终绕过清东边道员袁大化,直接与奉天官员签订《中俄森林公司条约》,组建了中俄合办鸭绿江森林伐植公司。[8]《中俄森林公司条约》规定:“一、本公司乃中俄合办,有在鸭绿江清国境上并浑江沿岸一带采伐森林及增植树木一切持权;二、本公司营业之期不得逾二十年;三、本公司之业务均由俄人办理,惟苦工则雇用华人;四、由俄人教授华人种树各法,其学有进境者,当选为公司之管事;五、第一款所载区域之中,公司得随意修改道路,浚涤江河并建设工场居宅;六、二十年以下之树木不得采伐,又即伐之地须即补植;七、本公司每岁提营业之利二十分之一报效盛京将军;八、本公司得于营业区中掌握警察之权;九、森林公司□(原文因印刷问题导致模糊不清,现用“□”)伐树木所需各种器械,以及其余货物入口,不得在内地另行课税;十、本公司之营业期内,清国不得畀同等之权利与他国之人。”[8]不难看出,该公司名为中俄合办,实由俄人专擅采伐运销大权,为俄方大规模掠夺林木资源、攫取经济暴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就林木资源掠夺而言,代表沙俄政府的中东铁路公司与中国政府签订了《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原合同》(1904年)、《吉林木植合同》(1907年)、《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1908年)、《中俄合办江省林场合同》(1927年)。中东铁路公司斥巨资兴办各种木植加工企业,并租借了中东铁路附近东线、西线、岔林河三片林场,大规模地掠夺我国黑龙江及吉林东部地区的林木资源。中东铁路公司旗下所有木植企业租借的三片林场总的森林覆盖面积多达2077平方公里,成材蓄积量大,优质林木多,且水路运输便利;受中方监管程度最低,可在林场内随意采伐,不受任何约束;负担的税费远比普通俄商低,所有采伐的林木和加工的各种用材只负担8%的票费。
打着为修筑中东铁路供应木材的旗号涌入中国东北投资木植业的俄商,有案可稽的就达数十位之多。他们绝大多数仅投资租占林场,以掠夺林木资源为主,只有中东海林公司兼营林木采伐和木材加工且规模较大。该公司是1907年由中东铁路公司运输负责人阿盖也夫私人筹资200万元创设(稍后,英人庄司、斯和瑞典人嘎留色鲁相继加入)[1]110,公司向中方承租的林场有大海林河伐区和北沟伐区,其中大海林河伐区位于吉林省宁安县海林河上流西约50里,与长寿(今黑龙江省延寿县)、五常、额穆县(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额穆镇)相连,并与张广才岭相接,林区面积15万町步(约合15万公顷),森林面积约10万町步(约合10万公顷),主要生长红松、杉松、白杨等优质树种,林木总蓄积量达98280000石(约合27321840立方米)。北沟林区位于吉林省宁安县海林驿北约25里处,起于二道河子,止于头道河子,林区面积约为12万8000町步(约合12万8000公顷),森林面积约10万零3000町步(约合10万3000公顷),主要生长红松、有鳞松、臭松等优质树种,林木总蓄积量达37200000石(约合10341600立方米)。[9]33据《満蒙の森林及林業.森林資源及林場編》载,仅大正九年(1919年),中东海林公司在北沟伐区采伐木材约60000石(约合16680立方米);在大海林河伐区采伐木材约100000石(约合27800立方米)。[10]100该公司从1907年创建到1924年被中日双方联合收购为止,共掠夺林木当不少于756160立方米,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直接获得经济收益近300万元(其中供中东铁路公司所用木材仅缴纳8%的票费)。此外,该公司从所投资的木材加工企业中获得的经济回报当不少于50万元。
截至1915年,其他俄商租占中国林场15090平方俄里(约合16599平方公里),所在的位置及面积见表1。
表1 截至1915年俄商租借林场所在的位置及面积
注:本表根据《満蒙の森林及林業.森林資源及林場編》(日本帝国森林会1932年版,第49-61页)中的内容整理而成。
另据《満蒙経済要覧》所记,截至1912年,仅斯基达尔、谢夫谦克、基里扬斯基、卡新兄弟商会、尼古拉耶夫5家俄商在所租占的林场中共掠走薪材约2100000立方米,原木199000根,板方近190000根,枕木4100000余根[11],总价值近15000000元。此类木植企业所享受的特权远不如前两类企业,经营成本约占总价值的三分之一,故直接获利也在千万左右。
20世纪初,沙俄侵略势力对中国东北森林资源掠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深重而复杂,无法一一尽述,只能简其大端稍加备述。
任何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主权,既包含领土本身的归属,又包含地下矿藏和地上生长、生存的动植物资源的归属,不经主权国家政府的批准,任何该主权国家以外的人无权动用一分一毫。然而,代表沙俄军方和沙皇皇室进入中国鸭绿江、图们江流域投资木植企业的俄商,竟然在没有与中国政府签订任何有效的木植条约的情况下,对鸭绿江右岸和图们江左岸中国境内的森林资源肆无忌惮地开展盗伐掠卖,甚至公开大批劫掠中国木商依法采伐的木材,极大地践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中国木商的合法财产权。
俄资木植公司创立前,虽然与中国地方政府订立过木植合同,但在俄商的威逼利诱下,中国地方官员被迫作出让步,让俄商攫取了超过条约规定之外的权益。最典型的当属《中俄合办鸭绿江木植公司合同》,不仅采伐的林区广袤而没有限制,中方对俄商的掠夺活动不得有任何监管;林区内筑路建屋、治安警察等活动俄商得任意为之;相反对俄商所承担的义务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与监管,不仅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破坏了中国的治安司法主权。
1905年以后,中东铁路公司及其他俄商在中国各级政府不断强化监管的前提下,都与中国政府签订了较完备的木植合同。但是,中东铁路公司仍然攫取了只缴纳8%低税额的特权,其他俄商越界、超时限采伐等行为多有发生。如《申报》所载,曾有俄资木植商以东清铁路公司需用木材为名,到租占的林场之外(中国木商承包的伐区)盗采林木,而后才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迫使中国城府承认其盗伐林木的既成事实。[12]另如,俄木把谢夫谦克在兴安岭一带砍伐木植、订立合同之期系在颁布砍木章程以后,“嗣经公司照请展限一年早已限满,自应禁阻将合同作废”,但谢夫谦克一味支吾,拒不履行合同,后被中国政府强行禁阻。[13]更严重的是,1901年中东铁路部分通车以后,东省铁路公司继续援引《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内的部分条款,持续扩大林木的砍伐规模,并威逼利诱中国地方当局与之订立伐木合同,使其私伐滥砍的行为合法化。1904年,东省铁路公司总办霍尔瓦特利用对外交涉一贯软弱无能的周冕充任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办之机,再次提出伐木要求,并假意表示可退出若干占地,也可以缴伐木费,最终诱使周冕擅自作主与其订立了《黑龙江东省铁路公司伐木原合同》,使东省铁路公司轻易获得了对黑龙江几乎所有林区的采伐权,造成在黑龙江林地内“俄人可任意采伐,华人入山伐木,尚需向俄人领票,反客为主,抑制百端”[14]的尴尬局面,严重地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破坏了契约法、赋税法和私有财产保护法。
沙俄侵略势力对中国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方式是极为野蛮的,包括非法强伐盗采、暴力拦路劫夺、违章越限掠夺,前后持续的时间虽不足20年,但遭其掠夺的森林区块却遍及东北林木资源发育和储备最好的区域。如1902年,辽东木植公司提供给俄军的木材达400万立方米,该公司尽管在日俄战争后即被日方接收而中止经营,但此后至1905年期间,掠夺数量不会少于600万立方米,前后掠夺走林木资源的总量应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鸭绿江森林伐植公司和远东林业公司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与辽东木植公司大致相当,各自掠走林木资源亦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中东铁路公司在1907年、1908年与吉林、黑龙江签订木植采伐合同后,掠走1.2亿立方米的林木资源;中东铁路部分通车后至两省木植合同签订前的数年间,所掠夺的林木资源,保守估计当不少于3000万立方米。截至1912年,斯基达尔、谢夫谦克、基里扬斯基、卡新兄弟商会、尼古拉耶夫等五家木植公司共掠走薪材约2100000立方米、原木199000根、板方近190000根、枕木4100000余根[11],折合成原材约达5000000立方米。
中国东北地区的民族木植业的发展始于清康熙年间,至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为政府官营。道咸以后,凭票采伐、领照加工等私营木植业才普遍出现,但采伐加工的手段与方式仍沿袭旧式的手工操作。其中,林木采伐行业普遍由东主出资雇佣木把,由木把雇佣数十百名劳工,秋冬入山伐木,春夏放排销售,规模很小,劳动生产率极低,采伐运销林木的数量极为有限,对森林生态环境构不成威胁。木材加工行业投入资本少,基本都停留在小规模的手工作坊阶段,其产品大多用于城乡民众的生产生活。
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在木植业领域已基本实现了机械化。20世纪初,俄资木植企业大规模侵入中国东北时,各种机器设备及林木采伐加工技术由俄国移入,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中国木植业。据《沙皇俄国掠夺中国东北林业史考》中援引沙俄资本家的评估,仅林木采伐一项,“中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低于俄国工人,约为40%。”[1]120此时的沙皇俄国虽然不如英法德等国那样先进,但已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如借给中国政府的3000万元债款就是以中国东北的金矿和森林资源开发权作为抵押。沙皇皇室和其他俄商资本家用于中国东北林业资源掠夺方面的投资少则数十万元,多则百余万元。中国东北地区的民族木植业的资本规模根本无法相提并论,更遑论竞争。沙俄官私木植企业依据各种不平等条约与合同,以最优惠的条件租占和垄断了中国东北各地的主要林地与山场,仅在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圈占的林场就多达30余处。中国东北民族木植业生存尚且十分艰难,更谈不到竞争与发展。
俄资木植业企业在掠夺过程中雇佣的劳动力约90%左右是中国劳工,主要从事技术含量低的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与环境极为艰苦,工资收入低下;其他10%的员工为俄方的技术、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1]117按合同规定,中国劳工的薪资水平是俄方员工的50%。但是,俄资木植企业通常采用雇佣把头负责招募、管理中国劳工制度,把头的薪资出自所招劳工工资的提成。工人所得到的工资是扣除把头提成之后的数额,已经不足俄方员工工资水平的四成,仅够勉强维持生活。数量众多的零工和短工工资收入更低,连维持糊口都显不足。据不完全统计,在俄资木植企业中讨生活的中国劳工总数有数万人之多。[1]117沙俄侵略势力在对中国劳动力实行超经济剥削的基础上,实现了对中国东北森林资源和经济财富的疯狂掠夺。
从中东铁路修筑及通车到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中国东北森林资源经历了沙俄侵略势力的野蛮掠夺。沙俄侵略势力最大限度地劫掠木材,并攫取高额的经济利益,根本不考虑森林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以及所引发的次生灾害。从1897年沙俄侵略势力侵入鸭绿江流域到日俄战争前夕,该地的森林持续地遭到严重破坏,嘎呀河流域特别是其下游地带形成一片荒山秃岭。[1]701901年,中东铁路部分通车以后,机车以木材为动力,对木材的需要量骤增,森林滥伐现象愈加严重。[5]263“北满森林,甲于全国。往昔满洲窝集连接,亘数十百里,绵延不断……自东铁建筑后,订定铁路砍伐森林权。盛产木植之吉东一带遂归俄有……森林採伐权利殆不许华人问津,而所採取木柴,又十九作为机车燃料,遂致旦旦而伐,童山濯濯者,更番迭见,驯至现在,吉林东山里有名之森林已日见其少,一面坡以下所有山脉,均无株棵存留。横道河子以上,间一发见森林,但所产木柴,非若往时之茂盛,百数十迟之老松巨柏,及阴郁广袤之森林奇观,亦已不见。据外人调查结果,东铁沿线之森林,因斫伤过甚,及不讲求人工培植法,一经伐采罄尽,则开垦土地为山荒。幼树不及长成,老株即已斩伐净绝,恐再逾十数年后,东省将有木材艰贵之虞云云。此可见北满窝集砍伐之过甚矣……对于扶植幼树培养山林,均无丝亳意念,祇知以利器昼夜砍伐,惟恐其出数之少……”[15]沙俄侵略势力的掠夺使鸭绿江、浑江流域,东省铁路沿线,长白山、老爷岭、张广才岭、大小兴安岭等重点林区中的许多林地和山场变成了木材蓄积量少、树种质量差、可采资源有限的过伐林区。
始于19世纪末的沙俄掠夺中国东北森林资源的浪潮,是在沙皇俄国远东殖民扩张政策的推动下形成的,直接参与这方面的掠夺活动的不仅有扩张政策的积极追随者——各色俄商,也有扩张政策的执行者——沙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军队,更有扩张政策的制定者——以沙皇为首的皇室集团。他们相互勾窜、狼狈为奸,不惜动用经济、技术、政治、军事、外交等各种手段,对中国东北的森林资源展开了疯狂而野蛮的掠夺,从中攫取了总量超过2亿立方米的优质林木,所获经济利益多达7亿元。沙俄侵略势力掠夺走的林木资源中有一半以上被作为燃料烧掉,既造成了巨量资源的浪费,又污染了环境,严重地影响了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这种野蛮的掠夺让约2470000公顷林地变成了荒山秃岭,使中国东北的森林生态环境长期无法得到恢复。
[注释]
①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有:张凤鸣:《沙俄对黑龙江地区森林资源的掠夺》,《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2003年第8期;衣保中、叶依广:《清末以来东北森林资源开发及其环境代价》,《中国农史》2004年第3期;范立君,曲立超:《中东铁路与近代松花江流域森林资源开发》,《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王希亮:《近代中国东北森林的殖民开发与生态空间变迁》,《历史研究》2017年第1期。
[1]王长富.沙皇俄国掠夺中国东北林业史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2]王希亮.近代中国东北森林的殖民开发与生态空间变迁[J].历史研究,2017(1).
[3]大東溝ヨリ清商運搬ノ木材帝国海軍ニ於テ抑留ノ件,1904.05.04[Z].日本国立公文書馆,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B1109148860.
[4]王长富.东北近代林业经济史[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1.
[5]步平,张宗海.东北国际约章汇释(1689—1919年)[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6]清国木植公司ニ属スル材木類取戻並ニ鴨緑江下流木材ニ関スル件/分割1,1904.07.05-1904.10.18[Z].日本国立公文書馆,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B11091488100.
[7]中俄新订森林条约[J].鹭江报,1903-09-21(44).
[8]中俄森林公司條約[N].申报,1903-08-22.
[9]南満洲鉄道社長室調査課.満蒙に於ける各国の合弁事業:第二輯[M].南満洲鉄道株式会社,1922.
[10]帝国森林会.満蒙の森林及林業.森林資源及林場編[M].東京:帝國森林會,1932.
[11]満蒙経済要覧,1915.12[Z].日本国立公文書馆,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A06033517400.
[12]俄人越界砍木之纠葛[N].申报,1910-01-23.
[13]札飭禁阻俄人砍木逾限[N].申报,1910-01-25.
[14]徐曦.东三省纪略[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
[15]北满森林斵伤殆尽[N].申报,193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