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沈琴 王雅茹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310002
正文: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造价节节攀升,以四车道高速公路为例,其建设总投资已从1992年的平均每公里2600万元增长到现在的平均约1.8亿元/公里。导致造价增长的因素很多,其中征地拆迁费用的增加是其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随着国家对土地保护越来越严格,一系列相关土地保护政策陆续出台逐步实施,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使得项目征地成本日益提高。以浙江省近十年的公路项目为例,其征地综合费用由2005年的4-8万/亩增加到现在的25-35万元/亩以上,部分地区甚至高达60-70万元/亩。因征地拆迁费用一般合计占总投资的15%-20%左右,故征地单价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浙江省各个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差异明显,征地单价应由哪些部分组成,各地区均有自己的不同标准。本文根据在公路项目中造价文件编制过程的经验,特对组成征地单价的一些相关费用及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供参考。
土地征用费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般采用统一征地,划拨供地的方式,其土地征用费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因对土地的使用而需上交给国家的各种税费等,另一部分是需支付给失地者的征地补偿费,故其划拨供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等。具体所包含的费用内容及各费用取值情况如下:
1、征地补偿费(相关文件:浙政发[2014]19号; [浙土资发[2017]28号])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费用补偿标准有区片综合价补偿或者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现行一般以各地制定的综合区片价补偿方法为准。
根据浙政发[2014]19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同时规定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区片综合价由各地区根据地方实际自行出台标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重新公布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
2、耕地占用税(相关文件:国务院令511号;浙财函[2008]185号;浙政发[2008]38号)
耕地占用税,是政府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以保护耕地而向占用耕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种。
(1)公路、铁路等项目税额标准
根据国务院令511号《中华人民共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浙财函[2008]185号文件,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并根据浙财函[2008]185号文件,上述所称公路线路(不含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公路项目线路外的税额标准
对于公路项目中的安置用地,应按照线路外的耕地占用税即浙政发[2008]38号文件中的各地区税额标准计取:如一类(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等)每平方米为50元;二类(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富阳市、临安市等)每平方米为45元等。
(3)其它种类用地的税额标准
对于林地、农田水利用地、牧草地、盐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如果从事的是非农业建设,税额标准同样需要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
3、耕地开垦费(相关文件: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1)2008年基本标准
200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规定。并指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2)2014年新标准按2倍收取费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文件,“耕地开垦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规定的收缴标准的2倍收取”,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照浙委办〔2012〕55号的规定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3)省补充耕地
根据(浙政办发〔2014〕25号)文件,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75元标准缴纳。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相关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浙人社发[2017]59号)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保障措施见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具体标准按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5、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相关文件:财综[2004]54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
最早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规定是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办法。
公路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根据财综[2004]54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相关文件:国办发[2018]16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6号),耕地指标“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并指出其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指标调剂最高限价为: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根据“浙江省水田占补平衡指标费交易价格”统计资料,浙江省已发生的占补平衡指标费中,各地如开化县、龙游县、安吉县、遂昌县、青田县等各地区调剂单价水田均按35万元/亩,旱地按20万元/亩。
对于跨省域补充的指标费,根据国办发[2018]16号,“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7、森林植被恢复费(相关文件:财税[2015]122号)
项目建设中占用林地的,除参考以上相应标准进行补偿外,尚需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该文件中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规定,并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同时,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上述标准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等。
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浙财综[2016]18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根据财税[2016]11号文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9、征地管理费:(相关文件:浙政发[2009]48号;浙土资发[2009]2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规定,土地管理费已取消收费。
10、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根据浙政发[2009]48号,此费用已取消。
土地征用费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的影响巨大,合理确定其征用单价是在造价编制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以确保建设项目投资费用的合理性。同时征地补偿费也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补偿的合理与否可能会成为项目建设中矛盾的焦点。一旦矛盾激化,可能出现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此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更合理地进行分配和管理,是被征地农民迫在眉睫的需要,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由此各地相关部门应明确相关征地补偿文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合理,以利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