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腾龙
在船舶航行、装载货物过程中,常常需要吸入或排放压载水,以实时调整船上压载水量,保障船舶安全平稳运行。因船舶压载水随意排放导致的海洋问题日趋严重,其不仅会导致异地海洋生物入侵并大量繁殖,而且会破坏当地海域生态平衡,危害渔业资源,影响公众健康。全球环保基金组织已把船舶通过压载水将有害生物引入新环境并产生影响列为海洋的四大危害之一。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压载水公约),对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该公约已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实施。
2017年9月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行的东京备忘录第28次委员会上,讨论并批准了压载水公约港口国监督导则。该导则旨在为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指导,以验证船舶是否符合压载水公约的要求。
公约分为正文、附则及导则。
(1)正文共22条,均为一般性的条款。
(2)附则共5个部分,是公约的技术要求。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D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E部分)。引用公约正文即视为引用附则,正文和附则是强制性的要求。
(3)公约包含14个导则。导则是对公约正文和附则某一条款的详细说明和技术标准。G8、G9为强制性要求,其他12个导则为非强制性要求。[1]
导则适用于压载水公约第3条中规定的船舶。
公约目前认可两种压载水管理标准,即压载水置换D-1标准和压载水处理D-2标准。船舶在要求符合D-2标准之前要求满足D-1标准。在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IMO MEPC)71次会议上,同意对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现有船允许推迟2年至2019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换证时符合D-2标准。综上,对公约附则B-3条款关于压载水处理标准实施时间归纳如下:
(1)新船(2017年9月8日以后建造的)需要在公约生效后满足D-2标准。
(2)现有船(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的)应当在以下情况满足D-2标准。
①第一次换证检验。2019年9月8日后完成换证检验或在2014年9月8日之后2017年9月8日之前完成的初次或换证检验,下次检验视为第一次换证检验。
②第二次换证检验。第一次换证检验在2019年9月8日前完成且该检验不在2014年9月8日之后2017年9月8日之前完成。
(3)不适用上述检验的船舶满足D-2标准的时间应当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应晚于2024年9月8日。
初始检查将至少在适用的范围内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是否持有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式平台、浮式储油单元和浮式生产储油单元)应按照公约要求进行检验并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对于小于400总吨的船舶,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
(2)检查压载水管理计划是否在船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压载水管理计划应以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如果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应包括其中之一的译文。
(3)检查压载水记录簿是否在船,记录情况是否符合压载水公约的要求。所有进行的压载水作业的详细信息以及所授予的任何豁免均记录于压载水记录簿中;发生本公约未以其他方式予以免除的压载水的其他意外或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做出记录,说明排放的情况的理由;当压载水未根据公约进行更换时,也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做出记录。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2年,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
(4)检查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证书或其副本,以确定是否按照任何有限的条件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虽然携带和呈现型式认可证书不是强制性的,但PSCO仍可以通过检查压载水管理计划获取有关压载水管理系统及其使用的特定信息。
(5)检查是否在船上已指定负责确保计划得到正确实施的高级船员。
(6)目视检查船舶的整体状况以及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中列出的设备和布置,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如适用)。
(7)如果船舶符合压载水交换标准,检查该船压载水记录簿是否记录了已进行的所要求的压载水交换。
(8)检查船舶是否已采取措施达到第D-2条中所述的压载水性能标准。
(9)如果船舶根据第D-4条“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运行,检查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主管机关符合声明以及压载水管理计划。第D-2条的标准从安装此种技术之日起5年内不适用于该船。
(10)检查指定和相关船员是否熟悉压载水管理基本程序,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操作。
(11)根据压载水公约第A-3.1条(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第A-3.2条(船舶或其设备损坏引起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进入)、第A-3.3条(为避免或尽量减少船舶污染事故而进行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和排放)或第B-4.4条(不安全的压载水交换条件),如果船舶在例外情况下进行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未按规定更换压载水,船长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满足公约例外条款的要求。
如果经初步检查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有效,压载水管理计划经批准,压载水记录簿记录完整正确,并且PSCO对该船的总体印象和目视观察表明船舶根据压载水公约要求进行了良好的维护保养,则PSCO通常只进行上述范围的初步检查。
发现船舶有不符合公约的明确依据后,应进行详细检查。在初始检查中发现可能需要进行详细检查的明显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缺失,无效或已过期;
(2)无船旗国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3)压载水记录簿缺失或不符合公约要求,未如实记录船上实际压载水情况;
(4)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中的记载不符;
(5)适用时,未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压载水交换;
(6)适用时,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未按设计持续有效运行;
(7)证据或观察表明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其压载水管理职责以及压载水管理的基本程序,或未有效执行该程序;
(8)收到第三方的信息,例如关于违反公约的报告或投诉;
(9)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压载水管理;
(10)证据或观察表明压载水管理系统未按照其操作说明使用;
(11)证据或观察表明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对船舶按本公约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能力有严重影响的缺陷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12)证据或观察表明压载水排放未按公约规定进行;
(13)船舶在例外情况下,进行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未按规定更换压载水,船长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满足公约例外条款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检查的港口国应采取措施保证船舶不排放压载水,除非该种排放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及资源不构成有害影响。
详细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实:
(1)船上有压载水管理程序,并且其提供了充足信息,包括:
①影响船舶和/或船员安全的具体操作或安全限制的细节,包括安全进入压载舱的程序;
②压载水管理系统安全方面的具体细节;
③船上用于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的方法详情,包括具体操作程序;
④处理海上和岸上沉积物的程序;
⑤显示压载水舱及管路取样点和接入点位置的清单和/或图表;
⑥概述压载水管理计划中规定的指定船员的职责;和
⑦根据压载水管理计划,对公约的记录保存要求的详细说明。
(2)验证压载水管理计划是否反映了船上的实际情况,如果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了更改,是否经重新批准。此外,在完成了公约规定的任何船舶检验后,对检验中涉及的与压载水管理计划相关的结构,任何设备、配件、装置或材料是否作了任何未经批准的更改,但直接更换此种设备或配件除外。
(3)如果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验证:
①压载水管理系统和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主要处理过程是否完全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滤器、泵、紫外线灯和反冲设备);
②船员是否遵循与压载水管理系统运行相关的安全程序;
③处理过程是否完全可操作(包括参考压载水管理系统自我监测设备);
④压载水记录簿是否与船舶控制设备保持一致;
⑤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⑥指定船员是否熟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必要知识及其运作方式;
⑦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按规定有效使用;
⑧如需要,船上是否有充足供应的活性物质,如果有,它们是否被引入压载水管理系统。
(4)PSCO可通过检查压载水系统的任何部件,以确定压载水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PSCO应在检查报告中记录发现的任何与压载水管理有关的缺陷,并在整个详细检查过程中评估缺陷和观察结果。若评估表明压载水管理系统可能会对压载水进行不合规处理,进而怀疑压载水公约未能在船上有效实施,则可以进行取样以进一步验证。
PSCO或主管机关任何授权机构可以在检查过程中随时取样,以验证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是否遵守本公约的要求。采样水的数量和位置选择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压载水取样导则(G2)和相关指导文件。应尽一切努力避免船舶出现任何不适当的延误。
1.指示性分析
PSCO应首先进行指示性分析。在整个排放过程中,可以随时进行指示性分析(使用操作或性能指标)。如果指示性分析确定系统超出D-2标准(通过所使用的经验证的指示性分析方法特定的阈值),则可能足以确定不符合,但是,需充分认识到指示性分析所采用方法的实用性、适用性和局限性。PSC检查的可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指南(BWM.2 / Circ.42 / Rev.1)中列出的方法示例。
如果指示性分析表明船舶对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构成威胁,则PSCO应记录缺陷,并考虑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中预先确定的行动;
(2)保留船上所有压载水;
(3)要求船舶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任何必要的维修;
(4)允许船舶在主管机关接受的位置进行压载水置换;
(5)允许船舶将压载水排放到合适的岸上接收设施;或
(6)允许船舶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法处理船上全部或部分压载水。
考虑到上述所有措施后,压载水可以在港口国接受的港口或合适的区域排放。港口国会综合考虑环境、安全、操作和保障等因素决定是否允许排放。压载水的排放受港口国的条件限制。
2. 详细分析
当指示性分析不能定论时,则可能需要进行详细分析。分析样品时应考虑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中附则第2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实验和性能规定)、第4部分(确定压载水生物成分的样本分析法)以及其他相关指导文件。应尽一切努力避免船舶被不当延误。
如果在获得详细分析结果之前和/或结果表明船舶对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允许船舶离港,主管机关将要求船旗国或认可组织采取适当措施,并可将结果通知船舶营运水域的港口国。
被通知的港口国可以禁止此类船舶排放压载水,直至取得详细分析结果或威胁消除为止。港口国也可允许船舶进入,同时船旗国或认可组织采取适当行动,直到能够证明此类威胁已被消除为止。但是,在经验建设阶段,港口国不应仅因超出D-2标准采取制裁、警告、滞留或遣散等处罚措施。
如果按采样得到的结果或从其他港口或近岸装卸站得到的可靠信息,表明船舶对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构成威胁,则船舶在其水域进行营运的当事国应禁止上述船舶排放压载水直至上述威胁被消除。但是,禁止压载水排放或在港口外进行压载水置换与船舶处罚相同,PSCO应予以承认。此外,PSCO应认识到目前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尚不明确,压载水取样仍处于完善发展阶段。
如果发现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则船舶与港口国之间应进行联系,并考虑压载水公约应急措施指南(BWM.2 / Circ.62)。无论如何,船舶必须尽快修复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故障,并且将维修计划提交给港口国主管机关和船旗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2]
在履行其职责时,PSCO应根据专业判断来确定是否滞留船舶,直至任何明显的缺陷得到纠正,或允许船舶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合理的危害的情况下带缺陷航行。以下非详尽地列出了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
(1)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缺失;
(2)压载水管理计划缺失;
(3)压载水记录簿缺失;
(4)船舶或其设备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或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所列不一致;
(5)指定责任人员不熟悉压载水管理相关重要船上程序;
(6)船上未实施压载水管理程序;
(7)未指定责任人员负责压载水管理;
(8)船舶未按压载水管理计划管理和处理压载水;
(9)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的设备缺失、严重恶化或无法正常运行;
(10)取样结果显示不符合;或
(11)压载水未按公约规定排放。
如果在详细检查中发现可滞留缺陷,港口国应要求船舶禁止继续排放可能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
船舶压载水随意排放导致的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发关注,压载水公约的生效和实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公约保障。可以预见,未来对压载水的管理将日趋规范和严格,航运各方应加强对压载水公约履约建设的关注,切实促进提高履约建设水平和航运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