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峰
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今已有40年,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问题,比如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资源、土地投入,增长方式落后,环境代价大;企业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只为追逐短期自身利益或不正当利益而不顾产品及服务质量,假货及不合格产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权益。这些现象说明,在当前,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伦理和经济道德建设任务仍然任重道远,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及观念仍未得到足够培育和形成。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已成为当前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和剩余产品归不同的人所有(私有制)为前提条件和基础运行发展的。社会分工可以使每个人专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生产工具是物化了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从最大程度上克服人类的有限理性和能力限制障碍;劳动成果(剩余产品)归各自所有则是保障劳动者工作的创造性和交换的积极性的基础。市场经济中的每个“理性”的个体,其需求的差异性和变化性使得彼此之间的各种交换成为必要。人们相互之间的交易行为,可以使每一块分裂的知识和技能得到汇集整合,人们彼此之间的交易和协作行为能够产生规模的经济效益,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更好地满足社会中的不同需求。但因受利益驱使,人们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时常存在着通过违背合同约定使自己得利的现象,这些违背约定的行为会破坏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采用了契约这种方式来解决经济中的各种交换(交易)活动。交换对象的差异性和交换行为的频繁复杂性使得契约在越来越广的经济范围内得以使用,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已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求和显著特征。一方面,信任是交往行为的内在要求, 是维系这个社会正常运作的纽带,是契约行为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契约则对信任关系和信任行为进行着保障和维护。契约把诺言固定化,这既是契约订立和履行方便的需要,又是违约行为发生后纠纷解决的最重要的证据和凭证。
因此,可以说,信任是现代社会契约交易行为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契约则是对信任的保证,是保护信任关系和捍卫诚信道德伦理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培育人们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并付诸于经济交往的实践,形成良好的契约观念,是我国目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
改革開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个人、政府是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参与者。国有企业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行政化特性,各级政府以全民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企业的所有权;在企业管理上,政府再委托职业管理人进行日常的企业经营。这样产生的弊端是:民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和有效;政府(对于建立现代公司结构的国有企业而言,虽然引入了其他股东,但一般政府仍然是最大的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很可能利用制约机制的缺陷和漏洞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因此,在这些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这些问题必须尽可能地得到解决。
从国有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来说,信任问题同样重要,特别体现在国有企业和银行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的横向信任关系上。但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信任关系并没有有效建立,其结果是企业普遍不讲信誉,不遵守契约。国有企业与银行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被阻断,形成了所谓的“赖账文化”。这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现象逐渐增多,企业间债务纠纷较多,“三角债”大量存在。已经有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均呈显著上升的趋势,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比重过高,存在国有企业债务大量非正常增长的成分。这表明,我国企业间的信任关系存在恶化的趋势。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不仅十分脆弱,并且仍然在不断地被蚕食。
我国经济领域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鼓励和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量的非公有制公司和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真正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是需要培育大量的具有独立产权的经济主体,二是应当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伦理和道德,二者的核心内容就是交互契约和理性信任。因此,培育这种理性信任的市场道德和诚信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企业仍然存在着规模小、公司治理方式落后、竞争力弱等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状况必将对其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信任和诚信都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道德要求。就民营企业而言,在经营管理方式上,由于受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文化和“特殊信任”文化的影响,家族式管理成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管理者往往只信任自己的亲人或者自己熟悉的人,而对外来的职业管理人则比较难以接受。在企业管理中,这种“任人唯亲”的管理方式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真正有经营管理才干的人很难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能力,企业的经营水平低下,难以适应外在发展环境的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他国的联系日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信任体系结构已经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砝码。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 促进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完善各种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制度
如果市场主体能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声誉,将会极大地削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提高契约订立和履行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发展社会信用评级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制度就成为经济诚信建设的要求。具体地说,首先,应当加快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以建设有效的信用惩处和激励机制为宗旨,修改和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方面的法案,明确企业和个人提供数据的责任和监管机构的责任,确立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其次,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确立和发挥在征信行业中的作用。政府应当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对征信行业依法进行管理,确立市场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中介机构在征信建设方面应当发挥其搜集和整理相关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作用,协助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供社会使用。另外,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政府管理征信业的部分职能,协助政府机构做好征信工作。再次,规范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在交易信用状况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对企业、发债者、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偿债能力进行评级和分类,为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主体提供相应的信用分析信息,已经成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提高市场信用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因此,支持和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应当成为建设经济信用的重要内容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 加大对市场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日常的经济交换领域,各种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和障碍。究其原因,则是由于我国的信用法律责任建设落后,完善的追究背信法律责任机制还没有建立。只有完善与失信行为的预防和惩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其依法严格落实,才会有效地打击市场中各式各样的失信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从根本上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大对违约行为在刑法上的惩处力度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可以直接使违约人遭受一定的损失,提高其对守约的重视程度,以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失信行为强调刑法和行政责任远多于民事责任,例如《产品质量法》中关于行政和刑法责任的规定有15条之多,而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2条。这种法律规定,使失信者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多,并没有给市场主体带来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效果大大折扣。另一方面,在违约法律责任形式上,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单一,主要规定了违约人的财产责任,其他种类的责任方式则没有规定,导致失信方的惩罚力度不够,缺乏震慑作用。因此,可以尝试一些新的责任形式,比如“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等,从而使失信人的声誉和财产双重减少,无疑会对其产生实质上的震慑效果。
(三)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打破地方垄断
我国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地方保护和垄断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商品流通和市场开拓中的障碍。究其原因,特殊的信任主义和狭隘的地方观念是最重要的因素。特殊的信任主义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垄断,与建立统一的市场要素和商品市场格格不入。从长远来说,这必将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的障碍。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政府应当在打破地方垄断和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机构的工作力度,避免惩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转变地方狭隘的特殊主义思想,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和普遍性商业信任道德。
(作者单位:邓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