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伟
[摘 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在各根据地发起了“婚姻自由”原则指导下的妇女解放运动,许多封建包办婚姻随之瓦解,一些妇女开始摆脱旧式婚姻的束缚。然而,片面的“绝对自由”口号所释放的“婚姻自由”诉求,与传统的“三从四德”伦理相交织,引发了诸多不和谐的现象。面对上述偏差,中共选择调整其社会动员策略,改“绝对自由”为有条件的自由,并积极采用加强妇女思想教育和组织建设等举措,引导“婚姻自由”与政治革命相结合。
[关键词]婚姻自由;妇女;革命;传统;社会动员
[中图分类号] D231;D4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8)03-0012-04
20世纪初,“婚姻自由”观念传入中国,五四运动时期在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中得以广泛传播。但长期以来,这种观念并没有深入到普通民众特别是农村民众中。1922年,中共二大明确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1]。由于缺乏执政条件,此规定只停留在理念层面,并未付诸实践。1923年国共合作背景下,以向警予为代表的中共妇女工作者,开始将妇女解放运动同国民革命结合起来。但该时期的妇女工作仍多集中于城市,且将宣传重点放在“使妇女成为每次国民运动中间的劲旅”[2]上,并未涉及到广大乡村。直到1927年局部执政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发起了“婚姻自由”原则下的妇女解放运动。1928年8月,闽西根据地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首先颁布了婚姻条例,不久龙岩、上杭、永定县也相继颁布了婚姻条例。尽管这些条例形式简单、语言缺乏严谨性,但明确提出了“结婚、离婚自由,反对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3]等重要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4]至此,“婚姻自由”从指导性原则上升为强有力的法律准绳。
由于长期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制约,加之中共在实行政策之初缺乏对农村实际的考虑,“婚姻自由”往往被片面理解为“绝对自由”。如1930年9月15日,赣西南东路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其报告就明确规定:“实行离婚结婚绝对自由。”[5]此外,1931年1月13日,兴国县行委扩大会议上通过的决议也规定:“实行婚姻绝对自由:一、深入婚姻绝对自由的宣传……”[6]正是在这种“绝对自由”口号的鼓动下,加之对于妇女来说其离婚成本极低,甚至还会因为离婚带来额外收益,情况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一)婚姻自由引发的“夫群”恐慌现象。对婚姻“绝对自由”的过激主张,引发了不经任何手续便随便结婚离婚的现象。拿永新老居区为例,就有同一人“离过三、四次婚的”[7],在北路这种现象同样突出。结婚离婚频率的剧增,还使农村出现了男女关系混乱,妨碍家庭稳定的趋势,尤其是妇女要求离婚的意愿日益强烈,正如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指出的,寻乌县“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數起……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城郊一乡跑了十几妇人,他们的老公跑到苏维埃去哭诉”[8]。这种情况的出现,使长期以来男性主导的婚姻体系面临崩溃,引发了许多农民和部分红军士兵的不安,“受伤的红军士兵大起讨老婆不到的恐慌,很多请假回家者,离结婚绝对自由,更使一般农民恐惧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脸的知识分子夺去”[9]。此外,受革命热情与封建包办婚姻下夫妻感情淡漠等因素的影响,妇女在争取自身解放的同时往往会热情高于理智。横峰四区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团员,丈夫是一个对革命抱有同情的中农,一次该女团员因开会回家较晚,丈夫便说:“以后到什么地方去,向家里讲一声到什么地方去了。”第二天,女团员便向苏维埃政府报告说:“丈夫不准她外出,要求离婚。”[10]妇女凭解放热情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引发“夫群”恐慌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包办婚姻下夫妻情感的淡漠则是诱发妇女要求离婚比例剧增的深层原因,“绝对自由”赋予了男女双方“恋爱自由”的权利,这显然也影响到了已婚妇女,因为“她们在离婚时大多数已经有了对象,准备同旁人结婚”[11]。
(二)情感自由化下的“性解放”现象。婚姻自由政策在根据地实际执行过程中,被简单庸俗化了,情感的解放被简单地看作“性”的解放,这种情况在青年男女中尤为突出。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有这样描述:“两乡的青年妇女都组织了妇女协会……她们成群上山去砍柴火……同时和她们的男性青年朋友(对乡的)恋爱的行为逐渐有了许多,在山上公然成群地‘自由起来。”导致他们的老公纷纷到苏维埃哭诉,极力要求政府张贴一张告示,上书:“一般青年男女,误解自由,黑夜逃跑,纷纷找爱。原配未弃,新爱复来。似此养成,似驴非驴,似马非马,偷偷摸摸,不伦不类。”[12]在吉安和延福地区也出现这样的现象:“青年农民,爱狂高涨……因为爱潮高涨,闹出多少风流故事。”[13]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性解放”也出现在苏区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之中。如在北路,伴随妇女群体参加政权比例的上升,“北路政府成为男女的恋爱场所去了”[14]。也是基于这种情况,时任中共中央直属支部书记、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的邓颖超就曾写文章告诫苏维埃基层干部:“在乡村工作的同志……在斗争工作上、生活上、行动上、男女关系上,均应加以注意。极力防止右倾、怠工、腐化、浪漫等不正确行为。”[15]
(三)“解放”与“反解放”对抗中的暴力现象。在“解放”与“反解放”对抗中,“婚姻自由”原则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了暴力的抵制。1933年1月,中共湘赣省委妇女部的报告就严厉指出了离婚纠纷中存在的,由于男子有了新的爱人而要求与老婆离婚不能如愿,便逐出甚至是毒杀老婆的残忍现象,如“永新打死逼死妇女的十五个惨案和莲花逼死妇女的惨案”[16]等,同时妇女在丈夫打骂下,被逼自杀的也不在少数。同年,湘赣省内务部通令上也指出,在吉安同样有一妇女被丈夫打死,莲花路口区的前山乡有男子下毒药将老婆毒死。此外,买卖、虐待童养媳的现象也还到处存在。1933年12月,中共湘赣省委宣传部的发文,对以平江县黄金洞村的钟立秋“家里有个七八岁的小媳妇被她的家娘桃华打死了”[17]为代表的、接连出现的几件虐待童养媳的现象进行了揭露。
上述种种偏差现象,客观上受到长期以来乡村传统统治秩序和根深蒂固的“三从四德”等旧道德的制约,加之乡村教育水平低下、民众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理性的判断和行为能力,导致渴望解放和自由的“欲望”逃出旧道德的“潘多拉魔盒”,便一发不可收拾。而中共初期“绝对自由”口号下的社会动员,则是导致上述种种偏差的直接原因。
(一)社会动员口号上的盲目性和片面性。“绝对自由”这一宣传口号在表述上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容易造成乡村群体的误解,也使得他们在婚姻问题上出现想离就离的极端行为。永定县委书记向荣在《红色中华》上公开表达了自己对这种不严谨、不科学的担忧,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担心这样片面性的规定会造成婚姻上的混乱。[18]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期间也发现了这一问题:“第三区苏维埃大会却大大变更了对‘爱人问题、离婚问题的决议,他们的口号是‘离婚结婚绝对自由,当然的结果,不但禁止捉奸,而且什么爱人也可以带了。”[19]毫无疑问,中共社会动员初期这种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的口号是造成上述种种偏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社会动员主体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二是基层妇女组织纯洁性和完备性不够。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是革命自身发展程度较低与革命所处区域落后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体现为干部封建思想浓厚,忽视妇女地位。例如,红安、黄麻、黄陂等地方党内负责人“约有四分之三的多数,总与数十人、数百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养成进步妇女向堕落、腐化、浪漫方面走,不严正的看成是一支革命队伍”[20],造成“许多乱交的,一切浪漫腐化现象都有”[21] 。一时间,“‘做妇女运动成了一句找女人睡觉的流行话”[22]。同样的在湘鄂赣地区,地方干部“浪漫性浓厚……只是把妇女当作玩具看待……甚至放弃革命工作而根本走上腐化道路”[23]。这种情况越演越烈,最终发展到“政府成了男女的恋爱场所”[24]的境地。不得不承认,中共及苏维埃基层工作人员素质问题是苏区出现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从组织层面分析,妇女组织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是一些地方没有独立的群众性妇女组织,二是妇女工作队伍不纯洁。寻乌县县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就指出,“现在妇女虽然号召他们加入苏维埃,但无一种组织仍是散漫,不容易号召”[25]。朱昌偕关于赣西南妇女运动的报告中也指出了这样的问题,“过去妇女统统加入了赤卫队,及少先队,所以对妇女感觉不要另外单独组织”,造成“政府的负责人及党的负责人,不但不注意去发动妇女群众起来斗争,的确还有一部分同志倒对妇女起(来)斗争禁止”[26]。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妇女工作队伍混入了相当数量的“小姐太太”,例如兴国县行委在第一次扩大会议上指出,要“把富农地主流氓小姐太太的一切不正确和怠工份子概行洗刷出党出团”[27]。黎日晖在关于赣南的工作报告也指出了同样的问题,“富农地主知识分子的老婆,去参加某一斗争机关群众团体,担任妇女部干部或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委员”[28]。正是上述中共社会动员主体的局限性,导致了原本就不科學、不严谨的“绝对自由”口号,在执行过程中更加趋于自由化、“浪漫化”。
上文所引材料中,大多现象是地方苏维埃及党团组织工作人员所披露的。一方面,证明了过去一段时间确实存在着种种偏差。另一方面,也表明一部分地方工作者开始注意到妇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偏差,分析其内外原因,是中共婚姻政策理性回归的前提。
(一)改“绝对自由”为有条件的婚姻自由。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时,中共及苏维埃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一方面,不再明文规定“结婚、离婚绝对自由”,而是改为“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愿离异的,当地苏维埃政府应切实调查,确有离婚之条件始可准予离婚”,并规定“男女离婚需向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29]。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一些地方工作者和一般民众的错误理解,“离婚越多越革命”的思想也得到一定的纠正。另外,针对“夫群”的恐慌现象,特别是前线红军战士的恐慌,苏区政府在1931年11月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并明文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30]这两方面的条件限制,对于纠正当时混乱的夫妻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扩红等军事行为的进行。
(二)强化妇女组织建设,有效引导妇女运动。针对妇女没有独立的群众性组织、妇女工作者队伍不纯洁等问题,中共及苏维埃政府加强了对妇女部、妇女运动委员会等权力机关的建设,同时也发展了一些专门由妇女组成的群众性组织。例如,寻乌县建立了县区乡三级妇女劳动会,各级劳动会“都有执委会直接受各级妇委会指导,妇委会内分暴动队的作战队与各种特种队(如洗衣,粮食,运输,交通,侦探,慰劳,救伤)等”[31]。同时,针对妇女文化水平不高这一现状,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设立妇女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临时训练班等。对于学校教育,中共及苏维埃鼓励女子上学,在乡村“女子亦是同男子一样在十四五以下统统要入儿童学校”[32]。在不断提高妇女识字率和文化水平的同时,中共及苏维埃政府也加强了对妇女干部的培养。一方面积极组织妇女短期军政训练班,培养妇女干部,另一方面明文规定“老板及富农女子不准加入”[33]妇女组织,并对妇女组织中的“小姐太太”进行教育和清理。这对净化妇女组织,提高妇女组织在民众中的威望起到了积极作用。1932年6月20日,临时中央政府发布训令,要求从中央到地方成立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并规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不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分,他的一切计划和意见须提交同级政府主席团讨论和批准、决定后,由该级政府用命令来执行”[34]。这种地位的规定,为该委员会向苏维埃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妇女平等的权利提供了组织条件。事实上,妇女在有效组织之后,其经济和政治地位都有明显提升。如“兴国一县就有20多位妇女乡主席,在1934年的城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妇女代表平均占25%,而上才溪乡和下才溪乡妇女代表占54.6%和64.8%”[35]。毫无疑问,组织上的完善是中共及苏维埃政府对妇女运动有效引导的前提,这种引导不仅纠正了妇女运动自由、散漫的问题,更是悄无声息地将妇女运动和政治革命运动结合了起来。
(三)把阶级革命观念注入“婚姻自由”。初期的妇女解放侧重于推翻封建压迫,追求人性解放。可是在“绝对自由”之下,人的欲望被无限放大,并引发了暴力、混乱等现象。为此,中共及苏维埃选择了用阶级革命观念代替自由散漫,进而将妇女运动与根据地政治革命结合起来。于是,妇女参军、妇女动员扩红、妇女生产、妇女劳军等现象蔚然成风。关于妇女动员扩红,中央苏区兴国县有这样一首主题山歌:“郎当红军涯(我)光荣,后方工作涯(我)承担。”[36]这首山歌在苏区广为传唱。据兴国慰劳队队长李友秀(女)回忆:“动员青年参军,我们都是做宣传工作,没有强迫命令的。我们先到一家一户去看对象,再做宣传,说明當红军光荣,穷人要解放就要当红军。当时一家最多是送三个去当红军,我们这里几户,都是三个一起去当兵的。我们做工作,是先动员青年开会座谈,自己报名。有的家属说:‘我这么多田,谁来种?我这么大年纪,又有谁来照顾我。我们说我们来解决。”[37]在兴国县,仅1933年9月份,由妇女动员的男子参军者就达625人。无独有偶,1933年8月到11月,永新县妇女动员参军人数达到了扩红数量的四分之一。1933年10月,苏区江西省第二次党代会上,23个县党代表所报妇女动员数目达6253人,占到总数目的21.7%。[38]同时,由妇女组织的各种慰劳队、洗衣队也相当活跃,积极为红军筹备军需。据统计,中央苏区各县妇女慰劳队在1932年5月至10月,为红军提供“布鞋15137双、麻草鞋9904双、鞋子4194双,其他如毛巾、洋袜、用品、食品,不计其数”[39]。在各式各样的劳军竞赛中,妇女群体阶级意识和革命意识与日俱增。正是这种阶级革命意识的注入,使妇女群体在传统以男性为主体的政治革命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在“婚姻自由”原则下出现的种种偏差,是革命、传统、婚姻等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合力结果。中共作为革命的主导者,释放了乡村妇女群体“婚姻自由”的愿望,却也受到乡村社会根深蒂固传统因素的种种制约。当旧的制度被打破,新的制度没有建立之时,就势必导致“制度缺乏”,形成极大的混乱。[40]根据地“婚姻自由”初期的种种偏差就是在旧的“三从四德”观念被打破,而新的观念没有注入之时产生的。分析中共初期社会动员失误的内在逻辑,借鉴其宣传动员、思想教育和强化妇女组织建设等举措,对于中共今天的社会动员,仍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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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共核心政治概念源流考证》(项目号:15BDJ052)成果。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2015级中共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