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精简港口经营许可项目。本次修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聚焦港口主业,对港口经营许可内容予以了精简,取消了“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处理”、“船舶港口服务”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等经营许可相关子项要求,并对保留的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内容、条件、程序予以了细化。
二是补充完善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条件。为进一步放开港口拖轮经营市场,促进港口拖轮经营安全有序发展,在总结地方开展拖轮经营市场准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企业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拖轮停靠泊位、拖轮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及从业年限、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细化了港口拖轮经营准入条件。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做好港口经营许可相关子项取消后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了备案和诚信管理制度,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和诚信管理情况,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港口经营服务水平。同时还明确了港口拖轮经营行为规范,即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防止港口拖轮经营人排除、限制竞争,促进拖轮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