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A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中) —— 各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A2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核发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A3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
B1 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B2 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B3 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B4 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B5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B6 环境执法指南和环境守法守则
B7 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及达标判定方法
B8 固定污染源编码和许可证编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