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侄男、外女所支付的费用是共同债务吗

2018-03-21 05:22
伴侣 2018年3期
关键词:清偿债主高利贷

问:

我妻子胡某非常顾及自己的娘家人,攒私房钱偷偷供兄妹的孩子上大学,而且有些“变本加厉”,竟背着我借高利贷为侄子结婚买房。直到债主上门我才知道。我气愤至极,坚决要与胡某离婚。债主提出要我承担债务的一半。请问这债务我要承担一半吗?

答:

《婚姻法》在第21条、第28条、第29条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对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男外女是没有法定撫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在第17条第二款(3)中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对胡某为侄子结婚所负的债务,你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何况是高利贷。债主提出要你承担债务的一半,法律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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