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坤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00-02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我们 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本文,就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在新的形势下,依法合规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尤其需要正确思想的引领、优良作风的保证、科学有效的管控和陽光发展的坚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国有企业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 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上聚焦用功,筑牢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风保障,为加快企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概述
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所谓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统筹和宣传教育责任。党委要发挥自身的领导作用,统筹全局,还要以身作则,时刻保持警惕状态,明确事情是否可以为之。党委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后,要对其进行广泛的宣传,明确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强调触碰红线的后果,加强工作人员反腐倡廉的基本理念教育。 所谓监督责任,就是国有企业纪委担当的责任,他们既是监督主体也是问责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中, 国有企业的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管力度,其中,问责是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反腐倡廉工作中致命的武器,要将其使用到极致,彻底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提出新的思路和措施来进行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提出,代表着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基本举措,但是有些国有企业党组织并未将其执行到位,违背党的组织纪律,不讲规矩,自身监督不力,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执行严重缺失其监督力度。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想要保持健康的发展,需要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就目前形势来看,国有企业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亟待解决,综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教育力度不够
一是党风廉政教育重视程度不高。国有企业对于党风廉政教育主要就是学习文件、观看视频、阅读党政报刊杂志、会议培训等,教育手段和方式匮乏、教育内容较为肤浅。二是党风廉政教育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党风廉政教育事例的挖掘不深入、不透彻,使得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大打折扣。三是党风廉政教育面不够广。一般国有企业党风廉政教育主要对象是领导干部,对国有企业的基层员工的廉政教育程度还欠缺不少。
(二)责任落实程度不够
一是责任落实存在“外紧内松”现象。尽管国有企业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但是仍有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依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二是“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由于很多国有企业负责人只注重对企业的业务经营,甚至有个别负责人认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企业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职责,没有认识到“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理解存在片面性。个别国有企业党政领导将党风廉政建设简单理解为开会部署、签责任书等工作,并没有将其深入到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去,无法发挥其主要作用。
(三)相应机制还不够完善
一是责任分工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责任制,但并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量化分工。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只是对上级文件进行复制使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国有企业纪委监督者往往不是上级派驻人员,而是在企业内部受党政负责人领导,监督职能很难有效发挥。三是监督合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在国有企业中,涉及到的业务十分繁多,只是依靠纪委的监察力最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财务状况、核算状况、资金流转情况等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合作机制。
(四)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够
一是在国有企业当中,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过于笼统,而且责任不清晰,操作性不强。二是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害怕对违纪行为严格处理会给企业本身“抹黑”的错误观念,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往往存在着“睁一只眼闭着一只眼”的心理,以集体名义淡化个人责任。三是个别国有企业纪委在实际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放不开手脚,一些关键问题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出现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惩戒力度过轻,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落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对策
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对于国有企业从体制上纠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清、落实不够、追究不力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坚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有权有责才有威,权责要统一。国有企业党委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一是要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上尽责。国有企业党委要按照主体责任分工,厘清责任清单,逐项抓好落实。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主动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情况的督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党政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体现到业务工作和管理中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要在强化党组织的宣传教育、作风建设上尽责。国有企业党委要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和协调。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让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对 党纪国法的敬畏和对纪律规矩的认同,形成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坚持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真实的发展状况,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坚持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坚持少开会、不说空话 套话、严格控制各类经费,彻底铲除腐败土壤。三是要在做好廉洁表率、严格责任追究上尽责。国有企业党委必须发挥好表率作用,在用人和提拔机制中,要严格守好自身的职责,不能任人唯亲、搞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要从严治党,严厉 查处懒政庸政的行为,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格查处,做好“自身净化”,营造“不能腐、不敢腐”的氛围。
(二)坚持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是要发挥教育引导和预防警示作用。要加强广泛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企业内部典型案例给广大员工以警醒作用,在国有企业内部形成优良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对于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在企业内部通报,发挥震慑作用。同时,对于企业内部出现的问题要分析深层次原因,更好地发挥监管和预防作用。二是要明确监督主体。强化国有企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和突出监督职责,明确纪委自身的监督和检查主体,严格掌控好监督职责和要求,防止在具体落实监督过程中出现“多头”现象,导致多部门监管但多部门都监管不力的情况发生。三是要严肃惩处违纪腐败问题。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运用好“四种形态”,对出现的小问题、小苗头要及时进行提醒,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以具体问题为导向,实行“一案双查”、 “责任倒查”机制。同时,要畅通基层信访举报渠道,发挥全民监督监察的作用。对于出现违法违纪的负责人,要依法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在国有企业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充分发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治疗党内腐败的良药。这“两个责任”都是国有企业做好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举措,必须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