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磊 刘吉林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长江大学 社会救助研究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3)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传播,校园欺凌现象曝光率增加,校园欺凌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人民日报》将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形象地概括为“骂、打、毁、吓、传”(骂,即辱骂、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打,即打架、殴打、造成身体伤害;毁,即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吓,即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传,即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1]而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的各种暴力和非暴力的欺凌行为,通常由于该行为造成的物理危害较低而并未受到有效的法律惩罚,但施暴者的危害行为对受害者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和精神伤害是不容忽视的。校园欺凌具有对象固定性、行为反复性、方式多样性、身心伤害性等特征,不仅是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的暴力事件,[2]而且已发展成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
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过程中,人们习惯着重围绕对施暴者的惩治以及从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等方面展开研究,却往往忽视了受害者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作用。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指出:“无被害人即无犯罪。”[3](P5)因此,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预防被害的发生,同样能有效阻断校园欺凌行为。然而,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对校园欺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明确区分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开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造成了较大的困扰。在防治校园欺凌的过程中,学校、老师、家长等对校园欺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地介入、干预,抑或处理的方式不当,导致受害者身心持续受到伤害,甚至严重到不可逆转的地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造成轻微后果的欺凌者,学校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会公开处理;对于经常欺负同学,有不良记录的欺凌者,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纪律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使受害者暴露在重复被害的危险之中。校园欺凌行为造成受害者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按照司法程序处理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尚无一套健全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接受调查的特定机制,容易使受害者陷入再次被害的恐慌之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现有措施虽然可以给予欺凌者警示、处罚,暂时缓解校园欺凌现象,但留在受害者心中的创伤却是难以根治的。
因此,笔者主要以校园欺凌中的受害者为中心,通过对受害者被害性的深入研究,分析受害者在遭受校园欺凌之前的主客观致害因素以及遭受校园欺凌之后的特性转变;从受害者的角度开展综合性的防范被害的活动;最后,根据受害者遭受欺凌的不同阶段,指出预防校园欺凌发生的应对之策,以及欺凌发生后如何降低受害者的被害后果,避免重复受害。
被害性是指受害者由于存在某些易遭被害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从而引起被害发生的各类受害者所具有的共同特性。不同于被害原因,被害性作为引起受害者被害发生的条件,在违法犯罪行为中起到刺激、诱发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被害人”一语源于拉丁文victima,又被称为“受害人”或“受害者”。[4](P145)关于“被害人”的概念,学术界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与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前者指任何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伤害或损失的人;后者涵盖了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侵害。校园欺凌中的受害者,笔者主要采用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概念,即指受到犯罪行为、违法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以及其他施暴者的不良行为侵害的学生。根据受害者是否遭受侵害或承担被害后果,笔者将其划分为既然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5](P35)一方面,分析在校园欺凌尚未发生或者处于萌芽状态时潜在受害者的致害因素;另一方面,分析在校园欺凌发生之后既然受害者被害后特性的转变,归纳受害者在不同阶段遭受欺凌的条件和因素,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
1.受害者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受害者自身存在某些心理或性格特点,这容易促使施暴者将施暴的目标转移到他们身上。这些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容易轻信他人,没有防备。在学校的日常活动或者人际交往的过程中,盲目相信他人,缺乏警惕性,给施暴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此类行为通常发生在中小学生身上,他们由于年幼,缺乏对外界危险因素的判断和辨识能力。具有这一特性的学生被害突出表现在被勒索财物、抢劫等事件上。第二,性格内向懦弱,胆小怕事。这类被害学生不仅容易成为被欺负的对象,而且在受到侵害后不敢反抗、忍气吞声,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这类被害学生更容易陷入重复被害的危险之中。第三,喜欢炫耀攀比,性格多变易怒。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校园中炫耀攀比之风盛行。学生之间常常为此发生口角,激化校园矛盾。而性格易怒的被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一直被家长溺爱,形成了自以为是、独断专行的个性,在与同学交往中,往往表现出极强的支配欲和粗暴蛮横的性格特点。久而久之,其他学生形成了反抗心理,一旦性格易怒学生的行为超过了其他学生的忍耐限度,这些学生就很可能对其实施过激的报复行为,从而造成欺凌的结果。第四,学习成绩不理想。这些学生遇到学习困难,容易产生过度焦虑、抑郁、自卑的心理,抗挫能力低。施暴者正是利用了他们缺乏自信、不敢反抗的心理,把他们当作欺凌的对象。另外,个别学生出入电玩城、网吧等,遭遇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被害的几率也大大提高。
2.受害者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受害者被害时客观方面存在易于诱发欺凌事件的因素,这些不受被害人意识控制的因素一经出现,便具有不可轻易改变的趋势。研究这些客观致害因素,对于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家庭因素。每个人的出生和生长环境都是无法预测、不可选择的。良好的家庭环境是一个人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基石,也是身心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常常孕育出不健康的心理因子,特别是当他们面对经常争吵、打骂、处于敌对状态的父母,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形成敏感、多疑、自卑等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性格。第二,学校因素。目前,大多数学校注重应试教育的局面还未扭转,追求分数、排名和录取率,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下,老师和学生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互动效果不明显。部分学校没有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德育宣传和普法教育不够深入,学校各部门职责不明确,老师未能及时介入、了解学生的情况,也未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制等。校园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使学生被害的几率大幅增加。第三,社会因素。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媒体的传播,一方面,扩大了事件的关注度,提高了全社会对校园欺凌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媒体对事件的曝光很可能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上的二次伤害。特别是由于我国网络秩序管理不够规范和严密,媒体报道中对施暴手段和场景的细致描述乃至视频图像直接播放,容易引起青少年盲目效仿。
1.受害者社会认知的转变
认知是经验的组成和解释意义的过程。社会认知是通过学习和模仿他人,获得外界讯息进行自我加工,经过长期的经验总结,从而形成对社会的看法和根本观点的过程。受害者遭受欺凌后往往会产生一些“消极偏差”,因为人们对负面信息更敏感,更有可能注意并记住,由此影响其对他人和情境的评价。[6](P50)受害者常常会感到命运不公,产生抱怨甚至报复社会的心理。长此以往,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对社会的看法和认知逐渐呈现负面化倾向。受害者被害后社会认知的负面化转变,不仅使其难以回归正常生活,也不利于其人格的成熟和心理的健康发育。
2.受害者心理特征的转变
遭受校园欺凌侵害的学生,不仅人身和财产等权利会遭受损害,其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程度甚至比想象中更加严重。一方面,突出表现为产生抑郁、焦虑、自卑、恐惧等消极情绪,这些情绪逐渐渗入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会导致受害者精神涣散,成绩下降,在日常交际过程中,甚至会对身边的亲朋好友产生不信任感,久而久之,会促使受害者形成孤僻、封闭等不良性格特点。另一方面,受害者受侵害后也存在向加害人转变的可能性,他们深受犯罪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恶逆变,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受害者行为模式的转变
受害者被害后心理、精神方面的变化往往通过行为的实施显现出来。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受害者经常表现得沉默寡言、小心翼翼,有的行为举止怪异,时常脱离集体活动,行为具有排斥性。即使在和家人相处时,也时常闷闷不乐,不愿吐露心声,逐渐加深了与亲人的隔阂。更为严重的是,受害者产生自暴自弃、自甘堕落的想法,染上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等恶习,甚至将他们所遭受的凌辱施加到其他学生身上。相关研究表明,被欺凌者受欺负与外化问题行为呈显著的正相关。外化问题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所受欺凌行为的回应。[7]被欺凌者常常采用攻击行为进行自我防御,麻痹自我,出现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角色转换。此外,部分受害者出于自我保护,选择加入施暴者的队伍,实施欺凌行为,继而引发群体效应。
受害者作为亲身感受、亲眼目睹整个欺凌事件的当事人,在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欺凌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被害预防也有相应的措施,可以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不论是正在遭受欺凌还是遭受之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已经承担了被害后果。施暴者已经对受害者的财产、人身、精神等方面造成了损失和痛苦。因此,我们必须对既然受害者进行疏导,对有被害倾向,具有一定主客观致害因素的潜在受害者进行保护,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被害预防与干预体系。
1.社会被害防控是进行校园欺凌被害疏导的重要环节
社会被害防控在指导、统筹、调配相关部门和人员处理安抚、治愈受害者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政策明文规定,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具备一套应急预警机制。在受害者遭受欺凌后应尽快介入和干预,紧接着报警备案,受害者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送医处理,等等。应急预警机制体现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共同处理危机。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还应建立健全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校园欺凌的法律概念,正确划分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的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身心严重受创,选择走司法程序的受害者,立法应该进行重点保护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相比于普通司法程序,对于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行为,也应当提倡恢复性司法。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为前提,促进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和解,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受偿权利的实现。此外,在受害者接受调查、陈述真相的过程中,为降低受害者的痛苦,避免其再次受害,应该由接受过此类培训的专业人员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尤其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应具备区别于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程序,通过心理疏导,促进受害者的精神康复。
2.确认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具有主要监管职责
在受害者遭受校园欺凌后,学校有责任为其提供被害援助。如前所述,受害者主观上具有某些方面的致害因素,比如性格懦弱、胆小怕事。在遭受施暴者的欺凌后,这些性格上的缺陷就进一步放大了。受害者往往由于受到威胁等原因对欺凌事实三缄其口,甚至包庇施暴者。此类情况的出现,表明学校并没有建立健全受害者反映被害事实的渠道,也没有在校内营造保护受害者的良好氛围。因此,为了实现对既然受害者的有效疏导,学校不仅要加强反校园欺凌的宣传工作,还应该采取具体举措援助受害者。第一,学校应该有一套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内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介入事件,调查事件真相,积极协调,帮助受害者获得医治和赔偿,为抚平治愈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第二,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或辅导室,引进专业对口的心理咨询师,为在校学生提供倾诉心声的平台。不仅如此,学校还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对校园欺凌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欺凌事件的判断力,增强处理该类事件的能力。同时,学校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应编写学生的成长档案,观察学生的心路历程,一旦发生异常,应该及时与学生沟通,并向心理咨询师请教相关知识和疏导技巧。第三,学校应建立严密的安全保卫系统,完善监控设施,尤其要注意校园内比较偏僻的场所。校园欺凌发生后,安保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制止欺凌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此外,与公安机关合作,增强警卫力量,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巡逻,为正在遭受或已经遭受欺凌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加大对有欺凌倾向的施暴者的震慑力。
3.发挥家庭对既然受害者的治愈和开导作用
校园欺凌发生后,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应正视此类事件,尽快与学校、老师取得联系,协助处理好受害者人身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身心恢复等问题。第一,善于倾听孩子诉说烦恼,实时关注其情绪、心理和性格的变化。向学校了解孩子在校期间的人际交往情况和日常学习生活,依据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在校表现,引导孩子正确应对欺凌威胁。第二,帮助孩子树立对校园欺凌事件零容忍的态度。在确保孩子不受伤害的前提下,鼓励孩子向学校、老师以及相关救助机构寻求帮助,尽量将孩子所遭受的痛苦、被害后果降低到最小限度。第三,校园欺凌发生后,父母不能向孩子灌输以暴制暴的思想,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当伤害发生后,父母要给予孩子足够的温暖和关怀,营造舒适安全的环境,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为其排忧解难。第四,创新家庭与专业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父母在疏导孩子的过程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可以向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沟通请教,共同制定疏导方案,帮助孩子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和生活困境。
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关注。《通知》首次对“校园欺凌”这一术语进行了界定,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通知》和《意见》主要体现为一种宏观指导思想,对于校园欺凌的治理仍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门立法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还处于空白状态。有学者提出我国不用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门立法,只需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即可。比如,完善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但是,这些法律的调整对象和事项各有不同,其立法目的和侧重点也存在差异。对校园欺凌问题尚不足以做到针对性治理,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同样也缺乏相应的关照与回应。
首先,明确反校园欺凌专门立法,建立反欺凌体系。确定反校园欺凌立法的框架,明确其主要目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特别是要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惩戒和矫正辩证地融合,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成长成才,也要在宽宥其过错的同时,明确社会行为规范,阻止其对他人、学校乃至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其次,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的成效较为突出,值得参考。日本《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以及相关反欺凌立法的出台,建立了以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为中心,各地教育委员会、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之间分工合作、职责分明的应急与处理机制。日本立法对校园欺凌术语不同阶段的解释,以及相应咨询与问责机制的完善,都体现了日本对校园欺凌受害者极度的重视与特别的保护。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反校园欺凌立法主要是自下而上、以州为单位的地方立法。联邦政府通过吸收州立法与各学区具体的反欺凌政策,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全国性法案,倡导反欺凌理念,推进反校园欺凌运动,并为地方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专项资金。[8]美国通过层层立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预防、保护体系,加强了对实施欺凌行为施暴者的惩戒力度,在具体的立法中详细地载明了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表明,治理校园欺凌要有系统思维,协调各方,层层出力,提高学校、家长以及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归根结底,要通过专门立法,运用法律惩罚功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9]
最后,以制定反校园欺凌法为契机,完善全方位责任体系。随着对校园欺凌后果认识程度的提高,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势在必行。当然,立法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做好进行长期艰苦探索的心理准备。成立专门的校园欺凌治理小组,领导整治工作。前期应深入调研,通过问卷和实地考察的模式采集数据,反映真实情况,以便于校园欺凌立法更具针对性。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应当先阐明概念,结合现实条件将校园欺凌、欺凌行为、施暴者及受害者等概念具体化、法律化;并列举我国欺凌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完善每种欺凌行为所对应的法律惩罚方式,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辨明欺凌行为与之对应的法律关系。造成受害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适用民事法律;学校等责任主体因自身的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行政法律;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的,适用刑事法律。明辨法律关系不仅能解决不同情形中的法条竞合与适用问题,也能提高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意识。立法应具体规定政府、学校、家长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应对欺凌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为规制和预防校园欺凌建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不仅要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戒力度,更要呼吁人们关注受害者权益保护。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研究受害者的被害性,对校园欺凌的规制与预防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索。这对减少我国校园欺凌的发生,做好事后补救工作以及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建构受害者疏导与保护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反校园欺凌法律体系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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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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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民教育编辑部.无“法”不足以治“欺”[J].人民教育,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