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芙蓉
(长沙理工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114)
“绿色发展”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五大理念之一,具有生态智慧、生态道德的发展模式。绿色发展必然是正义的发展,正义是保障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也是绿色发展的重要目标。
绿色发展理念是基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所导致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背景提出的。当资源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严重瓶颈时,我们才深刻地认识到环境与经济、绿色与发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没有良好的环境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而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无法解决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技术难题。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也是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必要条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对于本国发展还是对于国际责任而言,都决不能再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发展。
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正义实际上是环境利益和由环境问题引起的利益在社会中的分配正义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环境正义已经成为社会正义的一部分。环境不公折射出的是社会不公,而且必将加剧社会不公,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1]。环境经济学认为环境问题充满了外部性,正是因为外部性导致环境影响的施加者和受影响者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而在已有的社会不正义面前,环境外部性则会明显加剧这种不正义,造成进一步的发展失衡。就我国目前的情形而言,环境不公导致社会不公加剧的显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剧东中西部的差距。随着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转移的大潮来临,“三高一低”的产业呈现出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中西部地区环境标准和治污能力都比较低下,而且西部许多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破坏后难以修复,甚至产生不可逆的后果,这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言无疑是雪上霜。
第二,加剧实际的贫富差距。富人消费更多资源,拥有更多住房和汽车,富人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施加者,而他们却更有能力摆脱环境污染的影响,搬迁到环境良好的地区。而中低收入人群在环境污染面前是被动的,环境污染加剧了他们的实际困境。因环境污染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情况多发生在弱势群体当中,这将导致贫者愈贫。
第三,加剧城乡差距。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格局使农村地区成为环境保护的真空地带,产业转移、污染转嫁使城乡之间的发展水平、贫富差距都有加剧的趋势。
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尤其是每到冬季的雾霾围城,表明任何人在环境污染中都不可能置身事外。“发展”本身就包含不断减少社会不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内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促进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社会正义时,矫正环境不正义就成为发展的基本任务。
绿色发展是具有哲学反思式的发展,它深刻认识到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要求“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划定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2](P23)。绿色发展对于正义问题的解决之道主要着眼于优化产业结构、空间结构,规划主体生态功能区,通过整体格局的调整来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强调绿色富国、绿色惠民,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然而,绿色发展的一系列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相应的正义考量。绿色发展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它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共赢,而正义是合作的基础。离开了正义,任何所谓的“绿色发展”都是不可持续的。这种正义,不仅仅是与绿色发展直接相关的显性利益分配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还涉及到许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即涉及到许多基础性的制度改革。因为只有通过基础性的制度维护基本的社会权利正义和结构性正义,才能够涵容、支持绿色发展。
绿色引导发展,正义保障发展。然而,正义在绿色发展中如何实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揭示正义问题在绿色发展中如何表现。正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正义具有相对性,正义追求的不是真理,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均衡和稳定的状态。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潜在性和污染者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因此,正义在遇到环境问题时显得更为错综复杂。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范畴,正义不仅意味着发展的平衡和权利义务的对等,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发展平衡和新的权利义务对等。绝对的正义只能到“乌托邦”中去寻找,现实中的正义是不断发展的实践智慧。当前中国绿色发展的正义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环境面前人人平等”,因为自然环境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个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恶果,无论谁都不能幸免。因此绿色发展的正义底线应该是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是每一个人在安全的环境下生活的平等权利,这是面向所有人的生命平等权利;其二是因环境问题进行申诉的平等权利,这是对生命平等权利的保障及其受损害后的补偿正义。尽管环境危机最终人人都无法幸免,但是在现阶段仍然具有地区性,在经济上有较优越地位的人更容易摆脱这种危害,也更容易成为加剧这种危害的根源。因此,保障每一个公民在环境问题上的生命平等权利及相应的政治参与权利,可以说是绿色发展中“作为公平的正义”。
第二,自由原则。整体主义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难题,整体利益与个体自由的矛盾使环境保护主义从一开始就受到自由主义的诘难。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典型的公共性,使人更容易看到其公益性和整体性的一面,而较容易忽视个体性的一面。整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的保障,但如果过度损害个体利益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也无法保证整体利益的长久实现。在我国的环境政策中,无论是主体功能区规划,还是生态补偿,都是从整体大局出发,对于个体的自由、个体的选择权利确实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个体利益除了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显性利益,还包括阿玛蒂亚·森所说的“可行能力”,即个人的选择自由能力,这对于个体的发展来说是更根本的利益。自由是主体对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的真实把握,自由本身也是发展的目的。因此,绿色发展需要保障在共同体利益思维下的个人自由,也只有自由才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态理性,从而理性认识和自觉维护绿色发展。
第三,经济正义原则。环境问题产生于物质生产过程,本质上要通过人与自然合理的“物质变换”的经济运行过程来解决。“市场失灵”是环境问题的主因,表现在:一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无法克服的缺陷;二是市场机制的不成熟;三是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在我国,更多地表现为后两种原因,而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结构本身的不合理。绿色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绿色经济发展,通过供给侧改革来调整经济结构,通过合理的市场制度安排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的竞争机制,使得绿色企业、绿色产品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才能培育不竭的绿色经济动力。
第四,制度成本分配正义原则。绿色发展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来实现,任何制度变迁都会带来制度成本。制度变迁成本分配公正问题所包含的最重要问题之一,就是那些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较多地承担了社会变迁代价而处于弱势的群体,能否公平地分享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收益[3](P195)。绿色发展的制度变迁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城市,环境标准的提高必然会造成居民生活成本的提高,这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影响要甚于高收入人群;其二,在农村,环境标准的低下或缺失,使得农村人口容易成为城市转嫁环境成本的受害者。制度变迁成本分配正义,可以减少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不稳定因素,体现绿色发展制度创新的合理性。
农村环境保护的困境在于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资金、技术的缺乏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低下,使农村在环境治理中往往处于被遗忘的角落。同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趋势加剧,一些城郊结合部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渣的堆放地。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行为,使很多生态系统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土壤污染程度加剧,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威胁国家生态安全[4]。“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仅2014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减少耕地面积38.80万公顷[5]。
农业是对环境有着天然依赖的产业,环境保护标准的提高虽然符合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但在短期内容易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贫困又是最严重的污染源头之一,在贫困落后的农村和山区,当地人为了生存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比比皆是。农民是环境问题中的弱势群体,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许多有能力在外谋生的年轻劳动力选择在城市生活,留下老人、妇女、儿童留守农村,这些生理上的弱者更加容易成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农民因缺乏环境参与的途径,在受到环境污染侵害后更容易选择暴力抗污。
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到农村的环境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激励性补偿,建立横向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P24)。“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2](P27)而且“十三五规划”中除了单独提出绿色发展、重视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外,在其它三大理念中也都体现了重视农村环境的内涵。如“创新发展”理念中提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2](P14);“协调发展”理念中提出“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2](P20);“共享发展”理念中提出“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2](P33)。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发展战略层面对城乡环境正义的重视。
当前我国的环境政策在实现正义的问题上主要着眼于经济层面,“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6]是基本原则。经济上的支付、补偿确实是实现正义的基本举措,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的环境不正义问题,因为其根源在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整体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当前,我国在绿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一方面既要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生态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扩大内需,实现经济稳步发展;一方面既要守住农村的生态红线、保障生态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进行城镇化建设,扶持农村人口脱贫致富[7]。正义具有多元性,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特性,不能“一刀切”[8]解决;正义具有博弈性,需要作出成本上的考量;正义具有妥协性,有时候需要部分人在一定程度上作出牺牲和退让。但是有一点是绝对的,那就是在追求正义这条道路上是永不止步的。绿色发展的落脚点是绿色惠民,让老百姓都真实地享受到绿色发展带来的福利,这才是绿色发展最根本的正义。
[1]徐春.社会公平视阈下的环境正义[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6):95-99.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3]高兆明.人民的正义:正义理论的中国问题意识[J].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12(7):19-24.
[4]环境保护部.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2010-06-03.
[5]环境保护部.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2016-05-20.
[6]周开壹.绿色发展的本质和中国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环境与可持续发展[J].2016(5):108-112.
[7]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8]李淑文.环境正义视角下农民环境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