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木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沈阳 110015)
动物隔离检疫是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动物隔离场是用于检查、验看进入某一流通领域动物是否患有传染病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1]。特别是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与管理中,动物隔离场作为人工防疫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输入无疫区动物在进入无疫区核心区前隔离检疫、隔离观察,确保输入动物无疫安全的重要任务[2-3]。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就当前现状及管理机制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自2011年,辽宁省分3批在无疫区缓冲区设立了14个动物隔离场,分别位于康平县、清原县、桓仁县、阜蒙县、彰武县、昌图县、西丰县、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绥中县、建昌县。根据大连市所处地理位置及无疫区管理的需要,在大连市金州区设立了1处动物隔离场。2011年由辽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发放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6年根据省政府下发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缓冲区动物隔离场防疫条件审核权限下发至各市。
目前,辽宁省12个动物隔离场均为租用,2个隔离场为自有。通过调研,各地动物隔离场的承租方式和租用时间各不相同,而出租方也存在国有、集体所有或个人等多种形式。由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场所看护人员均为聘用的社会非专业人员。按照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动物隔离场隔离饲养动物范围主要针对猪、牛、羊等相关易感动物,对输入辽宁的动物应当隔离检疫,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大中动物隔离45 d。对拟隔离动物的,通常提前签订隔离饲养协议,双方自行约定费用标准或费用承担方等形式开展隔离饲养工作。
自2011年设立至今,辽宁省14个动物隔离场共隔离省外输入动物267批次,其中强制隔离非法引入动物52批次,申报审批的动物35批次。可以看出,隔离场隔离动物批次数仅占实际引入数量的很小部分。通过调研,隔离饲养条件无法满足要求、隔离时间过长等因素是输入动物方不愿到隔离场接受隔离检疫的主要原因。
辽宁省的动物隔离场均设立在原有的国有种畜场、个人闲置的饲养场等地方,并非专用的动物隔离场,相关设施设备无法满足隔离检疫动物的需要。由于多年来没有专门对设施设备和更新进行资金投入,场内场地、圈舍大部分比较老旧,通风、保温、饲喂、饮水等设备缺失、落后,无法满足隔离饲养相关易感动物,特别是需要较高饲养条件的乳用、种用动物实际需要。绝大多数动物隔离场没有配套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方式仍以掩埋、焚烧为主,处理方式不符合当前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的方向。多数动物隔离场没有建设或配备适应各类大中动物的保定设施,不利于开展采样、检疫等相关工作,缺少消杀虫、防鸟、灭鼠的设施设备。隔离场各功能区划分不明确,没有检疫消毒、饲料饲草、车辆消毒等专门的库房或区域,没有病畜隔离区或隔离房,未建立并发挥内部隔离功能。
自隔离场设立至今,14个缓冲区隔离场利用率始终不高,实际使用情况并没有达到设立预期。除上述提到隔离场的硬件条件无法满足实际要求外,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虽然《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隔离场的定位为经营、开办,但作为无疫区人工防疫屏障的一部分,作为行政管理措施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以何种性质和方式运行一直没有明确,管理部门以何种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的界限较为模糊。隔离饲养期间管理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隔离饲养所需的饲料、饮水、人工等由哪方提供或负责没有明确规定,饲料的选用没有具体标准。如需隔离场提供,其费用没有明确标准,且作为行政管理措施,收费服务也不符合相关规定。隔离饲养期间,隔离动物健康、安全责任的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发生非国家规定动物疫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其责任界定及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如责任在隔离场方,相应的赔偿机制和标准没有建立。
通过此次调研,动物隔离场在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动物隔离场雇佣的场区看护人员多为非专业人员,在动物隔离饲养期间,没有兽医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于临床健康的检查达不到隔离检疫的实际工作要求。而对于县级现有官方兽医配置来说,很难在隔离期间连续45 d派出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虽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文件要求,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隔离动物实施疫病检测,但并未规定频次,且隔离场均处于省界偏远地区,也增加了疫控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的难度。可以说,输入无疫区隔离场动物的检疫、检测工作需要县级动监、疫控投入不少的人力和物力,而在实际情况中,各地方财政并没有相关投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大中动物隔离期为45 d,如此长时间的隔离监管时限,不仅饲养成本高,造成隔离动物发病死亡的风险大,而且严重影响了动物饲养、出栏等正常周期、计划。财政每年拨付的隔离场补贴经费基本都用于支付场所租赁和人员雇佣的费用,无法满足隔离场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相关设备的维修更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费用支出。因此,多数场所的硬件设施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必须确定无疫区缓冲区动物隔离场的性质。作为无疫区人工防疫屏障,隔离场是无疫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承担着输入动物隔离观察和隔离检疫的重要功能,而隔离检疫是无疫区管理的行政监管措施,因此应将动物隔离场运行性质确定为公益性,一切运行费用由财政拨付。制定动物隔离场管理办法,确定隔离饲养的管理方式,明确隔离监管要求,细化相关标准和程序,例如提供饲料、饮水的标准,圈舍内通风、保温设施的标准及使用要求,日常消毒药(剂)的选用及带动物消毒的方法、程序等标准[4-5]。制定统一的隔离场使用协议,明确隔离动物隔离饲养期间健康、安全的相关责任,规定隔离场及使用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涉及隔离场方责任的明确赔偿标准,并纳入相关资金补助预算。
制定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确定隔离场饲养隔离、物资贮存、消毒专区、人员住宿等功能区划分和建设标准;确定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饲喂、饮水等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确定隔离动物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消耗品的使用和贮存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对全省现有动物隔离场进行改造,按照制定的标准完善隔离场的设施设备。可参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动物隔离场进行改造,提升动物隔离场的隔离条件和硬件标准[6-7]。
针对目前动物隔离场在日常运行及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建议对现有模式进行调整。仍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隔离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隔离场日常运行进行常规维护。当有输入动物申请隔离检疫时,由隔离场所在地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官方兽医或委托村级防疫员对动物实施隔离观察,并将检查结果每日上传至信息平台。明确县级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对隔离动物开展疫病检测的频次。并可以尝试模式创新,由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隔离动物进行疫病快速检测,发现疑似病例,再申请向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进行采样确认。上述两个建议可以有效解决大量消耗县级机构人力、物力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增加动物隔离场的运行补助经费,以满足隔离场租赁、人员费用支出、基础设施维护以及购置、更新相关消耗品的需要。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考虑实际运行情况、动物饲养周期及动物疫病流行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缩短隔离期限。引入风险评估制度、动物疫病监测及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隔离检疫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有利于各地执行国家规定的输入无疫区动物隔离监管制度,推动动物隔离场切实有效发挥人工防疫屏障作用[8-9]。
动物隔离检疫,是防控动物疫病通过流通环节传播的重要措施,无论在国内的区域化无疫区建设,还是进出境动物检疫,动物隔离场都是必要的防疫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