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有利網絡安全

2018-03-19 06:38
澳门月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監管安全法澳門

內地已於2013年9月正式實施《電話用戶真實身份資訊登記規定》、2017年6月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網絡安全監管方面,明確對公民個人資訊安全進行保護、加強網路運營者對其使用者發佈的資訊進行管理等。目前,澳門剛剛結束《網絡安全法》的諮詢期,離立法還有一定的距離,如何看待澳門的立法進度?而法案的出台是否能夠有效阻止網絡犯罪?

余亮豪認同當局在立法上存在的困難,以他作為科技業界的一分子來看,《網絡安全法》的立法“遲到好過無到”。綜觀鄰近地區新加坡於2017年年中才進行《網絡安全法》的修訂。以澳門的修法進度來說並不算太遲,而諮詢文本中提及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設立相對較遲。論及法律的設立與定位要如何才能取得平衡?余亮豪指出,以新加坡為例,他們在推出《網絡安全法》後,仍有不少的“聲音”。隨著網絡攻擊的增加,立法是必需的,但是在技術、宣導上更重要。立法不僅僅是為了當局監管機構的便利,而且要保障網絡的安全性。對此,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角色很重要。另外,雖然《網絡安全法》的諮詢期較短,余亮豪理解當中的緊迫性,要如何釋除公眾疑慮是另一個問題。諮詢文本中提到違反法例的話將受到懲罰,卻沒有提出究竟要如何追查?也沒有提出進行追查的成本?建議政府立法的同時,設計好藍圖,不單以行政主導,而要配合技術與宣傳、教育的工作,與私營機構、個體共同維護網絡的安全。

澳門與香港、新加坡不同的是,政府提出的法案,沒有主動指出怎麼成立監管機構,以及關於網絡安全相關的研究、學習與培訓,而這些正是小城市的必需條件。以香港和新加坡為例,他們的資訊流通量大,民眾未必能夠接受被完全監管,這就意味著相關培訓和研究的重要性。澳門當局立法若偏向行政主導,如設立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各領域監察實體,正如一套行政命令式的法案,而忽略了相關的技術的提出。也就是說,《網絡安全法》諮詢文本提出的三層監察實體中,未能體現出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具體執行內容,除非我們所有網絡資料的交換都留有紀錄,這又將形成私隱的問題。余亮豪提出疑問,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方向與定位是什麼?如何執行?由誰負責資料備份與存儲的工作,其責任歸屬是什麼?

梁鴻細指出,內地於2013年9月正式實施《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而2016-2017年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範電話卡使用者需要實名登記,如果沒有實名登記的話將被停機。由此看來,特區政府吸收內地的經驗,在電話卡實名登記後犯罪電話減少的成效上進行立法。澳門本著維護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上,結合大灣區的發展環境下,有義務、有責任做好網絡安全的工作,以配合十九大提出的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梁鴻細建議,澳門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可考慮規範每一個接入本澳互聯網服務的用家都需要實名制,預防犯罪分子利用免費網絡接入本地區,以實施犯罪行為。政府下一步需對無線網絡進行驗證,加大力度監管網絡安全。

梁耀漢表示,澳門自2000年開始籌備《網絡安全法》,到2017年底進行公開諮詢,具體如何執行,需要一定時間進行深化的探討。以國內2013年的政策出臺,直到2016至2017年的嚴格執行電話卡實名制來看,澳門目前的立法進度是適時的,如果沒有立法規範,將影響下一步網絡安全的發展。法律的出台是為了配合行政程序的執行,有效杜絕安全隱患,方便當局進行追蹤及監管。只有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才能在減低安全隱患與保護個人隱私方面取得共識。另一方面,站在政府層面有利於監控個人言論,杜絕謠言以及違法違規信息的傳播,可以從源頭上追溯源頭。當局在搜索相關資料,訂立政策與機制時,需要考慮諸多因素,在研究通訊實名制的可行性與必要性的同時,也要透過普及網絡及資訊安全知識,從而提升個人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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