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秋
(西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西安,710122;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即包括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律科学语言、法律普及语言、法律文学语言等一切与法律有关的语言形式。法律语言学正是以这种广义的法律语言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语言学者和法学界人士在引介、研究、教育以及对外交流方面为法律语言学在我国的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如今,法律语言学成为了我国学术界一个比较活跃的领域,获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有学者对该学科作了如下生动形象的评价:“在新兴的法律语言学中,语言与法律不是简单相加、油水分离的,而是血肉相连、脉络相通的;语言因普照法律使自己魅力四射,法律因受到普照愈加光焰无穷。”[1]
从我国学者对法律语言学及其分支的综述性研究可以看出,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该学科的研究成果丰硕,研究范畴也日渐广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对比研究俨然成为法律语言研究的热点议题之一。相关研究纷繁庞杂,因此有必要将此类研究的现状进行汇总和梳理,通过整合、提炼了解该类研究的主要趋势、特点和不足,以期为未来研究的方向提供有益的参考。
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2]。中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晚,历史不长,成长中的中国需要吸纳西方国家法治中的先进和成熟因素,因此,中国法学界非常关注比较法研究。比较(对比)研究可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照,有助于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和改进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
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世界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语言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因为语言是认识世界的途径。正如吕叔湘先生所言:“只有比较才能看出各种语言表现的共同之点和特殊之点”[3]。如果说语言学的根本任务是对语言的某种现象加以阐述的话,那么可以说,语言学的所有分支都是某一种类型的比较,因为对某一语言现象的阐述,总是要涉及和包含对这一现象中的各种表现的比较[4]。语言学中的对比研究,一般称为“对比分析”或“对比语言学”。作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国家实现法治最重要的工具和有效载体,法律语言的发展极限也就成了法治建设的极限[5]。中国的法律语言学因发展历史短暂而显得薄弱,而在当代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进展迅速,涉及范围广,研究成果丰硕。对比研究可以加快中国法律语言学前进的步伐,使法律语言在负载、实现司法公正方面臻于更完善的境界。
通过检索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近十二年来(2004-2017)公开发表的论文,笔者发现与本主题相关的论文浩如烟海,但其中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仅36篇,另外,检索到博士论文3篇(不含与专著同名的博论),硕士论文86篇,通过Amazon网站和超星图书馆检索到相关专著5部。本文从研究内容的角度入手,将其归纳为立法文本对比、判决文书对比和司法口语对比三类。下文将对这三类研究分别进行介绍和分析。
法律语言学是由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语言应用网络构成的,而这个网络又由不同的分支组成。可以说,立法语言一直是其中最主要的分支。立法语言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在法律语言结构体系中,立法语言有着令人瞩目的作用和功效,因此,国内学者对立法语言的对比研究关注度最高。
其中一类主流研究是描述两种语言的立法文本在用词、句法结构、语篇结构和文体风格的不同特点,旨在为法律语言的习得与发展、中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借鉴。比如,郑殿臣以中美现行的版权法中内容相近的法律规范为研究语料,以传统语文学为研究视角,发现了英汉法律语言在词语定义、假定、但书、层次结构以及引用方式上存在着对应的表述方式,证明了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在“语言接触”中是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的。[6]韩健以系统功能语法的三大元功能理论为主要研究框架,对中美两国宪法的语言结构特征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对比,并对两者的差异进行了文化学视角的剖析,构建了一个“语言—文化”对比研究的框架。[7]陈伟建立了库容约1000万字词的两岸三地法律文本汉英双语平行语料库,从语义、语法和语用的多维视角对法律施为动词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8]
另一类研究则侧重通过语言本体各个层级的比较为两种法律语言的互译提供指导性原则和翻译策略,此类研究的数量最多。比如,李克兴将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译本与国外类似法律文本和国内早期法律译本进行对比,发现当今中国法律英译已经进入一个崇尚和滥用古旧词的误区,这与当今法律语言发展的总体趋势背道而驰。为此,笔者提出并论证了古旧词使用的四项专用原则:简明作文原则、读者理解和认可原则、用词经济原则和用词可重复原则。[9]董晓波针对源语术语与目的语对应词语在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上的对等程度,提出了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概念对等时使用确切对等词;接近对等、部分对等时使用功能对等词;完全不对等时使用释义、中性词、借词或新词。[10]赵军峰从语言的功能视角出发总结出英汉两种语言在法律语篇信息结构和语言实现上的异同,他认为法律翻译工作者必须从宏观上充分关注社会文化以及法律体制的制约因素,在微观层面认真考量不同语言规约的作用以及语篇使用者的态度。[11]
判决书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某个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的书面判定。判决书是一国诉讼制度特点的综合表现,浓缩了一国的司法制度并折射出该国的司法制度赖以运行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基础,成为展示一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12]。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倡导和深化判决书改革,判决书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成为了法律语言学研究者触手可及的研究语料,这为学界开展判决文本的对比研究提供了助力。
张清对中美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两国判决书除了具有用词正式、表述精确、论证严谨、逻辑性强的共同点以外,在内容书写、篇章结构,论述方式、说理风格和语言风格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13]唐师瑶、王升远从法律词汇、程式语以及语篇结构三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比较,并从法律文化和思维模式出发挖掘了这些异同的根源,最后指出日本法在吸纳、融合外国法律文化方面更具开放性。[14]王培光发现香港和内地的判决书在人称代词、判决书的程式度、方言词的运用和判决说理的篇幅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并归纳出香港的判决书的缺点有法律用语不统一、文言词语多、方言语法和欧化语法多,而内地判决书也存在口语化现象严重、判决的说理性弱等不足。[15]杜金榜以其自创的“法律语篇信息树”为理论框架对中美判决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信息结构方面,两国判决书语篇的信息树枝分别沿着证据和法律推理两条不同路线发展,故前者重事实、重依据,后者重推断,主要靠推断实现推理;在信息流动方面,前者信息线性发展较为平缓,层次跳跃小,后者发展变化多,层次跳跃大,单位时间内所涉及的信息层次数多。[16]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是关于两国(主要是中美)判决书的模糊限制语、情态表达、互文性、介入资源、情感度等方面的对比。
法庭论辩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庭话语形式,它是指论辩各方在审判庭、仲裁庭或行政机关的听证会上所展开的论辩,如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词,论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的交叉自由辩论等。由于在法庭审判阶段的话语主体多,目的冲突最为激烈,且针对不同主体的话语内容和体现形式又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庭论辩话语与立法、判决文本的静态性截然不同,它是口语的、互动的、立体的,这正是吸引学界竞相探讨的原因。
顾永忠通过实例演练、广泛讨论和精彩点评,对中国和美国不同庭审语境下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庭审中的各项活动尤其是法庭论辩的技巧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客观的评价。[17]何静秋从对比修辞学的视角出发,在亚里士多德修辞论辩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了中、美两国法庭论辩中不同的诉求策略:在逻辑诉求方面,中国律师偏好运用修辞三段论,而美国律师对例证法的运用更加充分;在伦理诉求方面,两国律师展现出截然不同的特色,美国律师注重人格修辞,而中国律师对“德”和“势”的运用不太在意;在情感诉求方面,美国律师对修辞格、恐怖呼吁和人情事理的运用较比中国律师更加丰富。[18]曾范敬对中美刑事审判程序中公诉意见书与控方陈述的语言进行了比较,进而对我国公诉意见的书写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回归公诉意见书法庭演讲辩论本质;重视“听众”分析,构建说者—听者人际关系;禁用“法言法语”,慎用“法言法语”;使用有力型语言表述风格。[19]除此以外,还有少部分人关注了中美法庭论辩过程中的律师的态势语言、合作与礼貌等语用现象的对比。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国内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从研究内容来看,目前的研究范围狭窄,重复性研究过多,缺乏创新性。首先,虽有个别研究以合同书、仲裁书等法律文书或法庭询问语言、警察告知语言为比较内容,但关于立法文本、判决文本的对比研究显得过于集中和重复,且研究视野局限于语音、词汇、句法、语义等微观细节,着眼于语言现象的差异,没有把话语放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对语言差异所揭示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现实关注不够。其次,对动态法律话语的关注局限于律师法庭论辩策略的对比,对其他庭审参与主体特别是话语权力弱势方的话语行为缺乏关注,也很少涉及庭审参与者之间法庭互动话语的对比。再者,国外在语音识别、语言证据等应用型研究方面的成果遥遥领先。尽管如此,国内学界并未以此为参考,相关研究却寥寥无几,十分薄弱。笔者认为,这种局面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受中国文科研究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影响,国内学者对当前法律语言的前沿研究敏感度不够高,对应用型研究总是保持着“若即若离”的态势,不愿深入其中;另一方面则与我国庭审制度的相对封闭性有关,国内普通群众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与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相关语料的获取并不便利,这对开展法律语言的应用型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第二,从比较对象来看,主要以践行普通法法律制度的英美国家为参照,仅有少量研究以港澳台、日本和俄国为参考,没有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语言给予应有的关注,原因可能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比较而言,目前英美国家的法律体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大,很多国家的法治建设均以此为参照和借鉴,另外,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较为接近,与英美法系较为疏远,将中华法系与英美法系做对比研究可以更加凸显两者的差异,更加“有话可说”;二是在我国法律语言学界,懂法、德、意等语言的研究者同懂英语的研究者比较起来可谓“凤毛麟角”,语言障碍限制了比较对象的扩展。
第三,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来看,绝大部分研究是从传统语文学的视角开展的,还有一些研究运用了修辞学、系统功能语言学和语用学中的理论框架进行分析,但总体来看,研究视角还是比较有限的,缺乏新颖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属于定性研究,多采用经验总结、理论分析等思辨性方法,重描写轻阐释。定量研究特别是基于法律语言语料库的统计分析非常少见,仅处于尝试阶段。
第四,从发表刊物的层次和类别来看,总体研究成果虽然数量可观,但绝大部分都发表于普通期刊甚至尚未公开发表,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比例不及总数的五分之一,体系性强的专著尤其匮乏。相对来说,非核心期刊的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术界认可度较低,权威性不强,是否能较准确地反映学界中研究的方向和重点还有待考证。在研读过程中,笔者发现这些论文的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总的来说,高水平研究成果的数量不多。另外,因为学科情结,很多法律语言研究者偏好在《中国翻译》《当代修辞学》等语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对法学类核心期刊并不热衷。学术交流平台过于狭窄,导致了研究成果不易得到法学界的认可,这就很难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近年来,我国法制已走向健全完善,法律程序也逐步公开化,这些法律界的进步给法律语言的深入研究带来了契机。虽然国外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也存在着重实用轻基础理论、不太关心学科体系建构等缺憾,但在研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方面,国内研究还需望其项背。基于此,我国未来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拓宽研究领域,促进研究内容的平衡发展。具体有:突破静态语言研究的局限,避免重复性和模仿性研究,多关注动态语言(如法庭询问语言、法官调解语言、警察讯问语言等)和权力弱势方(如被告、原告、证人等)的话语对比,使研究更加立体和丰富;完善微观研究的同时,更侧重宏观研究,从更高的社会文化意义系统全面地进行两种语言的异同比较,进一步揭示语言之外的社会、文化、心理、权力关系、意识形态等内容;加强应用型研究(比如法庭口译、语言证据的应用、作者鉴定、法庭中的双语或多语现象)的对比,使研究内容呈现多元化。
第二,法律语言学是涉及语言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不仅语言学的诸多学科分支比如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等对它影响至深,而且由于语言学与法学都是外射力很强的学科,与许多学科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修辞学、哲学、心理学、逻辑学、民族人类学等等。因此,未来研究可以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思想和研究方法,毕竟跨学科研究是未来文科研究的发展趋势。
第三,实证研究的趋势不可抵挡。实证研究一直是国外主流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国内研究应给予定量研究更多的关注。随着新兴语料库工具的改革,语料库方法对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法律语言学应与语料库语言学研究方法进一步结合,使研究成果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
最后,应该加大与非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以不同法系为参照,更广泛地借鉴国际上法律语言研究的积极成果,使自身的研究视域更加完整。同时,应对这种对比研究建立统一的规划,进行体系性的研究很有必要。
经过三十余年的成长,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并且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势头,而法律语言的对比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充实和革新。一方面,我们以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前沿成果为参照,取长补短,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比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身的研究优势,积极向国外学界宣传我国的研究成果,使中国法律语言研究逐渐走向国际学术的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