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的原则与制度研究

2018-03-19 13:15
关键词:政体城邦亚里士多德

胡 琦

为了建立理想的政治秩序,我们要从古今中外的政体思想中获得灵感。古希腊政体学说是西方先哲对理想政治秩序探索的思想结晶。公民与制度是这些政体学说包含的2个基本要素。它们不仅深刻地阐释了“谁统治”的主体问题,而且揭示了“如何统治”的制度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观贯穿古今,是理想政治秩序思想的活水源头。如何从公民和制度2个层面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他的混合政体思想对重构现代政治秩序有何启示?这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城邦公民与政体类型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就是治权的分配,作为治权主体的城邦公民是决定政体性质的关键因素。在这种认识下,他深入论述了公民与政体间的关系,从公民共同体入手建构了自己的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公民能够辨识利害得失,参与政治生活,结成公民团体,从而建立城邦。概而言之,公民或公民团体与城邦之间有着天然的亲密关系。在城邦起源方面,他认为城邦犹如一个有机体,是自然进化的结果。这一社会自然进化经历了从人到共同体,再到城邦的过程。具体而言,家庭先形成村庄共同体,村庄共同体然后组成城邦。由于城邦起源于自然进化,“城邦也该是自然的产物”[1]7,而不是人为活动或者理念所创设的。在城邦性质方面,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就将城邦定性为社会团体。他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的“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1]3。 可见,亚里士多德抛弃了柏拉图对城邦的看法,不是将城邦作为一种理念,而是作为一种共同体。在他看来,“城邦本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1]118也即是说,公民是构成社会团体的细胞,公民共同体是城邦形成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还揭示了公民与城邦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内在原因。一方面,人不是群居动物那样简单的社会存在,人具有社会性,需要过合群的生活。他指出,人比蜜蜂、蚂蚁等群居动物能够组织成更高级的政治社团的原因是“在万物之中,独有人类具备言语的能力”[1]8。正是因为人的社会性,城邦公民才把参与城邦政治作为其目的。人要实现自己的目的必须要过城邦的生活,人的目的体现在城邦之中。另一方面,人不是作为个体而存在,而是作为城邦整体的一部分而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而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因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1]8在他看来,公民天生就依附于政治社会。个人从属于城邦,个体服从于城邦整体。亚里士多德所在的时代,现代意义上的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还未形成,城邦内部也没有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区分与差别。城邦的公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独立的私人权利,参与公共政治与其说是公民的权利,还不如说是公民的义务。因此,公民与城邦是一体性的,城邦与公民在本质上相互依存。政体决定着城邦的权力结构和性质特征,必然与城邦公民的关系密不可分。

公民参与城邦的状况是影响政体类型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政体类型与公民团体的类型相适应。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它确定城邦具有“最高治权”的安排。政体的本质表现在治权在公民团体中的分配[1]129。而公民团体的类型与城邦的作战力量有关。亚里士多德认为,主要依靠骑兵作战的城邦天然倾向于寡头政体,而主要依靠步兵作战的城邦天然倾向于平民政体。另一方面,政体类型与公民的政治参与范围有着密切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参与城邦公共事务体现了公民的价值。公民就是指能够参加“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与陪审法庭的人。公民参与最高权力机关的差异,亦即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公民团体的人数多少,形成了多样化的政体类型。具体而言,公民团体的统治可以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与多数人统治。若统治者为了城邦利益而非一己私利,则形成3种正宗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若统治者为了一己私利,原来的3种政体则分别蜕变为3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

二、阶级均衡与政治正义:混合政体的基本原则

在公民与政体关系视野下,政体的区别体现了城邦中阶级关系和公民德性的差异。阶级均衡构成了混合政体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而政治正义则构成了混合政体的道德基础。

(一)阶级均衡:混合政体的社会原则

亚里士多德强调,政体类型的差异建立在阶级差异的基础之上。他指出:“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1]150这些要素包括公民的自由身份、财富或品德等附着在公民身上的社会属性。它们是公民取得官职和荣誉的理由,直接影响了城邦的治权分配,因而形成了政体差异。治权人数的多寡只是政体类型差异的表面现象,真正的原因是城邦中的阶级关系结构。在诸多因素中,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贫富不均所导致的阶级差异对政体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指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3个阶级:极富阶级、极贫阶级和中产阶级。城邦就是由这些异质性的阶级组成的共同体。在重点考察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之后,亚里士多德宣称:“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1]135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差异在于富有和贫穷之别。鉴于一般的城邦常常是富人少而穷人多,而寡头政体则是少数人掌权的政体,平民政体则是多数人掌权的政体。极贫和极富两大阶级在追求各自的利益过程中容易走向极端。在他看来,人们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主张进行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各人的主张往往是有分歧的。有些人因自己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一些人则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1]231。比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认为,凡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都绝对平等;而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们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由于平民政体容易导致党争,而寡头政体却难以形成社会公正,因而都不能被称为良善政体。

若要建立良善政体,就要奉行“混合”与“中道”原则。亚里士多德崇尚以中道为主的生活,强调“人生所赋有的善德就完全应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处在这种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趋向这一端或那一端——过美、过强、过贵、过富或太丑、太弱、太贱、太穷的人们都是不愿顺从理性的引导的。”[1]205实现中道之治就是要保障阶级均衡,而混合政体是实现阶级均衡的制度保障。他强调:“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1]268理想的政治生活不可能纯粹是平民政体的,也不可能纯粹是寡头政体的,而是要把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混合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具体指民主政体与寡头政体这2种劣等政体的混合。由于他把阶级因素作为判断政体性质和类型的标准,因此,混合政体的性质取决于平民与贵族哪个阶级占据统治地位。具体而言,混合政体若倾向于平民主义者则称为共和政体,若偏重于寡头主义者则称为贵族政体[1]198。因此,亚里士多德对混合政体有2种称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对共和政体给予了特别关注,他强调指出:“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1]199他就如何建立“共和政体”提出了3项措施:其一,规定富人缺席需付罚款,穷人出席可得津贴,使富人和穷人都能出席法庭投票。其二,把分别适用于2种政体的法规加以折中,在混合政体中取高低2种财产的中间值。其三,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都选取一些因素加以混合。综上所述,混合政体在本质上体现了阶级均衡的特征。

(二)政治正义:混合政体的道德原则

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治的理解始终围绕着人的德性展开。他认为,政治学所关注的问题是人类独一无二的善。完善的政体既要具备协调权力的制度,还须具备保障公民美德的道德基础。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背后的德性原则的探究,是为了寻求理想政体。他区分了“理想的最优良政体”和“实际可行的政体”,分别代表理想中的优良政体制度和现实中的实际政体。理想的优良政体在本质上内含德性要素。他指出:“研究所谓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就是研究所谓‘贵族’和‘君主’这2种政体;这2种政体和理想政体一样,都须有必要的条件并以建立社会的善德为宗旨。”[1]178就实际可行的政体而言,德性是辨别其优劣的根本指标。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2卷中对几种政体的优劣作了评价。他认为,斯巴达的错误在于过于倚重于军事品德,而不具备其他才德,并且相信人生所企求的事物比善德更加重要。斯巴达诸王的继承限于某一宗族而不问才德。比较而言,迦太基的政体被公认为是优良政体,其原因在于迦太基诸王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中凭才德选任的。可见,现实中的优良政体也要以德性为目标和宗旨。

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德性包括正义、友爱、明智等。正义的观念构成了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的涵义是指“比例平等”。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而只存在着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2]148。遵循比例平等的涵义表现在2个方面:其一,应该按照各人之价值来进行政治权利的分配。财富、品德和自由身份是影响政体的3个要素。人民根据这3个要素,要求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其二,政治活动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正的真实意义在于平等。如果是平等的公正,那么,就得以城邦整个利益及其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1]153。

混合政体体现了正义的本质。一方面,根据正义的原则,尽管财富、品德和自由身份3个要素的功能不同,但完善的城邦政治生活要求这3个要素都应该被充分考虑。换言之,任何只考虑其中一种因素或者过多地考虑某一种因素都不是正义的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比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要素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的。”[1]66混合政体是财富、品德和自由身份3个要素的混合,实现了3个要素的比例平等,所以本质上具有正义的性质。

另一方面,依据政治正义的原则,政体的正义性体现在为公共利益服务之上。因此,“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1]132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贵族是高贵德性与优良品质的象征,追求献身公共利益的价值。在理想的状态下,贵族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就现实政治而言,贵族政体难以维持,而混合政体具备公民德性基础,通过协调贵族和平民间的利益,把公共利益作为宗旨和目标,最终维护城邦的整体利益,是现实可行的“最佳政体”,体现了正义的价值。这是因为混合政体虽倾向于寡头政体,视财富重于多数,但仍以才德为受任公职的依据,具有贵族政体的特征。亚里士多德指出,像斯巴达那样的政体,同时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2个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1]197。 可见,斯巴达强调以才德为本开展政治生活,虽然是混合政体,但是被归类为贵族政体。列奥·施特劳斯指出:“混合政制实际上成为一种由于加入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的体制而得到了加强和保护的贵族制。”[3]144

需要指出的是,阶级均衡与政治正义作为混合政体的原则,两者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既代表一种道德伦理,也被赋予了政治社会涵义。他认为:“正义包含2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1]148也就是说正义体现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之上,具体包括2点:一是城邦中不同阶级的人应该获得与自己所属阶级相符的事物;二是同一阶级所有的人都应该获得相等的事物。因此,为了实现政治正义,关键是要平衡阶级内部的利益矛盾,以及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使各个阶级获得与自己身份相符的事物。从这个角度来看,阶级均衡是政治正义的手段,政治正义是阶级均衡的目标。

三、法治与权力共享:混合政体的制度特征

混合政体是良善品性、德行高尚的公民实行的统治,也是阶级间相互合作、共同行使权力治理国家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层面,混合政体体现了法治与权力共享的特征。

首先,混合政体展现法治倾向。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199法治实现的要件之一在于公民守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阶级身份和德性是城邦公民的社会本质,公民是否守法与公民的阶级身份和德性密切相关。因此,由富裕和德性高尚之人获得治权的政体有利于法治。按照他的说法:“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做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1]199混合政体建立在政治正义与阶级均衡的基础之上,为实现法治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一是混合政体体现了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的本质,两者都依凭才德而统治,从而促进公民守法,否则,就滑向寡头政体或平民政体;二是在混合政体中,贵族与平民、贫穷与富有的相互制衡,从而防止某个阶级专断行事,避免法律被废置一旁。比如,在共和性质的法庭中,某些法庭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任,而另一些法庭成员则从部分公民中选任[1]230。正是这样,在共和政体中多数与少数得以兼顾,便于有德性的公民被选任到法庭工作,从而保障城邦政治的法治化。

其次,混合政体是一种权力共享机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有3个部分作为构成的基础:一是议事部分,它主要考虑城邦的一般公务;二是行政职能部分;三是司法职能部分[1]215。 显然,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区分了权力结构中的立法职能、执法职能与司法职能。这种思想是分权制衡思想的萌芽,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这是因为分权的形成要具备2个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统治被划分为不同功能性权力(立法、执行与司法);二是权力分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4]。亚里士多德虽然区分了国家政权中的立法、司法与行政这3种权力,但这3种权力还没有对应于某种政治机构。城邦的元老院、公民大会、执政官和陪审法庭等政治机构并不代行立法、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可见,亚里士多德明确了国家的3种权力,其本质不是权力间的分立对抗,而是表明权力职能分工的不同,他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思想。

在混合政体中,不同的政治结构各自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便于各阶级参与公共政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混合政体中的议事人员、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有些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有些从特定的部分公民中选任[1]226。混合政体中权力职能的混合实质上就是各个阶级的混合。这样,占多数的“全体公民”和占少数的“特定公民”共同掌权,政治统治就可以避免偏向于某个阶级,从而实现阶级之间的权力共享。在混合政体中,虽然各个阶级联合与分享权力可以通过机构(元老院、公民大会)来实现,但是诸如立法、司法、行政等功能性的分权并不存在。

四、结语

从公民与政体关系来看,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将公民共同体的和谐稳定作为政治目标。他主张混合政体要以城邦中不同阶级的利益均衡与政治正义为基本原则,并建立在法治与权力分享的制度基础之上。法治和权力分享是混合政体外在的制度表现,而政治正义与阶级均衡则是其内在的本质,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一方面,法治与政治正义是正向相关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或不公正如我们看到的是依据法律而说的,是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以由法律来调节的,即有平等的机会去治理或受治理的人们之间的。”或者“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关系可由法律来调节的人们之间。”[2]148混合政体的法治倾向,有利于城邦政治运行的法治化,进而推动城邦的政治正义。另一方面,混合政体实行权力共享,可以使富有者与贫困者的利益差异得以相互包容,平庸者与贤良者的多元利益都能获得满足,最终实现城邦内的阶级平等[5]。可见,建立权力共享的国家政治制度既是政治正义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阶级均衡的内在要求。

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观具有强烈的“目的论”特征。混合政体是为导向人类至善的政治生活提供了一种制度安排。在他看来,至善的政治生活以建立一种理想的政治秩序为目标。这种理想的政治秩序包含2个核心要义:稳定和公正。混合政体正是他建立这种理想政治秩序的探索与设想。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实质上就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3]142在混合政体中,城邦通过有德性之人依法而治,从而实现政治公正。而且,贫富阶级共享权力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阶级利益均衡,从而实现政治稳定。

以亚里士多德理论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秩序理论,强调公民美德和阶级均衡的重要性。相比之下,主权者权威与公民自由则构成西方现代政治秩序的主要内容。霍布斯是现代西方政治秩序的开创者。他在主权观念下,借助信约、授权与代表等概念,建立了主权者权威、臣民服从和臣民自由三维结构的政治秩序结构。在权力与自由的主题下,分权制衡成为建立现代理想政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现代化过程中,欧美国家普遍建立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的国家政治制度。分权制衡的政治秩序保障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建立与发展,但是,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忽视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人们开始逐渐回归到古典时代,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秩序理论中汲取精神营养。譬如,列奥·施特劳斯强调以德性政治应对现代社会的思想,来自于他对以亚里士多德为核心的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阿伦特、波考克、麦金泰尔等人的新共和主义思想则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美德、混合政体的认识。这些当代思想家对西方自由民主的批判与反思揭示了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当前,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停滞、民粹主义盛行、政党勾心斗角也恰恰表明了思想家们的正确性。可见,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利益协调、公民参与等思想,正是当代西方世界精英主义政治所欠缺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正处于由富到强的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也十分关注政治稳定与正义,反思西方制度的危机,借鉴人类文明史上的优秀成果也非常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讲,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对我国的政治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M J C维尔.宪政与分权[M].苏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5-16.

[5]戴维斯.哲学的政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疏证[M].郭振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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