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开锋,沈 骅
(苏州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工巡捐局这一机构最早出现于晚清天津*1902年8月袁世凯代表清政府接收天津后,参照列强设立的近代城市专门管理机构即都统衙门,调整天津的城市管理系统,包括设立巡警总局、工程局、卫生局、捐务局等。1907年杨士骧接任直隶总督,将巡警、工程、卫生、捐务各局合为工巡捐局。参见罗澍伟:《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9- 331页。,集征收捐税和市政建设功能于一体。上海援引天津成例,于1914年奉令停办自治后,设立上海工巡捐局取代原来的市政厅。*原上海市政厅改为上海工巡捐总局,闸北市政厅改为闸北工巡捐局。上海工巡捐总局也称为沪南工巡捐局,1924年沪南工巡捐局恢复最早的市公所名称。闸北工巡捐局后改为闸北工巡捐分局、工巡捐总局闸北分办处,1924年后称沪北工巡捐局。参见张爱平:《1913—1927年上海华界市政及其地方自治遗留档案》,《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2期;周松青:《上海地方自治研究(1905~1927)》,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苏州工巡捐局则效仿上海,成立于1920年9月,至1927年4月被吴县临时行政委员会交通局接收,存续约七年时间。尤其是工巡捐局甫一成立,即引起社会各界质疑,此后事态呈不断扩大趋势,直至1926年8月方完成改组。苏州工巡捐局延续多年,涉及江苏省、苏常道、吴县三级政府和苏州市公所、总商会、市民公社等诸多地方团体,从一个侧面折射出20世纪20年代的苏城地方自治和公共生活场景,堪称近代苏州城市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鉴于学界目前有关苏州工巡捐局的成果尚不多见*关于苏州工巡捐局的研究成果可参见李继业:《传承与更新:1912~1937年吴县县政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夏冰:《清末民初蘇州の民紳層とその活動》,日本庆应义塾大学《史学》第76卷第4号。,故笔者略献刍荛,试图还原工巡捐局成立和改组的详细过程,不当之处,祈方家指正。
苏州工巡捐局的成立并非偶然,与清末朝野对市政建设的重视和一度风起云涌的地方自治有着密切的联系。
晚清以来,随着各地租界的创立,西方非常注重的城市市政建设也随之呈现在国人面前。在古代中国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城、乡并不分立,既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城市建设的行政职能部门,也没有开征专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税种。鸦片战争后,列强在上海等城市开辟租界,随后西方人就将市政建设作为租界日常行政的重点,开辟道路、疏浚河道并兴建各类公用事业。*各个租界在市政建设方面的进展参差不齐,其中上海和天津、汉口部分租界的市政建设,“已接近于当时西方发达城市水准”。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 180页。租界内相对平整的道路、洁净的卫生、完善的设施,均令国人大开眼界。学者郑观应就以切身体会称:“余见上海租界街道宽阔平整而洁净,一入中国地界则污秽不堪,……惟掩鼻过之而已。”[1]经有识之士的呼吁提倡,各地城市纷纷开始慕习仿效。*上海华界主动推进市政建设的另一原因是为抵制租界扩张,如1898年上海道蔡钧就以“盘界界外地带,中国政府亦早设置警局,开辟道路,点燃路灯”为由,拒绝租界扩张。参见蒯世勋:《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0页。到民国初年,随着近代中国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包括市政建设在内的城市管理和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学者称:“凡一种民族,没有建设城市的能力,其文化必不能十分发达。”[2]
更为重要的是,市政建设在晚清被看成是地方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几乎同步开展。清末朝廷派出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1905年载泽等尚在海外时即上《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体折》,指出要行立宪,先要“布地方自治之制”,效果是“有休戚相关之情,无扞格不入之苦,是以无事不举,民安其业”[3],希望朝廷能够尽快仿效实施。1909年1月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时指出,“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诚非首先开办不可”[4]71。袁世凯秉政时虽一度停办自治,但至20世纪20年代初,地方自治再次成为全国民众关注的话题,“自治运动者,今日最占势力之政治标语也”[5]。可以说,20世纪上半叶社会各界都对地方自治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热情,而地方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行市政建设。《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确指出,城镇乡的自治范围包括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商务、善举和公共营业等,其道路工程的内容为“改正道路,修缮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建筑公用房屋,路灯,其他关于本城、镇、乡道路工程之事”[4]154。民国时期依然如此。1919年11月,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发《修治道路条例》,分全国道路为国道、省道、县道、里道四级,其第十二条规定的“县道、里道由各县知事酌拟,呈由该管最高级长官核定,由各该知事会同地方自治团体修治之”[6],同样将路政建设划为地方自治的内容之一。
江苏是中国近代化起步比较早的省份,上海、苏州等地较早开展地方自治探索,视“地方自治为国家行政之根本”[7],且都把市政建设作为自治的重中之重。如1895年上海的地方自治就发轫于上海南市马路工程局,先后成立过多个市政建设机构。苏州作为江苏的中心城市之一,明清以来商品经济发达,又有着良好的崇文重教传统,在地理上毗邻上海,能较早接触到西方观念,致力市政建设的自治机构也成立较早。1909年5月,苏州最早的市民公社之一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宣告成立,这是一个以商人为主体、以街道为组织单位的民间基层自治组织,以推进地方公益尤其是市政建设为已任,是清末民间地方自治的重要创造。*关于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可参见屠雪华:《试论苏州市民公社的性质》,《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李明:《苏州市民公社解体的缘由——清末民初苏州民间社团组织个案研究》,《学术月刊》2001年第12期;郑芸:《现代化视野中的早期市民社会:苏州市民公社个案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920年,苏州商绅针对工巡捐局成立的质疑,更充分说明了当时苏城各界对市政建设的高度关注。1920年5月,江苏省议会决议:“警厅收支之款划归县地方收支……应由省署令行县知事召集该县地方行政会议,组织机关妥议办法,自行支配。”[8]817- 818按照省议会的要求,吴县知事温绍梁于8月3日召集绅民会议,认为可以援引上海成例,先行组织工巡捐局,又聘请当时吴县籍的五位省议员孔昭晋、宋铭勋、钱鼎、金树芳、冯世德,以及原市公所*清政府颁定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各地城镇乡必须设置自治公所,为议事会和董事会办事场所,故而常用自治公所代称议事会及董事会。苏州城自治公所后改名苏州市公所,1914年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停办自治,各地自治公所取消,市政由市公益事务所主持。董事蒋炳章、潘利穀共七人为工巡捐局董事。按照筹设构想,“凡关苏州警察厅经收之各项杂捐,自本年九月一日起,迳向苏州工巡捐局照章缴纳”[9]。9月1日,筹备工作基本完成,苏州工巡捐局正式成立。
工巡捐局刚刚落地,就陷入争议之中,率先质疑的正是苏州市民公社。马路、渡僧桥四隅、胥江三个市民公社认为该局成立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承认其合法性。9月1日下午,三个市民公社召开联合大会,到会140余人,提出两点反对理由:第一,绅民会议的参加者过于狭窄。工巡捐局的成立涉及全市公益,但仅邀省议员及市董等参加,连“纳捐商民领袖之总商会,亦未通知”。第二,不应当以省议员为局董。工巡局董中有五人是省议员,“省议员处监督行政机关,何等清要,岂容兼管地方行政事务”,“且此案提议者为省议员,今以提议之人,而任管理之役”[10]。三位社长联名将大会的意见呈文省公署,要求重新召集,另加选举。
不过,三市民公社的呈文送达省署后,省署并不认可其意见,批示称:“吴县知事按照省议会决案,组织工巡捐局,并无不合,应毋庸议。”市民公社接到省署批示后,于9月24日再开联合大会,重申反对的不是工巡捐局本身,而是其组织手续不合法,并在先前呈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质疑:“六万元之市政杂捐,马路上居五万元,而此次组织工巡捐局,马路商民,竟无一人居于董事地位,实太不平。”同时,渡僧桥四隅市民公社提出“仿照闸北成案,划设马路工巡捐局”。大会最后做出决议:“阊胥盘范围内商民,应纳各种捐税,暂停缴纳。”[11]这个针锋相对的决议令工巡捐局颇为难堪,也使得此后局势进一步复杂化。工巡捐局迅速声明:“本局系奉省令设置收捐,主权虽有变更,收捐数目并无增益”,并提醒商户按期缴纳捐税,不要“为他人利用,以致破坏地方公益”[12]。10月1日,苏州工巡捐局董事蒋炳章等人称不堪压力,向县署书面请辞,后经慰抚,才告留任。
随后,被视为苏城商界领袖的总商会也出面反对。9月28日,工巡捐局董事蒋炳章致函苏州总商会,告知已启用“苏州工巡捐局木质图记”。29日,苏州总商会即致电江苏省省长齐耀琳,认为工巡捐局的开办、董事的选举都不公开透明,现在“骤然定期开办,舆论颇不餍望,纳捐商民,尤相骇诧,孤行一意,恐激事端”[8]813。
事态仍然在进一步发酵扩大之中。10月4日夜,苏州各市民公社社长联名致电南京督军、省长,指责吴县知事公署处理工巡捐局改组问题时处事不公,希望省署能够出面干预,“令饬县署另行集议为正当解决,勿使该议员等滥用职权,以酿事变”[13]142,暗示当局如果不顾民意,很可能会引发更大争端。同时,一直关注并跟踪报道工巡捐局事件的苏州地方报纸《平江日报》也被卷入其中*《平江日报》由柳济安创办于1919年5月,报社设于都亭桥西285号(今东中市),1927年4月停刊。。工巡捐局部分董事不满《平江日报》的报道,函请苏州警察厅取缔该报,报馆自然不满,投书《申报》,声称工巡捐局董事“更欲藉官厅势力摧残地方言论,不许登载该局之新闻纪事,实属骇人听闻”[14]。
工巡捐局则极力指斥三个市民公社决议缓交捐税的举措。马路马车业驾轻公所将10月应缴捐税计大洋三百元暂存银行,以此向县署表明无抗捐之意,又配合了市民公社联合大会做出的暂停纳捐决议。工巡捐局董事遂认定驾轻公所的行为是“冒收捐税”,要求警署立传负责人追究。驾轻公所无奈向马路等公社求助,最后由商会及市民公社选出苏稼秋等人谒见警署长官作解释。11月10日,苏州总商会再次致函苏常道道尹公署,解释称马路等市民公社的商民还是循旧纳捐,189家商户共缴纳大洋843.225元、钱1764文,但因工巡捐局重新组织的问题还未能解决,这笔钱先“指存上海银行,静候解决照拨”[13]143。20日,苏常道道尹公署回函总商会,不仅肯定工巡捐局成立的合法性,且认为市民公社提出重组工巡捐局的要求需“候省署核示”,但不能“因此观望,将捐款另行存储”。苏常道道尹公署的态度令苏州总商会和市民公社大失所望。
1920年12月,王瑚接替齐耀琳出任江苏省省长后,批示工巡捐局组织内容可以“宣布周知,任人研究”,但是“市民公社并非法定团体,凡所主张不能认为有效”,尤其不能允许其“扣留捐款”[8]819。于是根据省里指示,吴县知事温绍梁专门邀请各董事及马路等三市民公社会商,最后提出“仍照前次县署行政会议决定,聘任七董事办理,另由各市民公社公推评议员十八人,组织评议会,并将工巡捐局迁设城外”[15]。新设的评议部负责审查工巡捐局的工作,握有大权,“工巡捐局一切施行均经评议部议定,方能办理”[8]818。这个方案为工巡捐局所接受,但胥江市民公社和苏州总商会等却表示反对,双方再次陷入僵局。
至1921年5月,苏州总商会、吴县教育会和吴县农会愤然发起“去温运动”,呈文江苏省省长,指控吴县知事温绍梁“贪鄙狡猾,玩法殃民”,具体罗列了五条罪状,其中第二条“摧抑农商”,证据就是组织工巡捐局时“该知事纯委素相朋比之人盘踞其间”[16]。7月,工巡捐局的宋铭勋、钱鼎、冯世德三名董事辞职。苏常道道尹王莘林又于7月21日亲自出面邀请工巡捐局蒋炳章等四位董事、商会会长庞延祚、吴县知事温绍梁及各团体代表召开道署会议,形成初步解决方案:第一,将原有董事改称董事会;第二,“添组一评议会”,“(评议会)专掌议决一切事宜,其董事会专员执行之”[17],同时规定评议会由18位评议员组成,其中城外市民公社和商会占12人(城外市民公社8人,商会4人,后改为各推选6人),市公益事务所(以下简称“市公益所”)占6人。根据这一方案,18位评议员中城外市民公社和商会占12席,市公益所代表城内各市民公社仅能推选6席,这又为城外与城内市民公社之间产生分歧埋下了种子。*按,至1922年11月苏州城内外各市民公社共计23个(参见苏州市档案局:《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第147页),多数市民公社分布在城内,城外除抱成一团的马路、渡僧桥四隅、胥江三个市民公社外,还有分别成立于1921年12月和1922年1月的上山塘、山塘下塘市民公社等。
1921年9月,江苏省署将吴县知事温绍梁与松江知事郭曾基对调职务。郭曾基出任吴县知事后,决定根据道署会议的决定,加紧增添评议部人选的进程。10月13日*据《申报》10月15日的报道,会议时间为14日下午。据10月18日道养公社致苏州总商会信函,11月1日吴县知事致苏州总商会信函,会议时间为13日下午。此暂从后说。,各界代表开会集议推举工巡捐局评议员,又针对名额分配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讨论再三,无法达成一致。最后道养市民公社代表提议,将工巡捐局“由市公益事务所董事向官厅请愿收回市办,再行议设评议部”[18],这个方案为市民公社各代表赞成。但是收回市办牵扯到多方格局,还要得到省署批准,短期内难以实现,于是工巡捐局的改组又陷入停滞。
至1922年6月,工巡捐局局董首任任期将满,按照修订后的工巡捐局章程,新的局董要由评议员选出,而此时部分市民公社又希望先收回市办再添加评议部。26日,苏州商会在各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致函马路、渡僧桥四隅、胥江市民公社,商请选举评议员。7月11日,三市民公社推举徐浩然等6人为评议员。7月19日,苏州总商会把商埠市民推选的12人名单函报吴县知事。这引起城内各市民公社的极大不满,于是决定不推举评议员,“以为抵制”[19],评议部因此无法成立,新的局董也无法选举产生。至此,城内与城外各市民公社因为评议员名额分配而引起的矛盾终于公开化。9月,工巡捐局各董事“以任期届满,办事棘手”,“声明以后不负责任”[20],工巡捐局由此陷于无人负责、局务停顿的状态。
11月15日,城内娄江等十三个市民公社联名呈文江苏省省长韩国钧,指责城外市民公社为了“私人意气之争”,“时以停捐挟制,时以罢市恐吓”,波折丛生,最后“不得已以添设评议部为息争条件”。按照推举方案,商会推举6人,城外公社推举6人,市公益所推举6人。可是苏州一共有23个公社,城外独占六席,“一若奖励其首先反对”[13]147- 148,非常不公平。城内各市民公社提出的解决之道,是把工巡捐局归并到市公益所。但是,省署在批文中否决了这个提议,仍要求按照之前的方案先组评议部。于是工巡捐局的改组再次陷入僵局。
1923年6月9日,道署召集会议讨论工巡捐局改组案,决定今后设正董一人、副董二人、名誉董事十人,均不支薪水,至于评议员的名额因为争议不休,暂不讨论。6月19日,苏州市公所召集城内外各市民公社代表开临时会议讨论评议员名额的问题,蒋炳章提出按照城内、城外各12人的标准一共推举出24人。但是,马路公社代表徐浩然坚持“城内外以纳税关系,不能同数,谓依理商会(代表城外)应较市公所多推六人”[21]。双方争持不下,仍不能达成一致。
6月28日,马路、渡僧桥四隅、胥江三个市民公社又提出三点声明:第一,工巡捐局局务腐败,局董应当负责;第二,城外马路店面有各项特捐名目,现在既然要求城厢商埠选举评议员名额一律平等,那么也应该相应地“取消马路种种特捐名目”;第三,特捐取消后,再有捐款名目一律须城厢与商埠平均担负,马路工程所需要款项,商民自行筹募,同时“援照城厢市民各段修路平桥之成例,应向该局及市公所拨款补助”[8]840- 841。
马路等市民公社的这份声明引起同样地居城外、缴纳马路特捐的山塘下塘市民公社的不满。7月3日,苏州总商会收到山塘下塘市民公社的说帖,说帖中提出了八项针对马路市民公社的反对意见,指出马路市民公社徐浩然在道署会议上自称代表城外全体市民,但该社“事前并未预闻”,不承认徐为代表之说。至于马路特捐,山塘下塘市民公社同样交纳,可是徐浩然在会议上却只字不提,反倒是与马路一并列名的渡僧桥四隅、胥江两公社只是地近阊门,并不同样缴纳特捐,更何况建设马路的费用并不是马路市民的捐税,先有马路后有马路市民,马路“系苏州人之马路,非徐浩然等马路公社之马路”,马路之外的地区也是“就地市民募捐修筑”路桥,市公所补贴很少,相比之下,“马路市民权利较优,已属至公衡平”[13]150- 151,假如再把工巡捐局的评议权大半给马路公社,肯定会被徐浩然等人操纵全局。
正当苏州各市民公社围绕工巡捐局评议员名额分配的争执有愈演愈烈的迹象时,江苏省署于1923年6月宣布恢复自治,这为苏州工巡捐局事件的解决带来了转机。6月23日,江苏省省长韩国钧“根据省议会咨复,正式通令六十县知事,恢复县市乡各级自治”[22]。7月10日,苏常道道尹召开士绅会议讨论工巡捐局问题,会上孔昭晋提出工巡捐局承担的局务均属市政范围内,可以归并办理,无需另设机关,更无另设评议部的必要,徐浩然则不同意,会后道署将双方意见书转呈省署察核。7月29日,省长在孔昭晋的意见书后予以批示,支持将工巡捐局收归市办同时不再另设评议部。
城外马路等市民公社则试图作最后努力。9月1日,城外商店以抗议工巡捐局漠视路政为名,“一律停纳该局捐税”,同时“自行请愿划城外为特区,筹设城外工巡捐局”。9月6日,阊胥盘马路绅商一致决定推举苏稼秋、徐浩然二人为代表,“晋省谒见省长,实行请愿城外划为特区”[23]。然而工巡捐局收归市办的趋势已经不可遏止。9月8日,县署会议“决议俟市董事补选后,(工巡捐局)实行归并市公所”[24],同时呈报省道批准。9月11日,归并方案得到苏常道道尹批准。至于马路市民公社等另设城外工巡捐局的提议,则被省署否决,工巡捐局收归市办遂成定局,引起城内外市民公社互相攻讦的评议员名额分配问题也随之消弭。
工巡捐局收归市办之后,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受尽苏州当地绅民的诟病。当时警察厅下属的教练、习艺、济良三所的经费按规定均由工巡捐局按月拨款补助,但是从1924年江浙战争之后,“该局对于三所经费,每多欠解,迄今积颇巨”[25]。社会舆论抨击工巡捐局“徒知寻捐,而于工则置诸脑后”,甚至建议工巡捐局改名“寻捐局”[26]。当事人评价工巡捐局的工程:“桥梁倾颓,马路凹凸,商埠各业,咸受影响。”[8]848例如工巡捐局修建的“自阿黛桥起至横马路口之一段马路”,“工程草率,加泥而不加沙”,一到下雨天,经常发生人滑车翻的事故。[27]至1926年3月,工巡捐局面对省里派员查账时,居然答复称“向无各项总账,请求暂缓”[28],舆论一时大哗。后经调查确认,工巡捐局捐务主任谢序卿亏空公款一万八千余元,同时挪用警察厅教练、习艺、济良三所经费一万三千余元。
工巡捐局巨额亏空案引起了各界高度重视。4月,江苏省署派出王祖襄等两次到苏州工巡捐局,“吊(调)取文卷,并接收该局”。苏州地方绅商支持省里清查工巡捐局的巨额亏空案,但都不希望看到工巡捐局被江苏省所接收,于是迅速达成一致,认为“此事与自治有关,故群起反对”,各法团纷纷“电请省长收回成命”,同时责成工巡捐局的负责人蒋炳章向该局捐务主任谢序卿严追亏款。马路商民代表刘正康、徐浩然等人也致函总商会,“请转函县公署,迅饬该局董事,负责交还亏款交由警厅,以作市政之需,一面再议善后办法”[29]。
在苏州各界的一片反对声中,吴县县署于4月26 日召开紧急会议,公议决定由县署会同总商会先行接收。次日,知事张仲甫将接收办法电呈省长请示,数日后省长复文同意县署做法。5月5日,总商会正式接收工巡捐局,同时恢复征收各项杂捐。
随后,县署召集各公法团商讨工巡捐局的改组问题。在5月20日的联席会议上,推选孔昭晋等六人负责起草工巡捐局的暂行章程,29日县署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将暂行章程付诸讨论。各方代表经过一番争论,决议“设正董事一人,副董事二人,由城外纳税商人,推出三人,城内市议会选出三人,由县知事将城内外六人姓名,呈报省署,再由省长选定正副董三人,评议十二人,城内外推六人,由评议十二人选出监察二人”[30]。这一方案随即得到省署同意。至此,工巡捐局正式进入改组阶段。
7月23日,苏州市议会推选张一麐为正董事,宋铭勋、张一鹏为副董事,以及吴震元等六位为评议员。两天后,城外纳税商人也推选张一鹏为正董事,徐浩然、方雅南为副董事,李惕庵等六位为评议员。县署随即将推选结果送呈省长,由于市议会推选的张一麐、宋铭勋二人辞谢,最终城外商人推选的张一鹏、徐浩然、方雅南三人被指定为苏州工巡捐局的正副董事。这三位董事都得到舆论的广泛支持,当时报纸称赞候选人张一鹏“足孚众望”,其他几位候选人“均为一时人望”[31]。8月27日,各位新任董事正式就职,苏州工巡捐局的改组工作至此告一段落。此后在张一鹏的主持下,苏州工巡捐局步入正轨,局务公开,市政建设有序进行,得到苏城各界的一致好评。
工巡捐局的成立原本出于当时苏州城市市政建设的亟切需要,属于苏州城市地方自治的有益探索,但吴县知事未征询各方意见就直接任命工巡捐局局董,由于工巡捐局不仅承担市政建设之职,更负责向商户征收相关税捐,因此直接引发代表各商户利益的市民公社的公开质疑。此后,苏州总商会协同吴县教育会、吴县农会发起“去温运动”,使得吴县知事与苏城地方团体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当新上任的吴县知事准备推行苏常道道尹提出的增设评议员这一解决方案时,苏州城内与城外的市民公社又因为评议员的名额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这一内部分歧大大延宕了苏州工巡捐局改选的进程。至1923年秋工巡捐局收归市办,又爆出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引发满城指责之声。直到1926年由深孚众望的张一鹏出面主持,苏州工巡捐局才算步入正轨。整个过程历经七年,一波三折,牵涉官方政府如吴县知事公署、苏常道尹公署和江苏省政府,卷涉地方团体如公益所、苏州总商会和各市民公社等,多方博弈,最后形成各方认可的结果。
应该说,苏州工巡捐局自成立之日起就引发多方纠葛,前后历时数年,涉及省、道、县三级政府和地方各社会团体,无疑是近代苏州城市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与20世纪20年代的苏城地方自治和公共生活场景息息相关。
首先,苏城绅商民众表现出较为明确的地方自治意识。苏州工巡捐局的成立源于集地方之力办地方之事的初衷,所以吴县知事在聘选工巡捐局董事时不够谨慎,即遭到多数社会团体的一致反对。后期工巡捐局发生亏空舞弊案,谢序卿携款潜逃后,省政府派出王祖襄试图接收工巡捐局,即遭苏州地方各法团、市议员和民众群起反对,认为谢氏“亏负公款之罪犹小,而破坏地方公共事业之罪,将何以对我苏人”,同时指出工巡捐局是“吾苏最重要之公共机关”,出了问题属于“自治范围之内部责任”,“无劳官厅越俎代谋也”[32],最后工巡捐局由苏州总商会暂时接管。
其次,在吴县县署与各社会团体的博弈中,以总商会、市民公社为代表的苏城各社会团体并不占下风。应该说,苏常道尹公署和江苏省署都对吴县知事表现出极大支持,但苏城各社会团体则在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吴县知事刚刚遴选完工巡捐局董事,代表商户利益的各市民公社就强势反对,苏州总商会等更不惜发起“去温运动”,最后苏常道尹公署不得不将吴县知事和松江知事互调职务以平息事态。此后,吴县县署同意以增设评议会并由各市民公社推选评议员的解决方案,遗憾的是苏城各市民公社、苏州总商会、市公益所之间因为评议员名额的分配问题,彼此产生裂隙,致使评议员的推选迟迟不能展开,工巡捐局的改组也因此陷入困境。
最后,地方媒体的高度关注是工巡捐局事件最终顺利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经常关注苏州地区的《申报》就刊载了不少有关工巡捐局事件的新闻,尽管受到版面限制,但《申报》本身的社会影响非同一般,故其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如因报道工巡捐局有关新闻而险遭取缔的《平江日报》就曾求助于《申报》。以《苏州明报》为代表的苏州本埠报纸,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工巡捐局事件,登载了大量相关报道,从董事的任命、评议员的推选,到揭发工巡捐局亏空、刊载市民公社说贴等,全程跟踪报道,有时一天之内连发数篇有关工巡捐局改组的报道。不仅如此,《苏州明报》还经常站在公众立场发表言论。当工巡捐局接收工作完成后,谢序卿曾秘密返苏企图收买舆论为自己辩护,《苏州明报》获悉后,一方面通过报道揭露其行踪,另一方面保证“本报誓不为金钱所动,苟有所闻,仍惟本我天职,秉笔直书”[33],彰显出明确的新闻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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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州工巡局开办之布告[N].申报,1920- 09- 13(8).
[10]反对工巡局董之原呈[N].申报,1920- 09- 08(7).
[11]反对工巡捐局董事之大会议[N].申报,1920- 09- 26(8).
[12]工巡捐局进行近状[N].申报,1920- 10- 01(7).
[13]苏州市档案馆.苏州市民公社档案资料选编[G].上海:文汇出版社,2011.
[14]报馆与工巡捐局之交涉[N].申报,1920- 10- 08(7).
[15]工巡捐局争端已解决[N].申报,1921- 02- 14(8).
[16]苏州市档案馆.1921年吴县知事温绍梁被控案档案选[J].民国档案,1997(1):16.
[17]工巡捐局改组办法[N].申报,1921- 07- 29(11).
[18]集议推举工巡捐局评议员[N].申报,1921- 10- 15(11).
[19]工巡捐局议与市公所合并[N].申报,1922- 07- 24(11).
[20]慰留工巡局董[N].申报,1922- 10- 01(10).
[21]市公所会议工巡局案纪[N].申报,1923- 06- 22(10).
[22]南京快信[N].申报,1923- 06- 23(10).
[23]工巡捐局之分设与归并[N].申报,1923- 09- 08(11).
[24]工巡捐局归并市公所预志[N].申报,1923- 09- 12(10).
[25]函催工巡捐局解欠费[N].苏州明报,1925- 11- 14(3).
[26]天怒人怨之工巡捐局[N].苏州明报,1925- 11- 22(2).
[27]工巡捐局之修路成绩[N].苏州明报,1925- 11- 26(2).
[28]于省委调阅工巡捐局账册[N].苏州明报,1926- 03- 21(3).
[29]接受工巡捐局声中之昨闻[N].苏州明报,1926- 04- 21(3).
[30]县署昨日会议工巡捐局纪[N].苏州明报,1926- 05- 30(3).
[31]工巡捐局之董事问题[N].苏州明报,1926- 07- 29(4).
[32]省委调查四大机关之感言[N].苏州明报,1926- 05- 04(3).
[33]逃员谢序卿秘密旋苏[N].苏州明报,1926- 07- 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