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经济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机理及规模测算*

2018-03-18 04:42:08
财政经济评论 2018年2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测算隐性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隐性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是逃避政府管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从理论上说,有税收就有税收流失,要对所有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全部征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但隐性经济活动造成的税收流失规模却不容忽视。实际上,对隐性经济的相关研究,大多也都涉及到税收流失问题,特别是偷逃税问题的研究。

据测算,英国2008~2009财年的税收流失额为420亿英镑,流失率为8.6%,从纳税行为来看,由于逃税行为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占全部税收流失额的17.5%,其中,隐性经济行为占7.5%(1)王道树:《税收流失估算英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税务报》,2012年9月18日,第5版。。国际税收研究会报告显示,2012年欧洲隐性经济造成的税收流失约为8 640亿欧元,相当于欧元区GDP的7%,16个欧盟成员国中,隐性经济造成的税收流失,已经超过年度财政赤字的100%(2)焦子岭:《欧洲地下经济规模堪比德国经济规模》,http://wallstreetcn.com/node/24582。。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仅2015 年欧盟成员国总计少收了1 515亿欧元增值税,平均流失比例达12.8%,其中意大利、希腊、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的流失比例甚至超过25%(3)欧盟统计局:http://ec.europa.eu/eurostat/statistics-explained/index.php。。Ariyoh和Bekoe(2012)实证研究了尼日利亚1975~2010年的隐性经济税收流失问题,发现在此期间税收流失率介于2.75%~6.09%。Buehn和Schneider(2016)研究发现,38个OECD国家1999~2010年的税收流失率平均为3.2%,并且有一个明显的下降趋势。魏仲瑜和李娜(2018)研究认为欧盟增值税征管机制改革的重要动因是为了治理税收流失。

我国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隐性经济税收流失问题。郝春虹(2004)认为无论隐性经济还是公开经济都存在税收流失问题,并采用现金比率法分别对我国1982~2002年隐性经济和公开经济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测。王鸿貌(2004)运用收支差异法对浙江省隐性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测算。陈迅和于鹏(2006)利用修正的现金比率法测算了我国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并估算了我国公开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发现总体税收流失相对规模在下降,但绝对规模在上升。贾绍华(2015)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隐性经济规模从2001年的3.6万亿元上升至2013年的11.01万亿元,造成的税收流失率在20%~30%,导致的税收流失额在2001年为5 232.61亿元,2013年上升到21 488.67亿元。牛力(2017)采用现金比率法测算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总额。蔡昌(2017)采取社会实验方法抽样调查,测算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流失规模。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隐性经济对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方面,对隐性经济税收流失的理论方面研究不足,而且由于所采用的测算方法的缺陷,难以准确的得到我国隐性经济的税收流失规模。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了隐性经济活动的可税性,其次,构建理论模型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视角分析了隐性经济活动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机理,再次,依据改进后的微观收支差异法测算出我国1994~2016年的隐性经济规模,并进一步测算得出我国隐性经济活动的税收流失规模,最后,提出了治理隐性经济活动税收流失规模的对策建议。

二、隐性经济活动的可税性分析

要深入研究隐性经济活动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分析隐性经济活动的可税性,因为只有隐性经济活动满足可税性的条件,属于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而没有被征税,也才涉及税收流失问题。从隐性经济活动的构成来看,对于其中未申报经济部分所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理论界是认可的,一般也不存在较多的争议;而对于隐性经济活动中非法经济部分究竟是否会造成税收流失,也即非法的隐性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可税性这一问题,理论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张守文(2000)提出了“可税性”的概念,并认为征税是否合理,不仅应看经济上的承受力,还应看征税是否平等普遍,征税是否合法。熊伟(2004)认为纳税与合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如走私所得、贪污所得、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赌博所得和诈骗所得等,国家对其征税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已经承认这些所得具有合法性。Joshi等(2014)对隐性经济部门征税问题研究的争议进行了梳理,发现传统研究中对隐性经济征税问题的质疑,主要集中在筹集收入的有限性、征税的高成本和对小型公司潜在的负面影响等方面,而近期的研究逐渐开始从经济增长、税收遵从和政府管制等三个角度来探讨政府对隐性经济征税的间接效益,要对隐性经济活动征税,则需要全面考虑征税相关的成本和收益问题。

实际上,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而言,无论是合法的隐性经济活动还是非法的隐性经济活动,都是具有可税性的,这是因为:

首先,从税收制度规定来看,在我国现行有关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将灰色收入或者非法收入排除在外,而是规定了只要属于税法规定征税范围内的收入或所得,就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征收税款,对其征税并不意味着该收入或所得就具备了合法性。如在我国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10条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6条又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从文义解释看,这里所谓的“所得”与“收入”并不限于合法所得与与合法收入,非法所得与非法收入同样应当包括在内。同样,在流转税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进一步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里所列举的应税对象也并未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在其他税中,如《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因此,即便土地、房屋的权属属于非法所得,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合同时,也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首先缴纳契税。

其次,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对非法隐性经济活动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即要遵循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原则,对于非法隐性经济活动而言,既然取得了收入和所得,都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得利益,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因而也就应该属于征税范围,以分担相应的社会成本。否则,如果只对合法行为征税而不对非法行为征税的话,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使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可能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利于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也会不断恶化纳税环境,容易形成一种不依法纳税的路径依赖。

再次,从税收效率原则来看,对非法隐性经济活动征税也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无权也无需对企业和个人每项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仅需遵循实质课税的原则,依据收入的具体“形式”进行征税,无需界定其合法与否,这样既可以提高税收效率,还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至于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应该是由司法机关来判定,而不是由税务机关来判定。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非法行为都能被司法机关发现查处没收,即便被司法机关发现查处,也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严格遵循正常的司法程序过程,这样,即便最后被查处违法而应该没收,也可能会有遭受损失或者耗费更大的成本与代价。所以,从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在打击非法所得层面,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可以起到与司法机关没收处罚同样的效果,二者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具体而言,对于暂未被司法机关界定为非法行为的收入或所得,可先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征税,以后若被司法机关界定为非法行为,对于剩余部分可以采取没收处罚等措施;而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界定为非法行为的收入或所得,可直接由司法机关没收处罚。

最后,从经验借鉴角度来看,从古至今,国内外都有对非法所得征税的先例。如在我国古代,就存在着政府对隐性经济征税的现象,在春秋时期,管仲首开国营色情业,使色情行业合法化、正规化和产业化,其最重要的目的是活跃市井,吸引外来商旅,并大收其税,以作军费(4)吴晓波:《管仲变法:中国经济第一场成功变革》,《中国商报》,2013年10月8日,第5版。。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沈阳、南京和广州等地的税务部门先后对“三陪服务人员”征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5)王玮:《应税所得的合法性》,《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也规定,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尽管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而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并不是承认其合法性,而是对这种行为征税符合税收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国外的规定更为明确,如在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非法所得也被纳入征税范围(6)杨斌:《比较税收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5页。。如《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规定,实现税法构成要件之全部或一部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之命令或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而影响其租税之课征(7)熊伟:《论非法收入的可税性》,《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104页。。在日本,合法得利和不法得利都被列为课税对象,作为不法得利,只要该得利属于得利者的管理支配之下,就属于征税范围(8)(日)金子宏,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8页。。意大利政府规定,偷盗或诈骗所得的钱财也需要依法纳税(9)李坚:《择校费岂可不征税》,《税收征纳》,2006年第9期,第19~22页。。由此可以看出,国外政府对于非法所得,并不考虑其来源和获取手段如何,都可以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对其征收税款。

因此,隐性经济活动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既然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而现行税法中也并没有明确将其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遵循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隐性经济活动与公开经济活动一样,也应该具有可税性。

三、隐性经济活动对税收流失的影响机理

既然隐性经济活动是具有可税性的经济活动,那么隐性经济的存在对税收收入究竟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呢?整体而言,隐性经济活动对税收收入流失的影响是双重的,既体现为短期内的静态效应,又体现为长期内的动态效应。本文借鉴梁朋(2000)的做法,并加以改进完善,通过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来分析这一影响机理。

(一)隐性经济对税收流失的静态影响机理

从静态视角来看,隐性经济活动的存在导致了税收流失规模的增加,由于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因此税收流失规模增加的直接效应将会导致财政收入规模的急剧减少。

首先,假定一国的整体经济规模为Y,即相当于全部的税基;α为逃避了政府管制和税收负担的隐性经济与全部税基Y的比例,0<α<1,即αY为隐性经济的绝对规模,(1-α)Y为公开经济的绝对规模,则有式(1):

Y=αY+(1-α)Y

(1)

假定宏观税率为t,0

ΔT=T-Ts=tY-t(1-α)Y=tαY

(2)

根据前述假定可以得出,ΔT>0,即由于隐性经济的存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规模为tαY,最终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

此外,隐性经济还会造成国家征税成本的增加,将会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除了公开经济中的征税成本外,我国政府在打击隐性经济和防范税收流失方面也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将会进一步提高征税成本,与此同时,这些成本将由公开经济活动中筹集到的税收收入来弥补,由此必然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但实际上,前述分析过程是假定税收流失的规模对总税基是没有影响的,因而只是一种静态的、单向的分析,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长期的动态效应。

(二)隐性经济对税收流失的动态影响机理

从动态视角来看,由于隐性经济活动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遗漏项,导致在现有税收制度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相当于实际税率的降低,也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客观上可以起到减税的效果,纳税人可以将未缴纳的税收用于投资和消费,这样,就有可能刺激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从而拓宽了税基,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以抵消税收流失所带来的税收收入规模的减少。那么,税收流失的减税效应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能否抵消税收流失减少的税收收入呢?

假定在封闭经济中,Y为国民收入,也相当于总税基,C为消费性支出,A为投资性支出,则有式(3):

Y=C+A

(3)

再假设消费性支出C为居民可支配收入Yd的函数,且边际消费倾向为b,其中,0

C=bYd

(4)

而居民可支配收入Yd等于总收入减去应纳税额,假设实际税率te等于名义税率t减去税收流失率e,0<(t-e)≤1,因此有式(5):

Yd=Y(1-te)=Y[(1-(t-e)]=Y(1-t+e)

(5)

通过式(3)-式(5),可求得Y的值为式(6):

(6)

为了具体分析税收流失e对Y的影响,利用式(6)求Y对e的导数,得到一阶导数和二阶导数,即分别为式(7)和式(8):

(7)

(8)

依据前述假设和实际经济意义,可以发现Y对e的一阶导数<0,二阶导数>0,说明该函数存在极大值点。也就是说,随着税收流失率e的不断增加,会导致国民收入水平Y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这说明,一方面,在开始阶段税收流失的增加,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减税效应,扩大了税基,增加了税收收入,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税收流失的进一步增加,当超过某一临界值之后,则不利于国民收入的增长,也会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试图通过税收流失的减税效应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这一机制的实际作用是较为有限的。

那么,在税收流失的减税效应机制发挥作用的这一阶段,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扩大税源而产生的税收收入的增加额ΔT1可表示为式(9):

(9)

由于分析得出ΔT1>0,这说明和不存在税收流失相比,当存在税收流失时,其所产生的减税效应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同时,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也必然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借助前述模型,可以进一步分析税收流失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效应。

假设不存在税收流失,即e=0,那么此时的税收收入T为式(10):

(10)

假设税收流失实际存在,即e>0,那么此时的税收收入Ts为式(11):

(11)

假设由于税收流失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额为ΔT2,则有式(12):

(12)

依据前述假设分析可得出ΔT2>0,也就是说,税收流失存在的直接效应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那么,税收流失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增加,是否能够弥补税收流失所造成的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呢?利用前述模型,进一步来分析验证。

ΔT=ΔT2-ΔT1

(13)

式(13)的计算结果显示,税收流失对国家税收收入的综合影响结果为ΔT,具体分析发现,式(13)中分母的值大于0,分子中eA也大于0,从而ΔT的方向将主要取决于[(1-b)-tb],也即主要受居民边际消费倾向b的大小和税收负担t的高低这两个因素的影响。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来看:首先,对于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因素而言,由于没有具体的国家统计数据,从学者的研究结果来看,柳建光和李子奈(2006)间接估算了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35~0.44;李永友和钟晓敏(2012)通过面板数据模型估计,认为城镇与农村的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存在一定差异,城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平均水平从2000年的0.73下降到2009年的0.54,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则介于0.44~0.61;储德银(2014)利用可变参数状态空间模型,估算出我国自2005 年以来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基本维持在0.75,而英国、美国等国家近20年的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基本稳定在0.70。其次,关于税收负担因素,通过计算可以得到我国1994~2016年的宏观税负水平为9.65%~18.84%,我国财政负担为10.21%~22.07%。因此,即便我们选取现有研究中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最大值0.75,当选取税收负担的最大值18.84%时,计算得出[(1-b)-tb]的值=(1-0.75)-0.75×18.84%=0.11>0;当选取财政负担的最大值22.07%时,计算得出[(1-b)-tb]的值=(1-0.75)-0.75×22.07%=0.084>0,而当取其他值时,计算出的结果也一定是大于0的。

由此可知,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税收流失对国家税收收入的综合影响结果ΔT>0,这说明,税收流失带来的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额不足以弥补其所造成的税收收入的减少额,即产生了净损失,如果考虑到税收流失导致征税成本增加的因素,这一净损失的规模还可能更大。此外,随着税收流失规模的持续增大,也会直接导致经济发展速度减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损失。因此,总体来看,隐性经济的存在将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净损失,需要控制其规模的不断扩张和持续膨胀。

四、隐性经济活动税收流失的规模测算

既然隐性经济活动造成的税收流失在整体上会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那么测算隐性经济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规模,掌握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测算方法的选择

测算税收流失的规模,就是要测算出隐性经济活动造成的税收流失绝对规模,以及税收流失规模占隐性经济规模的比重,即税收流失率。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有多种方法,从现有研究来看,主要采用的方法有隐性经济测算法、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样本推算法和曲线拟合法等。不同的测算方法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和假设条件,测算的结果也会存在差异。既有测算全部经济活动造成的税收流失规模的,也有测算隐性经济活动造成的税收流失规模的,由于税收流失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征,要准确测算税收流失的规模是较为困难的,也不存在“最优”的测算方法,在研究中需要依据测算需求和研究目标来选择适当的方法。梁朋(2000)运用现金比率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隐性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测,发现因隐性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178.14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675.25亿元,1994年最高达到975.60亿元;同时,又用收支差异法估测了1993~1997年的逃税规模,也一直在600亿元以上。胡怡建和许文(2007)对现金比率法的指标进行了修正,测算结果显示在1995~2002年,隐性经济导致的税收逃逸规模在982.19~1 747.89亿元,逃税率为23.36%~43.27%。咸春龙(2012)分别运用收支差异法和货币交易法测算了我国1991~2009年的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其中,运用收支差异法测算的结果在834.90~12 983.53亿元,运用货币交易法测算的结果在578.23~10 207.02亿元。此外,杨海燕和庄序莹(2014)采用现金比率法测算了1994~2011年在华外企隐性经济造成的逃税规模,结果显示在2004年之后逃税规模呈直线上升趋势。但由于现金比率法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其计算的历年逃税规模波动明显,如1994年为438.46亿元,而到2003年仅为15.93亿元,随后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 4 724.47 亿元,从2003~2011年9年间逃税规模增加了296.58倍,这一结果显然不够准确和合理(10)经分析后发现,杨海燕和庄序莹(2014)利用现金比率法测算的隐性经济规模有误,测算的结果在1994~2003年为正值,是合理的;但2004~2011年测算的结果实际为负值,而该文按照正值处理,这是不合理的,也导致了隐性经济和逃税规模在不同年份的巨大差异。。

隐性经济测算法主要测算隐性经济活动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其基本原理是先测算出隐性经济规模,然后依据隐性经济规模来再来间接测算得到税收流失的规模。从而,隐性经济测算法的关键是隐性经济规模的测算,只有测算出的隐性经济规模较为准确,才能保证税收流失规模的相对精确。隐性经济测算法的具体公式如式(14)和式(15)所示:

宏观税负(t)=税收收入(T)/GDP

(14)

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Te)=隐性经济绝对规模(Ys)×宏观税负(t)

(15)

通过上述测算公式发现,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主要受隐性经济规模和宏观税负两个因素的影响,而宏观税负主要由税收收入和GDP决定。Ys利用隐性经济的相关测算方法得到,T和GDP直接来自国家宏观统计数据,由此可以直接计算出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当然,这一测算方法隐含的假定前提条件是,隐性经济部门的经济来源结构与公开经济部门是相同的,即假定隐性经济部门与公开经济部门具有相同的宏观税负。

(二)测算结果

为了保持税种数据的稳定性和可比性,本文将测算时间限定在1994~2016年,通过利用李永海和孙群力(2016)改进后的微观收支差异法测算出全国隐性经济规模,改进后的微观收支差异法,既考虑了居民部门的全部收入,包括统计收入和隐性收入;又考虑了居民部门的全部支出,包括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居民持有现金、储蓄、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投资以及实物投资),通过对两者差额的对比,可以推算出隐性经济的具体规模。相比其他方法,这一测算方法计算结果较为准确,可以避免计算结果为负值或者出现历年波动较大的情况,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从而得到我国1994~2016年的税收流失规模,具体结果见表1和图1。

表11994~2016年我国税收流失规模及流失率

注:税收收入包括政府征收的各类税收,已扣减出口退税因素,宏观税负③=②÷①,税收流失规模⑤=(④×③)÷100%,税收流失率⑥=(⑤÷②)×100%,人均税收流失规模⑦=税收流失规模⑤÷历年全国人口数。

资料来源:表中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数据库网站,隐性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经由作者计算得到。

图1 1994~2016年全国税收流失规模及税收流失率

从测算结果来看,我国隐性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绝对规模在1994~2016年的23年间,除了在2006~2007年(正好这两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迅速)和2015~2016年(正好“营改增”逐步推进同时“金税三期”试点上线)有所下降外,其他年份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从1994年最低点的875.46亿元逐年上升,2005年超过5 000亿元,2010年超过10 000亿元,一直上升到2013年最高点的18 480.68亿元,2014年开始有所回落,2016年降为13 882.94亿元。这一结果与梁朋(2000)测算的1994年的规模、胡怡建和许文(2007)测算的1995年的规模以及贾绍华(2015)测算的2013年的规模都较为接近,这也说明测算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测算的税收流失率来看,1994~2016年在10.65%~21.70%,总体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其中,1994~2000年,总体波动较小,基本保持在17%;2001~2005年,税收流失率相对较高,基本都超过了20%;从2006年开始,税收流失率有所下降,2016年降至10.65%。从测算的人均税收流失规模来看,从1994年的人均流失73.07元,一直到2013年到达最高的1 358.15元,2014年开始有所下降,2016年降至1 004.04元。

五、治理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的对策建议

尽管近年来我国隐性经济税收流失规模有所下降,但总体来看,我国较大规模隐性经济还是带来了不容忽视的税收流失问题,同时,还造成了政府征税的成本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不公平,营商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对隐性经济活动税收流失问题进行治理。

第一,合理政府管制政策,提高政府综合治理能力。合理合法的政府管制对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收入和走私行为等具有积极意义,而过多的政府管制则可能会产生设租寻租、滋生腐败行为等行为,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制定适度的政府管制政策,提高政府综合治理能力,对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和抑制隐性经济规模都至关重要。在当前新时代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行“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并将控制隐性经济规模作为政府的考核目标之一。另一方面,政府管制应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不断提高法治化思维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利用网络化和大数据信息资料,积极推动“互联网+政务”技术框架的实施,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通过将“惩罚性”管制和“激励性”管制的有效结合,解决好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抑制隐性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的扩大。

第二,降低宏观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负担的高低是影响经济主体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过高的税收负担是经济主体选择从事隐性经济活动和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降低宏观税收负担就成为控制隐性经济规模和减少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实际上,我国近年来减税降费的力度较大,推出的一系列针对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政策效果良好,尤其在当前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还应进一步完善对创新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也可以起到制约隐性经济规模与税收流失扩张的作用。同时,还应结合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的实行和国地税机构合并发推开,不断加强“信息管税”能力,以控制隐性经济活动的蔓延和税收流失规模的减少。

第三,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国税收营商环境的好坏,既是宏观经济发展运行的有效平台,也是抑制隐性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扩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进,从规范纳税服务到推动办税便利化,从减轻纳税人负担到提升信息化办税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了良好的办税环境。今后,还应加强纳税人的需求管理与供给服务,优化税法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税法宣传效果,对不同的纳税人给予差异化、个性化和针对性的税法宣传,继续落实好优化税收环境的各项措施,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税收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抑制隐性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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