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义 郭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畜牧局 257100)
鸡白冠病的治疗与防控
李德义 郭琦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畜牧局 257100)
鸡白冠病是鸡住白细胞原虫寄生于鸡的白细胞和红细胞内引起的一种血孢子虫病;鸡住白细胞原虫有多种,其中以卡氏住白细胞原虫最常见,且危害最严重。一般以夏秋季多发生,受感染的鸡只以肌肉组织和内脏器官广泛出血为特征,鸡冠失血苍白而得名鸡白冠病,有的地方也称为蚊子病。
(1)2016年7月8日,山东省垦利县郝家镇一养殖户,饲养麻羽土鸡3000只,鸡90日龄,出现部分鸡精神沉郁,排绿色稀便,瘫痪,采食量下降,鸡冠子苍白,有贫血症状,死亡15只。到本处就诊,剖检6只病死鸡。(2)2017年6月,山东省东营区史口镇一养殖户,饲养蛋鸡5000只,蛋鸡200日龄,产蛋率92%,6月15日开始,出现部分精神沉郁,暝眼,鸡冠子发白,排白稀便,出现软壳蛋,白壳蛋增多,产蛋率下降,死亡23只。有的鸡只咯出血痰或死后口角流血。用青霉素治疗3d,无效果。到本处就诊,剖检5只病死鸡。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剖检症状,初步诊断为白冠病,现就该病的诊断、治疗体会与大家分享交流。
本病多发生在春末到秋初。主要集中在5~11月份多蚊季节。本病的传染源主要是病鸡及隐形感染的带虫鸡。主要侵害鸡,小鸡感染率低,发病死亡率高,成年鸡感染率高,发病死亡率低。产蛋鸡易发,有死亡。危害蛋鸡特别是产蛋期的鸡,导致产蛋量下降,软壳蛋增多,甚至大批死亡。夏秋季节高温多湿,有利于库蠓的大量繁殖,而库蠓就是本病的传播媒介,各日龄的鸡都能感染,成年鸡比雏鸡更易感,因此本病呈明显的季节性流行。3~6周龄的雏鸡和高产蛋鸡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卡氏住白细胞原虫的发育需要库蠓参加才能完成,发育成熟的孢子通过库蠓的叮咬传染给鸡,造成本病的流行。
病初鸡采食量变化不大,个别鸡精神稍差,在鸡冠上有针尖状的突起。发生本病的雏鸡症状明显,病鸡体温升高,食欲不振,精神沉郁,流涎,生长发育受阻,羽毛松乱,行走、呼吸困难,咯血,瘫痪。发病成年鸡精神沉郁,羽毛松乱,闭目呆立,鸡冠、肉垂、结膜苍白,贫血,消瘦,排黄白色或黄绿色水样稀粪,两腿轻瘫,行走困难,呼吸不畅,有的鸡出现咯血现象,死前抽搐和痉挛。蛋鸡一般产蛋率下降10%左右。所有病鸡最明显的特征是贫血,鸡冠苍白无血色。
病鸡可见尸体消瘦,病鸡血液稀薄,颜色较淡,不易凝固,全身肌肉色泽苍白。肝肿大、脾肿大,脾脏肿大2~4倍,表面有出血点,并与周围组织界限清楚。肝上有许多粟粒大的白色结节或出血点。消化道充血,肾脏肿大出血,腿肌与胸肌上有针尖大小的点状出血。消化道外层有出血点,肠系膜上有出血点。内脏脂肪有出血点,出血点似圆珠笔头大小,输卵管内有黑色血点。有的病死鸡的腹腔内有血凝块或黄色浑浊的腹水,肺明显郁血,气管内有血样黏液,心肌有出血点和灰白色小结节。
根据发病季节、临诊症状及剖检变化可以作出初步诊断,可取鸡血涂片,经瑞氏染色后于高倍显微镜下观察卡氏白细胞原虫的配子体,结合涂片镜检看到虫体可以确诊。
(1)用泰灭净拌料或饮水,泰灭净是水溶剂的,可将泰灭净30g兑水50kg饮用,连用4~5d,停2d,再用4~5d,或6d一疗程,第1、2天加倍量使用,第3、4天正常量使用,第5、6天预防量使用。使用泰灭净的同时在饮水中加与泰灭净等量的小苏打或通肾药物,能够缓解药物的毒副作用。或投入复方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每100g加水200kg,首次量加倍,早晚饮1次/d,饮1h/d,连饮5d为一个疗程。感染发病的鸡,采取个体治疗,用泰灭净注射液肌肉注射,0.1~0.2ml/kg体重,一次即可,首次加倍,重症隔日1次,效果较好。(2)适当添加维生素K3粉拌入饲料(5mg/kg),连用10d,能够缓解患病鸡只的出血症状。(3)同时1000㎏水中加聚能多维250g,连用2周。
(1)在本病流行季节,可在鸡饲料中添加药物进行预防,用克球粉、敌菌净、泰灭净等进行投药预防有积极作用。(2)本病是通过库蠓(又称墨蚊)吸食鸡血而传染,及早清除鸡舍周围杂草,清理鸡舍边的积水,每周对周围环境用0.01%的敌百虫溶液或0.03%的蝇毒磷溶液或灭虫菊酯等杀虫药喷洒灭蚊除虫,最好在傍晚库蠓活动比较活跃时进行。(3)在鸡舍周围安装宽谱光源诱虫灯,晚上开启来杀灭蚊子。(4)可在鸡舍门窗上安置纱窗防止库蠓进入。(5)夜间鸡舍内可以点蚊香驱蚊,鸡舍内安装宽谱光源诱虫灯来杀灭蚊子,杀灭蚊子效果很好。(6)增强鸡体抵抗力。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鸡舍的通风换气,调整饲养密度。适当增加饲料中多维、微量元素,动物性蛋白饲料的用量。
总之,消灭库蠓是控制本病的重要环节,预防该病的主要措施是扑灭传播媒介—库蠓。另一个要点就是要早发现,该病确诊后,应立即进行综合治疗。一般在疾病即将流行或正在流行的初期治疗效果较为理想,7~10d即可治愈。经过以上的预防措施,能有效的控制该病的发生传播。
(2017–10–10)
S858.31
B
1007-1733(2018)02-00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