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岩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在90多年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荣辱与共,使政党协商的民主实践愈加成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8页。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预示着作为协商民主基本实现形式的政党协商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任何政治制度的价值和功能都必须通过良性的运行机制来实现。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是确保政党协商政治功能有效发挥、实现其稳定有序高效运作的制度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背景下,政党协商要实现规范发展,需要树立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以科学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来规范政党协商的运行,依法保障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的向度来审视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原则、形式和程序等基本结构,通过探究政党协商运行过程中在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找完善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途径,以期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积极推进政党协商的法治化,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推动我国政党协商制度的科学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我们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其主旨在于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6页。;同时,“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中办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1日,第1版。。政党协商思想发展经历了从民主联合战线、统一战线到政治协商、多党合作,再到协
商民主和政党协商的不断深化过程*丁俊萍、甘久翔、王占可:《中国政党协商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年第11期。,从一种理念、经验上升为国家民主制度实践,其地位作用、内容形式、程序机制等理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在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中,提高政党协商的法治化水平。依法治国有利于推进政党协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政党协商有利于推动法治中国的形成和完善,两者之间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共同构成要件。
以法治化推进政党协商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地位和权威,宪法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59页。《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人民日报》1990年2月8日,第1版。《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并拓展了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即“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日报》2015年9月23日,第5版。。政党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由宪法和党的文件规定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以法治化来规范和推进政党协商就成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这同时也指明了政党协商制度发展的方向。由此可见,推动政党协商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持续发展,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逻辑要求。
政党协商的顺利推进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落地。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国共产党主张要依法保障政党协商参与主体的利益与诉求,依法推进政党协商,依法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参政议政。”*《征求对经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人民日报》2014年12月6日,第1版。他还强调,民主党派要“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动广大成员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5日,第1版。。因此,各民主党派要做依法治国的积极推动者,不断增强政党协商的法治意识,依法按章开展政党协商,为全面依法治国保驾护航。通过政党协商实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保障执政党和政府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与我国各项政治制度的完善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必然离不开政党协商这一协商民主的重要机制。从政治系统整体看,政治机制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和方式运作并发挥总体功能的。政党协商的运行机制是实现政党协商价值、功能与目标的手段、方式和程序。因此,要实现政党协商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就必须对政党协商的运行机制进行结构分析,把握其最核心和最关键的要素和环节。
政党协商运行机制包括党内协商和党际协商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在我国政治语境下的政党协商一般指的是党际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主体自然是政党,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但在政党协商的长期实践中,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也是政党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党派人士“在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25页。,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支重要力量。工商联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随着新的社会阶层的发展壮大,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成为执政党联结党外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群体的桥梁和纽带*任世红:《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党协商的视角》,《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因此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作为主体参加协商,在实践中成为政治惯例。
改革开放以来,政党协商的实体规范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颁布,初步确定了政党协商的制度方向。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多党合作制度实现了宪法确认,正式纳入法制轨道。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表述政党协商,但是政党协商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多党合作制度是政党协商的制度载体,这就意味着政党协商已经得到宪法的确认,这对政党协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颁布,它成为新世纪指导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意见》,对省级党委开展政党协商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等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党协商制度建设进入密集期。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政党协商”这一概念,并列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之首。201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中央层面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和保障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指导和推进政党协商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些文件使得政党协商基本实现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它们虽然不属于法律范畴,而属于执政党的政策范畴,但是对政党协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成为政党协商法治化建设的制度储备,对制定相关法律起到了定向作用,为促进政党协商法治化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作为一种民主决策形式,政党协商是参与协商的主体采取一定形式,遵照一定程序,就所关涉的共同问题进行平等讨论、理性审议的决策过程。在我国,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共议国是、相互沟通交流意见的过程,其主旨在于保障决策的科学化,因此政党协商在时间安排上放在最终决策之前,是整体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更是形成决策的重要参考。政党协商的规范运行,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政党协商过程中按照时间依次安排的步骤,各个步骤在时间安排方面的先后相继和延伸就构成了政党协商的过程。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党协商中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三种主要形式,并分别就三种形式的协商程序作了具体说明。从中央层面看,政党协商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协商准备环节。中共中央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和协商议题,各民主党派中央对协商议题进行考察调研、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协商实施环节。广泛吸纳各方声音与关切,兼顾各方意愿与诉求,求同存异,求得共识,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意见表达机会均等。三是协商反馈环节。中共中央认真研究民主党派中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协商前的制定计划、知情明政、考察调研,协商中的情况说明、发表意见、交流互动,协商后的意见整理、交付办理、结果反馈等三个环节若干步骤的运作流程,使政党协商能够充满活力、务实有效开展。
虽然我国的政党协商制度已初步确立,政党协商的地位、方式、内容、程序等也在相关文件中予以确认,政党协商日益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一大亮点,但是当前政党协商的运行机制中还存在着一些规范方面的障碍,有待于我们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突破,以更好地保障政党协商制度良性运行。
政党协商的实体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范。虽然党内有文件规定,但就国家意志层面来看,除了宪法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做了原则性的确认外,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政党协商的地位、原则、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作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政党协商在运作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保障。
虽然党和国家制定了各种相关的实体规范规定了政党协商的性质和地位、原则和内容等,对政党协商建设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范大都是中共中央颁发的意见,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文件。从严格意义上讲,还处于党的政策层面,不能起到法律的作用,不具有普遍的强制的约束力。*吴美华:《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297页。因此,政党协商的法律保障还有待加强。
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制度化是衡量政党协商法治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没有详尽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就很难保证。但目前政党协商在层次、内容、基本要求、结果反馈等方面,都存在着制度规范薄弱的问题。
从协商层次来看,政党协商在层级延伸上呈现出“结构梗阻”的状态。中央、省一级较重视,地市、县级重视程度逐级削弱。由于地方上的民主党派体量不足,导致很多地方缺乏政党协商的常规性、制度性安排,政党协商存在随意性、表面化和形式化的问题*孙春兰:《着力推动政党协商深入开展》,《求是》2015年第11期。,对政党协商存在着有意无意的失察。
从协商内容来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指出,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中办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1日,第1版。但是,在这里,“重要文件”“重要法律”“重要问题”的边界尚不明确,这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为基层操作留出了余地和空间,但由于缺乏具体细致的量化内容,各地对其认识和理解不尽相同,执行标准也不一样,就容易导致协商内容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田晓玉:《政党协商的法制化路径探析》,《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从协商基本要求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协商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与政府、人大、政协之间的关系,在政党协商运行机制中它们各自承担怎样的职责,特别是各个民主党派应分别重点关注哪些领域等,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阐述。
从协商结果反馈来看,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共识,并对协商结果进行采纳和利用,但对于协商结果如何进行科学评价,对协商结果的采纳和利用如何进行监督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规范性。
科学合理、设计周密的协商程序是实现政党协商的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政党协商制度建设中同样存在着程序规范不足的问题。程序规范主要包括时间安排和步骤环节两个方面。从时间安排来看,政党协商的现有时间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议协商方面,而书面协商和约谈协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对会议协商的时间规定主要是为协商前的准备而设定的,至于协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则还没有时间性规定。
从步骤环节来看,协商的开展应该有一个完整的程序链。从我国政党协商的实践经验来看,协商的步骤尚不能充分展开。在协商实施环节,有的地方流于形式,以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代替协商,缺乏表达异见、互动交流、达成共识的民主程序。以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政党协商的形式来代替政党协商,实际上是对协商资源的浪费。在协商反馈环节,对于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的有关规定仍过于模糊,缺乏评价监督机制。会议协商止于会议结束,书面协商止于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协商结果不能转化为政策依据,这种做法不但浪费了政党协商的资源,而且易使政党协商流于形式,反过来又会导致人们进一步轻视协商过程,从而降低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协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政党协商也要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在政党协商的实际运作中,必须在宪法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既要通过政党协商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要不断推进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法治化建设,从根本上克服随意性,增强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政党协商要按照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更高的、更广阔的视野和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党协商运行机制,推动其通过法治逐步走向“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在法治社会,任何组织的活动都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政党也不例外。政党协商能否取得法治化运行的实质性成效,首先取决于“有制可依”。因此,必须让政党协商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法制化是保障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制度科学合理运行的基本路径,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发挥我国多党合作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
目前,宪法对政党协商的规定是相当简约的,在宪法以外并没有其他法律进一步对其进行细化,因而很多问题难以与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宪法毕竟是国家根本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对政党协商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要加快制定政党协商的专门法律,对政党协商作出详尽规定,把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惯例以及文件政策规定,进行总结、概括、提炼,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制度性文本*田晓玉:《政党协商的法制化路径探析》,《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用制度文本的形式明确规范政党协商中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政党协商的基本内容、形式、程序、结果的运用和反馈等,使政党协商从依据政策、意见、文件的实施层面转变到依据法律制度的实施层面,用法律制度去规范和保障政党协商的正常运作,提高政党协商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政党协商的约束性和效力性,使我国政党协商的优势和功能充分、稳定、持久地发挥出来。
地方性的法治实践是我国政党协商运行机制法治化建设最扎实最深厚的基础。一方面,国家层面的政党协商的法治原则必须在地方得到贯彻和落实,国家制定的政党协商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地方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上,能够在全国各地统一施行的只能是政党协商的基本法律制度,更多的具体法律规定还有待于各个地方的实践创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务部科研处编:《统一战线与多党合作若干问题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年,第34页。在推进政党协商运行机制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重视地方政党协商的法治实践与探索,而地方法治必须与国家法治相衔接、相贯通,以保证法治原则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中央层面要制定相对稳定的政党协商的实施细则和规定,使政党协商工作的内容具体化、职责明确化、程序规范化。对于必须协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要出台标准,划分大致范围,将协商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减少歧义和分歧。《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参照规定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2016年,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政党协商实施细则,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2016年年度政党协商计划。*郭海:《多党合作四大亮点》,http://www.zytzb.gov.cn/tzb2010/wxwb/201608/b6928c01e74842fbaa0c0886f5cf3b91.shtml, 访问时间:2018年3月1日。2017年,北京、重庆等27个地方党委制定了2017年年度政党协商计划*根据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战线网等新闻网站公布的资料统计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地方层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统一标准的政党协商程序制度,对有关部门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何具体要求和限制,协商应该具体坚持哪些原则,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在协商过程中各自应肩负哪些职责等,都应有明确规定。
一项制度的确立和最终实现,既需要具体实体规范支撑,也需要程序规范加以保证,两方面缺一不可。政党协商的程序规范保证了制度通过程序化的权威途径从而具备了法理型特征;同时,通过程序化的衔接也使得制度变得更加顺畅。在具体实施中,需进一步细化政党协商的流程和步骤,形成明确清晰的“程序链条”,以程序建设为突破口,逐步实现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法治化。
在协商准备环节,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应共同商议制定协商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协商议题,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形式以及协商参与主体、协商时间、协商之前的准备时限;给予民主党派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阅读文件、准备资料等协商准备。
在协商实施环节,应按照现代政治的程序性要求,为协商提供规范的操作性规则,确保参加协商人员意见表达机会均等。按照“有提问—有回应”的模式对协商内容进行充分讨论,不断磋商,确保讨论的代表性,推动讨论的科学性。
在协商反馈环节,应建立协商意见办理及采纳反馈程序,及时整理协商的意见和建议,并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明确规定答复的办理时限和程序,向参与协商人员反馈意见、建议采纳的情况,并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或解释。如湖南省就出台了协商意见办理的时间规定,2015年12月23日出台的《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办法》提出:“需要办理的协商意见由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统战部交付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情况一般在2个月内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报告,并抄送省委统战部,由省委统战部反馈各民主党派省委。”*《湖南出台〈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http://www.zytzb.gov.cn/tzb2010/s1345/201601/a11d6f8d58cb43b4917489b99f55e1f4.shtml, 访问时间:2018年3月1日。
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保障机制的配合,才能提高运行效能。因此,加强政党协商运行机制的法治化建设需要健全和完善一系列运行保障规范。
建立科学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信息沟通在任何组织的运行过程中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有效的信息沟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密切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关系,有利于提高政党协商的运行效率。一是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知情渠道,党和政府要建立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要情等方式告知公众,让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部署,掌握社会信息动态,确保在政党协商中议政议到关键处、建言建在要点上。二是要积极搭建知情明政平台。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和简报可对民主党派适当公开;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经常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向民主党派提供信息数据、研究报告等材料*孙春兰:《着力推动政党协商深入开展》,《求是》2015年第11期。,召开专题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田晓玉:《政党协商的法制化路径探析》,《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建立民主党派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沟通调研过程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确保民主党派知情权的实现。
建立健全明确完整的协商评价监督指标体系。探索在党政、民主党派内部设立协商评估和监督的机构,对政党协商的形式、内容、程序、结果的执行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估评价、监督检查。防止不按照协商规定而导致决策失误的现象发生,确保重大决策前的政党协商能够合规、有序运行。同时应建立协商问责机制,厘清责任边界。对积极参与协商并有重大贡献的协商主体给予一定激励,对应进行协商而没有按程序协商、造成决策失误从而引发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切实增强政党协商主体的责任感。
政党协商关联着我国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深深嵌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并在长期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国家宪法为基础、以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为主体、以相关配套政策为辅助的运行机制。在新时代,继续发挥好、使用好协商民主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需要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勠力同心推进政党协商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紧密结合,切实将政党协商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上来,以法治来规范政党协商的运行过程、运行方式,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规范高效的政党协商运行机制,实现政党协商从粗放走向精细、从经验走向制度、从随机走向规范、从分散走向系统,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出积极而有益的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