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运莉
[提要] 纳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中小企业在我国所占的比重极大,中小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现状,针对中小企业特点,找到有针对性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利于中小企业合理降低税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12日
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壮大,中小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据调查,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比重已达到98%,并且还有上升趋势,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生产总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新增工业产值大约有77%来源于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占全国企业税收的一半,中小企业能否良好发展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中小企业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有些企业可能有一些纳税筹划的意识,但这些企业纳税筹划的工作由一些会计人员兼任,并且没有什么激励措施来促使相关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多数企业认为这项工作空间不大,可有可无,还有的企业把纳税筹划的风险无限放大。
(二)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人員需要具备税收、会计、金融、财务管理、财政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许多税收筹划人员只精通税收知识而对其他知识知之甚少,知识广度不够。另一方面,税务中介市场竞争不够,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健全税收筹划工作的职责、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导致整个行业秩序混乱,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最优的筹划方案。
(三)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还有误区
1、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首先,纳税人对税收相关政策理解不全面、不深刻,自认为是税收筹划可以节税殊不知已陷入偷税、漏税的泥潭;其次,一些税收执法人员不规范的执法,对明显的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置之不理,让纳税人误以为是合法的,反将企业本属于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认定为不合法导致的风险;最后,税收政策不稳定造成的风险。税法可能在短期内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但是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之前不违法的纳税筹划措施很有可能就触犯了相关规定。
2、企业将偷税、漏税与纳税筹划混为一谈。偷税、漏税是在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节约税收,而纳税筹划是在合法、不违法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少缴税,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有些纳税人通过做假账,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达到少缴税甚至不交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纳税筹划则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列支出少列收入。
3、企业只注重短期收益而忽视长远发展。降低税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但是有些企业把降低税负当成唯一的目的,短期看减轻了相关税负,但是长期来看税负反而增加。有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减轻税负,但是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帮助企业实现了价值最大化,这也是可取的。
(一)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直接影响税款的核算。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公司如果决定扩张规模,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选择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如果母公司盈利,子公司亏损,则子公司亏损不能并入母公司,不能和母公司盈亏相抵,反之亦然。如果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总公司亏损,分公司盈利可以并入总公司,实现盈亏相抵,降低整体税负。创业之初,有限的收入不足以抵减成本支出,可以成立分公司,当企业迅速壮大,可以设立子公司。
(二)及时合理列支成本费用。在列支成本费用时,要注意列支期间、列支数额、列支标准、扣除限额等方面。
在列支期间上注意:发生购入行为要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生的费用要及时入账,不要拖延入账时间,这样就相当于前期税款多,后期税款少,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列支数额和标准上注意:对于有限额列支的,要争取充分列支。
1、工资薪金的列支。新税法和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列支,而取消了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可以提高工人的工资标准,变隐形福利为明面工资;股东股利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是工资可以,企业就可以把发给职工的股利变为绩效工资税前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适当安排不同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尽量使费用提前扣除充分用足扣除限额。
3、合理利用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当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数额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把超过的部分进行公益性捐赠,要选对时机,选对方向会产生巨大的效果,起到隐形的广告作用,为企业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不仅节税还可以扩大销售收入。
(三)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是税前扣除项目,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折旧数额越大,应纳税所得越少,税款越少。可以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等方面来确定。
首先如果税法允许的情况下,折旧年限越短越好。虽然折旧总额上不变,但是折旧年限越短,前期扣除的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越少,折旧年限短,相当于推迟了税款的缴纳时间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新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我们在设定折旧年限的时候应选择最低折旧年限。
新税法不再设定净残值率,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净残值,多抵扣少缴税。
另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都是前期折旧多,逐渐递减。新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我们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我们可以比较这两种方法哪种方法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更高。
例如,某企業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50,000元,残值为2,500元估计,如果平均年限法,每年计提折旧9,500元,如果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5年,第一年折旧20,000元,第二年12,000元,第三年7,200元,最后两年2,900元,所以企业应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四)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我国税法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确定计价方法,一旦确定,企业不得再另做更改。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影响企业的成本、利润以及应纳税额。
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先购进的存货成本高先核算,会使会计期间前期列支成本多后期列支少,前期应纳税所得少后期多,相当于推迟了税款的缴纳时间。当物价持续上涨,可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而不应采取先进先出法,采取先进先出法就会使前期列支成本少后期列支成本多,前期应纳税所得多后期应纳税所得少,无法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物价不稳定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这样可以避免成本忽高忽低,利润大幅度波动,给企业造成经营不稳定的印象以及调度资金的困难。
(五)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因此,企业在设立时要考虑自己设立的行业、性质尽量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享受优惠税率。或者年应纳税所得在30万元临界点时,合理列支达到小微企业的标准,享受20%的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按照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企业依此规定,应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入,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加强,另一方面还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残疾人员就业,这样也可以减轻自身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企业经营行为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时一定要购置目录上的设备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充分理解吃透政策,避免对政策产生误解,发生税收风险。要充分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避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而失去应得的税收利益。
中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及时关注税法政策的变化情况,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筹划方案一定要与时俱进,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纳税风险,避免被认定为偷税漏税,那样就得不偿失。另外,要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全面素质,树立纳税筹划意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1]边智群,杨耀峰.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现状及原因透析[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2]张流柱.浅谈中小企业纳税筹划[J].产业科技论坛,2007.12.
[3]文孟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审计月刊,2007.12.
[4]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5]钱世雄,王芬.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J].国际商务财会,2008.3.
[6]尹建荣.浅议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08.2.
[7]银祥军.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11.
[8]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樊文艳.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9.29.
[10]刘淑朋,陈羽.基于新税法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山东商业会计,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