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云艳
(岫岩国土资源局,辽宁 鞍山 114300)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律制度也变的日趋完善,我国在土地方面的改革虽然经历了较多的次数,但是改革都不是非常充分,效果也不是非常明显,在临时用地方面的管理和相应的制度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这也因此导致了临时用地在管理方面不是非常完善,临时用地的征用非常困难等诸多问题的产生,这对我国在土地问题方面的完善和解决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一定要以法律机制为前提条件,对临时用地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让我国土地制度管理和使用流程变得更加完善和更加规范。
现阶段我国的整体土地所有制包含了全民性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化土地所有制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被逐步下放到部分企业的手中以及大部分的公民手中,进而使相应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与此同时也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和优化,这为我国土地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前提条件。并且这种土地权利的分配只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言的,土地的真正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家对土地的实际掌握。国家所拥有的土地应该从国家领土的角度进行相应分析。假如按照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设定,那么在逻辑方面也是不合理的。现阶段我国在法律方面偏于土地权能的设定和设计,在利他性权利方面缺乏详细的描述。土地进行利用是一个长期和动态的过程,同时也存在洪水、地震等个各种不利因素可能会对土地造的利用造成不良影响,政府和个人都可以利用拥有特定产权的土地进行抢险救灾等诸多公益行为,这就充分体现了土地使用权能的暂时剥夺,但是这种有偿或者是无偿的利他性权利在法律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同时使用情况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发性避险和重建行为非常不利,同时也会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相应的指导规范都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权在集权式的法治管理模式之中,通过相应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总政府拥有。但是这种集权式管理也存在相应的弊端,其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在这种集中的权利体制下各个部门之间难以相互协调,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形成统一标准,进而导致相应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僵局。
对我国的临时用地而言就存在这样的盲区,在这个盲区之内,我国在临时用地方面的管理和土地征用都存在很大问题,发生问题时很难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因此在临时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在法律意义方面出现了相应的执行漏洞。在法律衔接上,上位法所涵盖的范围难以反映出相应的职能部门或相应的地方政府在临时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职能有重叠的部门进行土地管理时如临时用地的管理,就需要根据此部门的切身利益和相应的管理权限进行适当的平衡,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编制及管理。
现阶段我国在临时用地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土地征用方面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如果能够进行法制化处理和规范化管理,将对我国土地分配的合理化和土地建设环节的有序化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提升了相关土地活动生产活动的建设空间。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增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使部门与部门之间能够更加协调的工作,最大程度地强化和完善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进而为解决土地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的贡献一份力量,使我国的土地管理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