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英
(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河南 郑州 450000)
地主和佃农的关系是封建社会重要的经济关系,双方的关系通过租佃制度表现出来。明清时期地主和佃农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演化。分成租和定额租都是中国封建地租剥削的一种形态。
在分成租制下,租佃农民按照农田收获量的一定比例向地主缴纳地租,在中国封建社会,分成租制很普遍,秦汉“见税什五”,即租种土地的农民把农田产品的一半交给田主作为地租。此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分成租制在租佃制度中占主要地位。分成租制以主佃对半均分最为普遍,但也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或者主四佃七,主三佃七,甚至比率更悬殊的。如何分成,往往与谁提供生产资料有关系。此外,与土地肥瘠、地权集中程度、人口密度也有关系。一般来说,佃农自备耕蓄、农具的,多为主佃对半均分;地主供给肥料、种子,佃户自备耕畜、农具的,佃户要缴纳农田产品的六七成;地主供给肥料、种子、耕畜、农具,佃户只出劳力的,主八佃二。
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转变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高产稳产的田地增多,佃农能够支付全部生产资料以及经营成本,为实行定额租制准备了条件。明清时期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农业技术的改进,新的生产工具的发明创造,水利灌溉事业的兴修推广等。李文治先生在《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以安徽休宁县吴荪园祀产为例考察同一块耕地单位面积产量增长的问题,以1680-1693 年的13 年为前期,1694-1705 年的11 年为后期,通过前后两期的对比,发现田地的地租量有所增加,在前后24 年间,分成地租制并没有改变,但地租量增加,这是单位面积产量增加的结果。产量增长,使主佃双方的收入都有所增加。宁可先生主编的《中国经济发展史》也认为定额租制的发展与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和佃农的自由经济完备程度密切相关,只有农业生产力提高到一定水平,土地亩产量已经比较稳定,地主才有可能将分租制改变为定额租制。中国的生态条件不好,农业生产的风险高,过去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再加上佃农经济条件差,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很低,分租制下是主佃双发共同承担风险。生产力的发展使佃农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佃农承担风险的能力,为分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转变创造可能。
单位面积产量提高,地主企图把增产部分全部攫为己有,限于旧有的惯例,又不能改变分成租的比例。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租佃方式与地租额完全是由地主决定的,佃农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于是地主通过改分成租为定额租的方式来提高地租额。在向定额租过渡之后,地租剥削率都有所增长。在定额租制下,租额的制定本来应该是“计数岁之中以为常,丰年不增,凶年亦不减”,但在很多情况下,租额并不是“计数岁之中以为常”,而是“大约计丰年所收各得其半以为常”,即定额租的租额是丰年产量的一半,但是丰收之年不常有,甚至很少,地租剥削率实际上远远超过分成租制下的50%,如果遭遇歉收之年,地主会按照定额收租,把因歉收而造成的损失全部转嫁到佃农身上。地主甚至可以获得因歉收而谷价上涨的额外收益。通过把分成租制改为定额租制的方式,地主达到了增加租额的目的。
明清时期经济作物得到了推广,而经济作物的价值要高于粮食作物,如棉花是“利倍于谷”,其他经济作物如甘蔗、烟、蚕桑也是如此。但是各地地租仍然是缴纳粮食。在分租制下,地主会直接干涉佃农种植什么作物,而佃农又无力反对,但是定额租制下,地主一般不会再过问佃农种植什么,只要他们能按时按量的缴纳地租就行,因此佃农有一定的经营自由,可以种植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的推广,佃农也产生了实行定额租制的愿望。
在分成租制下,佃农因增加投入而获得的增产部分都要与地主平分,而在定额租制下,租额固定不变。相对于前者,佃农独立经营的优越性比较能够发挥,他们更关心改进生产技术、改良作物品种、使用肥料等,更愿意多投入劳动,因为由此获得的增产部分全归佃农所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对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
在分租制下,地租量与农田经营好坏相关,地主为了获得更多地租,会干预佃农的生产活动,包括作物种植品种等等。种什么作物,怎样经营、管理乃至收割庄稼等方面,地主都直接干涉。每当作物成熟时,地主都要临田监督收割,如果佃农不通知地主而自行收割庄稼,就会被视为“非法”,可能会被夺佃,甚至被殴打致死。在这种情况下,佃农难以发挥独立经营的优越性,不利于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实行定额租制以后,地主所关心的是每年所规定的租额能否交清,至于种植什么作物,如何经营等等,地主一般不过问。
除了对佃农的农业生产进行控制以外,在分成租制下,地主对佃农还进行超经济强制,比如地主家有婚丧喜庆等事,佃农要到地主家服役;在庄稼收割以后,佃农还要把属于地主的那一部分收成送到家,主佃之间保留有劳役地租的残余。实行定额租制以后,上述情况发生了改变,这时佃农一般都有自己的生产工具,生产独立性有所加强,随着经济上的独立,农民获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佃农除交租外,一般不为地主服役,不用再为地主送租上门。这时的租佃关系开始由封建依附关系向单纯的纳租义务过度。定额租制削弱了佃农和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定额租租额往往高于分成租的足额,而且农业生产的的风险完全是由佃农承担的,丰收年份,佃农的负担就轻一些,灾年,佃农的负担就会加重。而地租一般不会随丰歉年份的变化而变化,一遇歉收年景,佃农往往要以农田以外的收入,甚至出卖耕牛来缴纳地租,而且定额租制下,地主增加地租的情况还经常发生,更加重了佃农的负担。
定额租制的发展促进了在城地主的增加。定额租制实行,地主不必管农田中的实际情况,也不必像分成租那样监分监收,只要坐收租额就好,地主也不必亲自收取地租,可委托代人收租的专业代理商去办理。因此许多地主就迁入城中居住,成为不在地地主。
在分成租制下,主佃双方是合伙经营,双方共同投入生产要素,共负盈亏,根据双方投入的多少而分配收成;而在定额租制下,佃农付给地主地租而购买土地在某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随着押租制和永佃权的发展,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走向货币化和商品化,这也是货币地租出现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