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时期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是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但现阶段的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一定限制性问题。本文基于这一前提,首先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十九大精神内核,推进新时期國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充分起到纪检监察工作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十九大精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前言:十九大报告中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给出了明确的知识,要求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在这样的精神理念引导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应当重新梳理其重要作用,并结合十六大精神与时代精神,结合国有企业发展阶段与发展需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落实纪检监察责任机制,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其实效性。
一、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纪检监察工作缺少足够重视
在以往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更多地将工作重点放在反腐倡廉与党风建设当中,而不是关注国企的经营与发展,这种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核心目标,导致纪检监察单位通常会认为对于国有企业的监察工作费力而不讨好,也有人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只是表面工作,根本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效果。
(二)纪检监察工作缺少足够的教育警示效果
在十九大精神的引领下,各纪检监察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但尚未找到有效的纪检监察工作路径。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需要通过有效的纪检监察工作,对企业经济犯罪、党员干部腐败犯罪问题加以有效监督与惩治。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纪检监察部门不仅仅需要对企业的违法乱纪现象进行查处,还需要不断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在某些国有企业当中,能够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中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在实际的落实上,却存在无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有效性的问题,纪检监察工作难以真正落实。
二、基于十九大精神的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策略
(一)明确新时期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党的十九大报告时,就“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部署时,明确指出并强调“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反腐败工作指明了道路,各地纪检监察单位、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都纷纷投入到学习十九大精神的热潮。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有效方式加以解决。
在新时代的环境下,国有企业发展前进的终极目标,就是推进国有企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切实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深化十九大精神,将十九大精神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的执导思想与精神引导,充分明确新时期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时代性意义,强化思想意识,并自觉推动纪检监察机制的改革工作。
(二)提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知,加大纪检监察力度
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还应当进一步提高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了解与认知,将纪检监察工作与十九大精神相结合,在十九大精神的引导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这个角度出发,应当首先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误区加以纠正。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国企纪委书记的主要工作职能,切实保证纪检干部履行其工作职责,加强对于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工作,推进党的廉政建设,明确意识到,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的廉政建设,是推进企业长远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营造良好的企业工作环境,通过国有企业的带动作用,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1]。
在这样的前提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制的创新还应当不断学习、宣传并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结合十九大精神、时代精神与国有企业发展的实际现状,对纪检监察理论加以时代性创新,结合国内国外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经典案例,深入分析其工作理念与工作经验,进而探索出创新性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路径,以进一步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落实
十九大精神对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引领与推动,应当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基础上,充分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全面落实,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能够真正起到其应有效果,以避免以往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流于表面的问题。例如,在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当深入企业基层员工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群众的反馈要点,并主动寻找案件线索,通过案件线索的探查明确其中问题,并严格处理违法违纪情况,树立刚正不阿的纪检监察形象,赢得良好的口碑,并获得社会的尊重与理解。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还应当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不断加以健全和完善,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保障,需要结合十九大精神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内容、结合法律条文与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发展的现状与需要,制定建立行之有效的纪检监察制度,并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水平,激发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结合时代精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开展。
(四)明确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主体
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还应当突出纪检监察工作重点内容,明确责任主体,确保真实的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国企应当始终坚持党委负责机制,明确一把手的责任主体地位,以之作为纪检监察的责任主体。实际的工作中,也需要切实突出工作重点,并针对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干部能力较差、缺少责任意识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现有的纪检监察队伍,确保领导干部能够养成自我审视、自我批评与自我改正的习惯,明确自身不足,并及时加以改正,以起到有效的模范与榜样作用[2]。
结语:在开展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时,应当着重突出其工作重点内容,以制度的形式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保障,始终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群众路线与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对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路径与工作方法加以创新,以推进国企纪检监察工作的时代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杜鹏. 试析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体制的创新路径[J]. 现代企业文化, 2017(9):85-86.
[2]冯峤. 对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思考[J]. 企业文化旬刊, 2017(6).
作者简介:
李佳峻(1983-10),男,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族: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