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关于呈请批复山西省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晋水保[2017]4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西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理解十九大关于把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通过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综合治理,切实改善水土流失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75万平方公里;到2030年,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省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5万平方公里,并完成生态功能维护和提升面积1.71万平方公里。
四、要全面加强重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蚀风蚀交错区等重点区域的预防保护工作,加强治理成果管护,强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封育保护,促进自然修复,全面预防由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水土流失。要加强永定河上游、太行山、黄河多沙粗沙区、中条山等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治理,要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梁峁坡沟川综合治理,形成立体防护体系,维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
五、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要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普及水土保持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和生态文明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六、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省水利厅要牵头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