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云
自3月1日开始,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条例正式施行之际,《现代苏州》杂志为此展开了走访调查,聆听来自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心声、感受和愿景。他们纷纷表示,这两部法规的施行是“再创古城新优势,重绘姑苏繁华图”的应有之义,是写好“五篇文章”、实现“古城复兴”的必由之路。“条例得以顺利出台,离不开市领导对古城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倾心倾力的支持;条例真正贯彻落实,离不开广大关心古城、爱护古城的干部群众的热忱和真心,更需要全体姑苏人不辱使命、久久为功。”姑苏区委书记、保护区党工委书记王庆华说。
早在2016年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就作出了《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工作,并将《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纳入2016年、2017年立法计划。对于这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规,重视程度之高可以说是历年罕见。该法规从起草到通过历时三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安排了三次会议审议。就我们法工委阶段,先后组织召开了15次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反复修改了8稿,一共征集到了1053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了614条。对于这部法规名称和适用范围的确定,实际上大家一直都有些不同看法,各有各的理由,相应的争论贯穿了立法的全过程。最终确定为名城保护条例,就是从苏州全市出发进行全面保护而不仅仅是姑苏区。因此,我们在立法中注意处理好全面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关系,法规中明确,其重点保护范围是历史城区,具体范围是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有关古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非没有,但都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从国家级的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到省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再到市级的古建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年代久远,与当今形势不相适应,有的调整范围偏重于特定对象,如此种种,都与我们苏州作为享誉全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姑苏区作为全国唯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这一系列重要地位不相适应。因此,制定出台一部具有统领性的法规来予以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是一项关键的制度设计。
以前我们说起古城保护,到底要保护哪些东西,很少有人能说的很全面、很到位。这次的名城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全面归纳,这是我们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名城保护具体对象进行了明确,从此以后“保护对象不清”这个问题就不复存在了。去年2月开始,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姑苏区全面启动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提升六大工程”,其中有关产业业态引导和控制、古建老宅的修复利用、交通出行的组织改善、人口结构的调整优化等等,都迫切需要法律法规作为各项决策的依据和工作行动的指南,这次条例的施行真是来得很及时,很给力。
作为条例(草案)参与执笔的一份子,我感到非常欣慰,与有荣焉。我感觉条例施行后的当务之急是尽快组织开展保护对象普查,只有“家底清楚”,才能“分类施策”。历史城区内保护对象种类繁多、名目庞杂,大到历史街区、古建老宅,小到古树名木、古井古碑等等,我想必须要像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一样进行全方位、地毯式地摸底,才能最大限度确保成效。因此,我们正在加紧制订出台保护对象普查方案,并通过向市有关部门调取、委托第三方调查、向社会征集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保护对象的普查,争取在一年之内完成普查工作。同时,这也将为我们日后建立和运行古城保护大数据中心打下最扎实的基础。
此次条例的施行对于姑苏区而言是历史性的契机,把古城保护好、建设好、传承好,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是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的现实需要。我们将深入践行条例有关精神和保护理念,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动力,持续高标准推进“六大工程”,积极创新、细化相关具体保护举措,不断优化古城资源配置,提升古城环境品质。
自2017年2月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调研姑苏区,正式启动“六大工程”以来,按照周乃翔书记在调研时提出的要求,面对古城区在功能定位转换、发展能级提升、高端要素集聚、城市管理提升、保护模式创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瓶颈制约,我们姑苏区正在不断努力,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创新求变,实现“四个转变”,变“压力”为“动力”,变“包袱”为“财富”,变“死保”为“活保”,变“单向”为“多元”。作为守土有责的一方党委政府而言,唯有牢记使命去孜孜追求,尽心尽力去拼搏奋斗,方能不负市委市政府倾心倾力的支持,方能不负广大人民群众的重托。同时,在探索古城城市管理模式创新方面,我们正在倡导一个新的概念,那就是分步打造护城河以内14.2平方公里古城“大景区”。事实上,去年我们在探索新型的旅游模式上已经做了积极尝试,而今年的“大景区”将是探索古城景区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实践。
我梳理了一下,整部名城保护条例一共规定有17处“姑苏区政府应当”的条款,可以说赋予了我们相当大的权限,当然也是非常重的责任。对此,我们必须一一加以严格对照,充分加以分析研究,不折不扣加以贯彻落实。
在“六大工程”方面,今年姑苏区将通过古城保护示范工程,持续推动古城区域城市设计、平江片区五大专题规划及两项技术导则的编制,在弹性规划古城用地性质、合理调整“三线入地”间隔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快推进试点路段管线入地和片区综合环境提升等工程。在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程方面,今年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探索出台违法建设快速处置办法,构建长效管控机制。在老旧区域环境改善提升工程方面,将完成剩余8个小区和13条街巷的综合整治,启动实施石桥里等5个2018年新增小区环境改善提升项目。此外,在交通综合整治工程、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河道截污清水工程方面,姑苏区也将按照序时进度,加强督察督办,抓紧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我认为这次的名城保护条例为姑苏区开展工作开了很多“活口”,典型的例子就是条例第三十条。它明确规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两年内,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姑苏区政府制定适应历史城区保护要求的城市安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保障的特殊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这一规定为今后管理体制和职责的优化调整,既指明了方向又留有空间,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姑苏区在古城保护实践中先试先行,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和思路,再加以逐步规范进而上升为政府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而这些配套规定的落实,将大大有助于姑苏区各项事业开拓发展。
“六大工程”是长效工程、系统工程、复杂工程。平江历史街区老宅腾迁项目是我们平江历史街区成片整治保护项目的重要环节,也是古城保护示范工程的试点项目。一期工程共包括5个宅子,共计70户居民,2800多平方米。我们充分遵循居民自愿腾迁意愿,采取100%签约、100%腾房、100%交房的政策,加快老宅腾迁项目实施,同时也为改善古城区居民住房条件提供便利,充分保护居民个人权益。此外,因为历史原因而被填埋的中张家河,目前也正在恢复。恢复后的中张家河将新开河道400米,新建桥梁四座,以期有效恢复平江历史文化片区的水乡风貌。
名城保护条例在第三十四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历史城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而在其后的法律责任中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真让人击节叫好!我回想了下,这是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二审的时候,环资城建工委根据市“263”办公室建议所特别增加的。当时这一消息传开后,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吃瓜群众”,都对这一举动给予了一边倒的支持,这也表明我们大家对于露天烧烤给古城形象带来的破坏已经深恶痛绝。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今后也将积极行动起来,和我的同事们一起投入到禁止露天烧烤的发现和排查中去,就像禁燃禁放一样,把露天烧烤丢进古城的“历史回收站”,并彻底加以清空。
就像市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说的那样,这两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受益的是我们每一位苏州市民。我先认真学习了名城保护条例,其中一共明确规定有13个“不得”,也就是有13项禁止性条款。同时,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方面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并明确由姑苏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相信在今后的古城里面,随着姑苏区政府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我们的古城风貌一定会越变越好。作为居住在古城中的一份子,我也会积极身体力行,并且发动身边家人、朋友一起来学法、用法、护法,做一名合格的姑苏人。
在前不久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同时指出:两部地方性法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仅仅是一个开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两部法规规范的重点在苏州古城区,从某种角度而言,如果法规中规范的内容在姑苏区能够贯彻落实,立法目的也就基本上实现了。期望姑苏区作为唯一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今后能在更多的方面积极探索,为全国古城保护工作,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古城保护提供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