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攀攀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清代江南地区为国家重地,有着“财赋之地,人文渊薮”的说法,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居于全国优势地位。随着清王朝统治的腐败,阶级矛盾不断激化,人民生活也日益困苦。加之列强侵华不断,江南地区屡遭兵燹,民不聊生。因此,社会救济活动十分兴盛,善会善堂林立,其中尤以施棺助葬类救济发展迅猛。晚清学者余治所著《得一录》,就是记载其游历生涯中所见所闻之社会慈善与教化活动等方面的书籍,其中就详尽记载了江南地区施棺助葬类救济活动。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虽然现在对古代社会保障与救济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此前研究多属于灾害史的范畴,为自然灾害下的社会救助,研究的目光多集中于幸存者身上,专门研究施棺助葬类救济抑或义葬本身的颇为少见,具体到晚清江南地区施棺助葬类救济的开展与管理,目前学术界还较少有人进行讨论与分析。本文通过对余治所著《得一录》内容的解析,试探析晚清江南地区施棺助葬类救济事业的发展。
所谓“得一”之名,取《中庸》“得一善而拳拳服膺”之意[1]。古代中国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实行仁政,“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P9)这就要求统治者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原则。因此,历代统治者大多相对重视社会保障与救济。而由于施舍棺木是给予贫困之人的最后一道保障,所以,施棺助葬类救济发展已久。
从汉代开始,官府就规定“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振贷,其为水所流压,死者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櫘椟葬埋。”[3](P310-311)北宋崇宁三年设置“漏泽园”,“葬死而无归者”[4](P562)。至明代,复“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5](P1880)到了清朝晚期,由于政局腐败,加之水旱灾害日益频繁,漕运弊端和业佃矛盾日趋凸显,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救济能力逐渐下降[6]。此时江南地区部分地主也不同程度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有意识地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意图减轻矛盾。其中,很重要的一条举措就是大力开展社会救济事业,民间的善会善堂趋于兴盛。此时,善堂的发起、供给和管理者的角色,大多由地方士绅阶级扮演[7]。
据梁其姿先生统计,明清两代在功能上以施棺助葬为主的善会善堂总计有589所,而仅江浙两省就有342所之多,占全国施棺助葬类善堂总数的58%,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不仅如此,在1850年前的明清数百年间,共成立355所施棺助葬类善堂,在1850年之后的50年间,新成立236所施棺善堂。其中,新成立的善堂有多达88%为民间自发创办[8](P204-242)。
据初步统计,在江南核心的六府地区,明清时期共有施棺助葬类善堂183所,占全国总数的31%之多,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明清江南六府施棺助葬类善堂数量
资料来源:依据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P276—P291,进行整理而得。
这些善会善堂多以葬会、施棺、掩骼、义济、存仁、辅仁、同仁、同善等为名,例如乌青葬会、松江同仁堂、杭州辅仁局等。它们大多由地方绅富集团创办,虽然名称不一,但功能近似,这些大大小小的善会善堂维持着贫民最后的尊严。
一般意义上,施棺助葬类救济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与需求,有很多形态,如捐设义地、施赊棺木、掩骼埋胔、助葬代葬等。各善堂义局或依据自身情况,或依据当地条件,对这些各有侧重。
葬的本意就是对死者进行遗体掩埋。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讲求事死如生、入土为安,大多实行土葬,土葬则必须要有葬地。因此在掩埋活动中,最重要的应属葬地。
关于这一点,不同的善堂有不同的做法。以上海果育堂为代表的善堂,对此采取公设义地的方式。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天国进军苏浙地区,各地民众纷纷来沪避难,民众饱受兵灾,死亡甚众。这些死者既不能魂归故里,又不能得到妥善安葬。咸丰十一年,果育堂意图进行掩埋服务,考虑到果育堂旧有的义地经过多年使用,已经不能面对现实困境,诸位董事“就西门外契买二十七保二图赞字圩则田十三亩五分八厘八毫,兼置常昭江震昆新太镇各邑义冢,统名苏太谊园,又经契买二十七保二图赞字圩则田二十亩四分,收埋城厢内外乏力营葬以及无主棺柩俾免暴露而妥旅魂”[9](P13-14),并获得了地方官员的肯定。
相较而言,某些善堂并不如此,以同处杭嘉湖平原的乌青镇为例,清末办有乌青葬会,此会亦属于施棺助葬类善堂,为贫民解决安葬事宜。但它们规定“葬地系归葬主自办,不与会欵干涉,惟葬事既归公办。”[10](P8)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葬地的设置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善堂善会公设义地,其二为葬主自办,二者并行于江南地区。
在设立义地之外,这些善堂还进行收掩尸骸活动。晚清之际,由于天灾人祸频发,民不聊生,而江南地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所以外地客商、流民多来此地。但是,封建社会的医疗、卫生、安全等都不尽人意,加之户籍制度又不尽完备。因此,浮尸路毙屡见不鲜,城乡沿途多有暴露之骨。“向来遇有浮尸路毙,如无亲属出认,由地保报官验殓。”[11](P15)掩骼埋胔也就成为施棺助葬类救济的一个重点功用。
进行施棺助葬类救济还需要准备棺木,这些善会善堂有很大一部分精力都在施舍棺木上面,这些棺木有的为免费提供,有的则是采取“代赊”的形式发放。“送死为人生一大事,至死无以为殓,可伤孰甚焉,好善之士,预制义材以备缓急,盛德事也,而又恐有顾惜体面之人,羞领义材,因设为代赊之举,所以体恤人情者至矣。”[12](P31)例如,枫泾同善会规定“造棺若干具,嗣后每发,随敛备造。”[13](P32)南翔振德堂“今堂中添备薄板丐棺,倘遇乞丐病毙,许该图地保丐头到堂求施,本堂给发一具,仍听其旧冢掩埋。”[12](P34)虽然只为当地民众服务,却也是常备棺木。
此外,还有葬地的后期维护工程。晚清时局动荡,侵占坟地、挖坟盗墓猖獗,再加上年久失修,坟墓损坏现象较为严重。关于坟墓保护方面,做法完善的当属苏郡常昭两邑凝善堂,此堂专做《保墓良规》以保守坟墓,不过此条例专为保护无主古墓而办。针对善堂葬会所葬之棺木的保护,还属创于嘉庆十六年江宁恤颐堂为最,它规定“入堂寿终……无者给棺一具……本堂义塜,五年一修,以免坍塌骸骨暴露。”[14](P5)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晚清江南地区的施棺助葬类救济活动已经相对完善,它们或设置义地,或收掩尸骸,或施舍棺木,同时,它们也不忘记对葬地进行后期维护。这些施棺助葬类善会善堂,在尽力缓和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努力给予贫民关怀。
进行慈善事业,最重要的就是经费,尤其是晚清江南地区施棺助葬类救济。由于施棺助葬类救济服务对象多为死之贫而无后者,大多身无余财。在江南地区,掩埋一具尸骸,主要花销方面为棺木与施工,一般棺木值钱六千文,杂费需二千文[15],所费颇多。因此,资金就是困扰善会善堂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善堂主要采取两种解决方式。
部分善堂对于掩埋过程产生的花销,采取善堂替葬户承担的措施,如南翔栖流所就规定“遇浮尸路毙,除附近处所由堂给费钱三千文,交与该差分发外,若路远需用船只,除本官坐船自行捐给……堂中一并照数捐给……既已由堂施棺给费。”[11](P14)上海果育堂进行施棺助葬类救济活动时,“工钱大棺制钱一百二十文,小板棺用石灰一百斤,掩埋工钱六十文,骨箱骨坛每具制钱三十文,悉由本局开销”[9](P13),花销亦由善堂承担,不费葬户之财。
这些由善堂承担的花销,亦有数种解决途径。有部分为好义之士捐资,同治二年,南翔振德堂规定“殊不知地方堂局,乃绅士捐资建成拯生瘗死,最为善举……收埋暴露,代葬棺木,前据董事等,禀设振德善堂,捐资办理,设立土工抬埋等情。”[16](P21)还有部分为官府负责,上海县尸场自咸丰八年十月之后,就规定“无论路毙浮尸,以及自尽并杀伤身死等案,惟恐各役仍蹈前辙,应需一切船轿夫马,及刑仵各役饭费等项费用,先由卑职捐廉给发,不准在外需索分毫,并饬掮牌晓示,俾众咸知,以免诈骗。”[17](P22)明确表示掩埋活动的花销由官府承担。
还有部分以乌青葬会为代表的善会善堂,它们更多的像互助组织而非慈善组织,此类善堂采取集资方案,力图解决安葬问题。乌青葬会参与者每人需出800文钱不等,“是会为贫不能葬者设,贫人力难营葬,必集众资方可蒇事,兹叙四十人为一集,在集每人出钱捌百文合四十人计有三十二千文,足敷葬费,各凭掣钱得钱,掣得者即可办葬,一年叙会四次,十年为满,则四十人葬事皆举矣。”[10](P7)据载,乌青葬会的成效颇为卓著,葬会一直持续到光绪中期集至320会时,才因故被迫废止[15]。枫泾同善会亦如此,“施棺会友另纠一局,仿百善堂法,排市募百家,先收每家若干文,造棺若干具,嗣后每发,随敛备造,以充原数,其间察工料,置庵寺,杜假冐,会友另掌其事。”[13](P32)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进行施棺助葬类救济活动的善会善堂,经费解决途径不一,有的由参与者自己集资解决,有的由善堂独力承担。而善堂独力承担掩埋的花销,又分为义士捐资与县府报销,情况殊为复杂。
施棺助葬类救济在推行的过程中,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礼教。晚清江南地区停棺不葬现象颇为严重,“顾停棺浅厝,所在皆是,暴露经年恬不为怪,推求其故,则曰为择地也,为无力也。”[10](P4)在传统的儒家观念中,任何人不管身份高低,都必须入土为安。对于安葬还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18](P218)“停棺不葬”在古人看来是严重违背儒家礼教的表现,而这些善会善堂推行之时就发放各种告示、招贴,或主动或被动尽力解决这个问题,努力肃清社会风气,这在当时是维护礼教的重要体现。
此外,推行施棺助葬类救济,也可以有效避免疫病的发生。在古代,人们往往认为瘟疫是污秽之气造成的,污秽之气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尸体。余治就认为“千百一冢埋藏不深,掩葢不厚,时至春和,地气转动,浮土陷塌,白骨暴露血水汪洋,秽毒之气上冲,随风流布……传染相同,遂成疫症,顷刻云亡,莫可救药。”[13](P48-49)在今天看来,这依旧是有一定道理:尸体如果不掩埋,腐烂之后就会产生大量的病菌,病菌散发就很有可能引起疫病。而晚清江南地区没有爆发大规模因人员死亡导致的瘟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施棺助葬类救济活动的积极作用。
在封建社会的晚期,江南地方社会能够在面临社会变动的时候,成立慈善组织,进行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进而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众多的施棺助葬类善堂,发挥出了一定的社会功用,给予贫民一丝温情的“临终关怀”,使其无后顾之忧,对于现今仍有借鉴意义。而余治在《得一录》中详细记叙的种种举措、条规,也非常值得今人探讨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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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余治.得一录·卷八·葬亲社约[M].同治八年无锡余氏刻本.
[11](清)余治.得一录·卷三·栖流局章程[M].同治八年无锡余氏刻本.
[12](清)余治.得一录·卷八·施棺代赊条约[M].同治八年无锡余氏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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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清)余治.得一录·卷八·收埋路毙浮尸章程[M].同治八年无锡余氏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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