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急救医疗机构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

2018-03-13 12:31周小峰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应急管理

【摘 要】 本文从一起审理过的案件入手,分析急救医疗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找出目前急救医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健全急救医疗管理的法律制度;合理配备急救站及急救医生;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急救效率;建立简易快速的医疗急救队。并对急救机构如何自我保护提出了法律建议。

【关键词】 急救医疗;侵权责任;应急管理

急救医疗是指以急救为目的,由专业急救机构提供,在患者到达医院前实施的现场救治、紧急病人、物流运输及途中的监护医疗活动。在我国一般是由120急救中心承担该职能。由于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人口越发集中膨胀,突发事件频现,使急救医疗需求越来越多。近几年急救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反映出目前急救医疗的应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先从笔者承办的一起人身侵权案件来分析急救中心的法律责任。

【案情】2016年9月某晚21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城南某路段时,车辆摔倒,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现场有人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市急救中心于21点56分接到该急救呼叫,经调度指派,由市中医院急救分站的救护车于22点36分出车,22点42分到达现场。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大动脉搏动未触及,神经反射未引出,初步诊断:1、车祸伤;2、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判断:濒危,并现场CPR。当晚22点45分救护人员将黄某某抬上车离开现场,22点46分送至市第一医院。后黄某某经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23时27分死亡,死亡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证明: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事故路段摔倒,因摔倒的原因无法查证,故无法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经查,市急救中心于21时54分、22时05分、22时24分分别向市中医院120急救分站询问能否出车,市中医院120急救分站医生以救护车因救护前一个交通事故受伤者血污染严重,正在清洗、消毒为由,没能出车,直至当日22时34分市急救中心再次向市中医院120急救分站询问,急救医生才称可以出车。该市主城区当晚有八个急救分站值班车辆,在21时56分左右有两个救护站救护车具备出车条件,急救中心以距离较远而未调度。黄某某受伤时仅距离市第一医院数百米。后死者黄某某的家属将市水务局、市急救中心、某区养护所作为被告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

笔者认为,急救中心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医疗急救中心是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急救中心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医疗法律关系参加者。医疗急救机构在急救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急救治疗的主导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急救医疗费用请求权和部分紧急医疗行为后果的免责权等,医疗急救机构也承担包括安排调度、接受调度、现场急救、护送转运、医院交接等义务。本案中,急救中心在接到“120”急救电话后,应立即组织调度并及时出车,在无出车条件下也应及时告知求助者。事发当晚主城区有8个急救分站,按正常情况应有8辆待发救护车,急救中心称较近的市中医院急救分站的救护车正在消毒清洗,第一时间不具备出车条件,其余车辆有的正在出车,有的因比较远而未调度。在最近的车辆已经报备清洗、消毒的情况下,急救中心应详尽了解该车所需清洗消毒时间,以便做好调度其他急救车辆的安排。再考察当晚其他救护车的出车情况,有两辆救护车虽较市中医院急救站距离事故现场远,但具备了出车条件,如能科学调度,仍然能先于市中医院急救分站的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而急救中心当晚在未确定市中医院急救分站的救护车出车时间前提下,一味等待该车,导致出车迟延。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急救中心在事发当晚未能及时调度急救车辆,存在出车延误。虽然黄某某的死是由于电动车摔倒而头部严重受伤所致,与救护车延迟到达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救护车的延迟出救违反了及时救护的工作原则,属于履行急救义务上的过错。故被告急救中心对黄某某的受伤后死亡存在过失。因黄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车摔倒后受伤死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急救中心应承担较次要责任。

该案经一审判决后,市急救中心未上诉。从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急救中心承担着科学调度、及时出救、合理救助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能,造成人员伤亡,很有可能造成法律纠纷,引出医患矛盾。

二、急救医疗存在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笔者了解到了本市急救中心在具体运转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笔者所在的城市系二线城市,亦属于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城市,存在的问题应具有共性,归纳起来如下。

1、人员配备管理方面

急救中心属于事业编制,在全市范围设立若干个急救分站,各分站设立在各个医院,人员组成为急救医生、护士、司机、担架人员等。急救分站的人员日常管理由各医院负责,而急救调度由急救中心管理。急救医生要对病人进入急救室前的一切急救工作负责,一人面对突发的现场,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但是在待遇上急救医生明显比其他医生的待遇要低,而且由于接触面窄,专业上不会有太深的发展,故很少有人愿意呆在急救岗位上,造成了急救医生难以招聘,也难以留人。本案中的市中医院急救站晚上只有一组急救人员,经常是连轴转,工作强度非常大,出车完后又忙着消毒。究其原因,没有人员安排了,特别是夜班,更加辛苦。急救医生的缺失,造成了在设置急救分站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也造成了急救车辆无法运用起来。案件所在城市很多急救分站晚上是没有开通,唯一原因是急救人员配备不够,故无法在晚上启用。

2、急救效率方面

急救的原则之一为快速送医院。本案中暴露出来最大的问题恰为急救车辆迟迟不能到达现场,而医院就在伤者旁边几百米远。急救中心一般调度的原则为就近原则,这也是急救分站设立的原则,按照城区面积大小,各区域地形及现有医院的位置进行设立急救分站,每个急救分站划有出车半径。[1]故在案件中急救中心按较近的急救分站依次电话调度,而没有安排较远的急救分站的車辆。但在个案中,该市的主城区面积不大,再加之夜间十点许,其他急救分站有数辆可调度的急救车辆,如能调度,是可以及时赶到现场,而非一味等待较近的急救站的救护车消毒,迟迟不能出车,造成出车迟延。故急救中心在信息处理,调度安排方面存在问题。

3、急救设备方面

本案中较近的急救站有一辆急救车辆,因为前一个出车系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鲜血满地,需要消毒,整整花去1个多小时,问没有备用车辆吗?有,但是另一辆急救设备不全,只好将这一辆急救车清洗干净消毒完再出车。2008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由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卫生部急救车辆行业急救车辆标准》,急救医疗用车的医疗装备必须配备除颤仪和监护仪。[2]但由于除颤仪不够,造成只用等消毒完才能出车,最终迟延。

三、完善急救中心应急管理的措施

1、健全急救医疗管理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急救医疗方面的只有1994 年2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同年 8 月 29 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类别中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故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急救站的法律主体就是一种医疗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但基于急救医疗的特殊性,建议对急救医疗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对急救机构的设立,组织机构,急救管理,人员的资格准入,急救原则,急救设备标准,急救机构的法律权利及义务,患者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做出系统的规定,这样急救机构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完善管理,急救人员亦能规范自己的行为,患者也能判断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可以有效减少医患纠纷。

2、合理配备急救站及急救医生

根据城区面积及人口来配置急救站,保证急救半径不过大,能较快到达现场。目前对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没有硬性规定,只有各地方有关于救护车出车时间的规定,一般为5分钟。故急救站合理布局就非常必要。国际标准为每5万人一部急救车。而我国远远不能满足。笔者所在城市接近25万人一部救护车。故只能在最低经济成本下,合理考虑医院布局,城市道路交通现状,人口聚集分布等情况统筹安排。可以考虑在民营医院增设急救站,适当增加急救站。对于急救医生,应完善其职业途径。比如急救医生轮岗制,让急救岗位成为通岗,能有效解决医生不愿意到急救岗位的情况,也可让急救医生有正常的上升途径。同时,可考虑将社区医生放到急救站进行短期轮岗,因社区医院无住院部,其医生亦可利用起来,解决急救医生短缺的硬伤。

3、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急救效率

急救原则“就近、就快”,如何体现?从案例分析中可知,急救中心人员无法科学调度。因此,应将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车辆三位一体,随时能相通联系,开发调度软件,优化急救工作流程,做到实时与本市的交通现状相联系,每个点的急救车辆,出行的急救车辆统筹进行测算,得出最合理的出车计划,提高急救车辆的运转速度。故对急救车辆的GPS系统、通讯系统均应配备完好,以利于调配。笔者也建议,可以考虑将“120”急救系统与“110”  报警系统和 “119 ”火警系统间进行联动,形成了一个体系,遇到报警,会同时出发,相互协作,共同处理,能较大的提高出车效率。同时,应对急救中心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信息化处理的能力。当然,这也建立在急救车辆的完善配备上。目前我国对急救车的生产标准没有规定,急救车应适应各种救险情形,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保证及时出车。

4、建立简易快速的医疗急救队

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移植到我国的急救系统中来。如英国伦敦有支特殊的自行车急救队,平时就在伦敦街区巡视, 接到电话后, 可以迅速赶到患者身边,对伤者进行有效的初步处理,对于不需要送到医院救治的小问题,这些急救人员就可以自行解决了。笔者认为我国一些中大城市完全可以设置相应的简易救护队,配备自行车或者摩托车,必要急救设备(包括心脏除颤器、氧气袋、面罩、血压计、包扎伤口用的材料等等),既能避免交通堵塞,又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初步判断进行基本诊治。当然对于急救员,要进行急救培训和交通工具的培训,持证上岗。

四、急救机构的法律保护

基于急救的医疗特点,急救中心是被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具有“公共性”,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就诊。在一般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如对普通的患者拒绝收治并产生损害后果的,仅应产生因违反强制缔约之义务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不作为侵权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急救服务法律关系中,对于危急患者医疗急救机构如不予救治,患者将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因此医疗急救机构必须承担对此类患者的救治责任。这属基于法律保障人权的强制性规定。如医疗急救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危急患者,本身即构成过失。因此,医疗急救服务法律关系中急救机构相对与普通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医疗机构承担更高的強制缔约义务。故急救机构在急救过程中,应注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比如患者的位置,病症,及时告知患者目前急救车辆的现状,如不能及时出车,应告知患者及家属进行选择,便于就诊方案的调整,充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缔约选择权。当然,患者的选择权在急救医疗中亦有限制,即患者不能选择被送往的医院,实践中往往有患者要求急救车辆必须送到某医院进行诊疗,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急救站有选择的权利,但患者没有。

五、结语

通过一个关于急救中心的案例,笔者简单分析了急救医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管理措施,并对急救机构如何自我保护提出了法律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急救医疗管理今后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愿医疗卫生系统的管理者们能够真正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 马孝民. 探索中的急救中心设计[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1.10.

[2] 罗凤连,郭强,急救中心选址及其配车问题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11.28.

【作者简介】

周小峰,法律学硕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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