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中國大陸有時因身體有疾,必須前往中國大陸的醫療機構就診;或有些台灣醫師赴中國大陸,在大陸的醫療機構提供診療服務,因為一些過錯或疏失,致患者受損害,此時即生「醫療糾紛」。
何種情形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首先台商應了解「醫療損害責任」。依大陸《侵權行為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失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法定機構或要件有四,即:(1)是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的診療行為;(2)是患者的損害;(3)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4)是醫務人員的過錯(註1)。
對於上述構成要件中,台商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上述要件中所稱的「醫療機構」是從事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及急救站等機構;至於「醫務人員」則包括醫師(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如護士)(註2)。
2. 在上述要件中所稱的「醫療活動」是指在醫院進行的醫療器械的植入,對患者的觀察、診斷、治療、護理、康復等。所以診療活動包括「診療行為」,至於診療行為則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透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清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性命,幫助患者恢復建康之臨床醫學的實踐行為(註3)。
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有那些?
其次台商應認識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其大約可分以下四類:1.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2.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3.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4.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現分述之如下:
(一)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此乃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背醫療良知及醫療倫理的要求,違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告知或保密義務,具有醫療倫理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醫療損害責任又可分以下三種類型:1. 違反資訊告知的損害責任(註4);2. 違反知情同意損害責任;3. 違反保密義務的損害責任(註5)。
(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此乃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技術的注意義務,具有違背當時的醫療水準的技術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此由大陸《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台商還應注意,如果患者受有損害,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 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三)醫療產品責任,乃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有使用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及血液等醫療產品,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大陸《侵權責任法》第59條前段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品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四)醫療管理責任:此乃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背醫政管理規範和職責的要求,而有「醫療管理過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
結語
由以上說明,台商如遇上醫療糾紛,可透過上述說明,了解相關規定,循求法律上的救濟,追究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於進行損害賠償請求時,還要注意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13日公告,並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共計26條條文(註6),俾求過程中的適法與周延。
註1: 奚曉明主編:《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頁385~386,2010年1月第1版第2次印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 楊立新著:侵權責任法,頁255~256,2018年2月第3版第1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 楊立新著:前揚書,頁256。
註4: 大陸《侵權責任法》第55條第1款課予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向患者說明和醫療措施的義務。又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也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
註5: 大陸《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註6: 郭鋒、吳兆祥、陳龍業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條文釋義與實務指南,頁3~8,2018年2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