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发展、风险及影子银行特性

2018-03-10 00:27彭涛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监管

彭涛

一、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制度的变迁

商业银行理财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也是银行不断突破政策限制追逐利润与监管跟进之间持续博弈的动态过程。依据银行绕开监管所选的通道机构、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理财资金投资标的以及监管政策的变迁等不同,可以依时间顺序划分四个阶段:

(一)悄然起步阶段(2003—2005年)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外汇等行业纷纷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来提高综合竞争力,金融理财业务悄然兴起。2003年,中国银行发行了国内首款外币理财产品——“汇聚宝”外汇理财产品。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了国内首款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揭开了我国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序幕。此后,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纷纷推出投资于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推动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行。

这一阶段,开展银行理财业务的机构较少,市场产品数量亦较少,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以外资银行产品、结构化产品、外币理财产品等为主,但种类已经开始趋于多样化。2005年底,国内约有26家银行开展了理财业务,当年理财产品余额约2000亿元。同时,由于市场刚刚开始启动,监管缺失,这一时期理财产品的违规操作、恶性竞争不断出现。鉴于此,银监会于2005年9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2号令)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63号文)两大框架性文件,界定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标志着银行理财被正式纳入监管范围,结束了银行理财业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积极探索阶段(2006—2008年)

2006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步入“快车道”,在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情况下,理财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表现为:一是投资方式的多元化,投资于新股申购、信贷资产等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纷纷涌现,资产配置多元化;二是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丰富,各银行不断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三是市场竞争激烈,各银行纷纷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营销力度。繁荣的背后隐藏了诸多深层次问题。一是大多数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水平尚处于低端。不仅缺乏专业的产品设计人才,理财产品匮乏,同质化严重;也缺乏专业的高端客户服务人员,使其在合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方面力不从心。二是投资者投资心理不成熟,缺乏风险意识。面对高回报,投资者收益期望持续膨胀。很多投资者忽视投资潜在风险和内在价值,有些甚至对股市、基金一无所知,短期投资和一夜暴富的心态强烈,盲目跟风特征明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到国内,终结了这一波快速增长行情。上证指数从6124点跌至1664点,最多时市值缩水达到22万亿,投资者在这个阶段损失惨重。

随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广泛开展,部分机构经营不规范、误导销售等行为开始显现,社会反响较大。对此,监管部门在一般性管理、代客境外理财、风险管理、银信合作等各个方面陆续出台了十几个文件,对具体业务进行规范、引导,银行理财发展的制度环境逐步得以完善。监管方向是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下,对部分风险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方面,如投资管理、销售行为等具体环节,提出更具体、明确的要求,或着重进行风险提示,这体现了监管部门规范和引导银行理财合规、稳健发展的思路和意图。

(三)快速发展阶段(2009—2012年)

2009年,投資者信心企稳回升,国内投资和理财市场逐渐回暖,股票、基金以及房地产等投资方式占居民理财份额不断扩大。这一阶段银行理财业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参与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数量、银行种类取得较大突破。二是产品发行数量、规模呈高速增长态势,增幅超过50%。

随着银信、银证、银基、银保合作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以及业务规模的迅速膨胀,产品短期化趋势日益明显,销售环节隐患突出,借通道绕开信贷规模控制也导致风险积聚,理财资金大量投资非标债权和“资金池”模式使银行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社会对理财的关注和质疑成为焦点。监管部门调整监管思路,由引导发展转为规范治理,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2011〕7号文)等多个文件,通过制止或规范等手段,重点整治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对保障整个理财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5号令)出台为开端,监管部门开始规划、设计银行资管业务发展的制度体系,并研究、制定了关于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多项基础管理办法,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逐步得到提高。

(四)规范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在2010年信贷政策突然刹车、实体经济又渴求资金的情况下,市场上急需一种能够突破存贷比限制、表内资产表外化的工具,非标资产便是一种重要的途径和工具。通过理财产品的表外资金,以及信托公司的通道形式,银行可以通过“消表内、扩表外”,来规避信贷限制。由于市场对非标融资的需求较大,所以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断攀升,2010年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仅仅在2.7%左右,到了2013年底,收益率就攀升到了5.5%附近。

2013年3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8号文),在对非标资产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进行限额管理,理财通道业务模式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同年,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线,进一步强化了8号文的监管效力。2014年7月,银监会启动银行业理财事业部制改革进程,要求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回归理财的资管属性。2013年以来,银监会连续颁发一系列文件,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逐步完善。endprint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

(一)成本收益错配存在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入相关的金融市场中去,但是金融市场的不断波动会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无法支付预期收益甚至本金的情况,这类风险称之为市场风险。例如,在遭遇2008年金融危机时,由于全球资本市场均大幅下挫,当时大多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理财产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处于较高位置,大型银行平均收益率在4%以上,资本成本远高于平均存款利率,而高成本的理财资金在实际运作中受到投资渠道的限制,很难实现高收益,从实际操作中看,银行向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收益已经基本等同于预期收益。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内外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企业整体效益下滑;在当前金融脱媒、理财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银行设置的预期收益有不降反升的趋势。成本收益的错配引致市场风险的概率不断提高。

(二)监管套利行为存在合规性风险

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和运作上存在规避监管的意图,由此会造成政策性风险。由于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领域和信贷规模都有所限制,例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是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的领域,75%的存贷比红线也使银行的信贷规模受限。在追逐利润的吸引下,银行采用了一些变换形式来合法地避开银监会的监管,这已经不是秘密。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规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的限制,例如2009年到2012年,大量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非标产品投资房地产行业;还有部分产品直接表现为表内信贷替代,逃避资本占用、存贷比等监管规定;有的银行利用理财产品承接表内低质甚至不良资产,掩盖真实资产形态和风险状况;同时,还有很多银行理财产品采取跨业合作方式运作,使得风险更加隐蔽、复杂。

(三)期限错配存在流动性风险

银行将短期理财产品投向长期资产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全部理财产品中,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占65%以上,1年期以内的占90%。资产来源与资金运用在整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期限错配。为了按期兑付客户收益,部分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后续发售、其他理财产品或者银行自有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解决期限错配的手段较为有限,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

一旦遭受外部冲击或者市场不稳定因素,会产生资金溃逃、融资工具违约率上升等问题,流动性问题就会暴露出来。为了防止“挤兑”,银行不得不抛售资产,而以长期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难以及时将长期资产变现,同时基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大量抛售必然会导致资产价格进一步下降,进一步恶化流动性,又必须进一步抛售。最终甚至可能造成整个体系崩溃,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

(四)管理不完善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内部规则不完善所导致的风险,由于违规操作所导致的风险,由于操作失误所导致的风险,由于信息系统失灵所导致的风险,由于金融诈骗等所导致的风险(道德风险)。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其管理、处分理财产品资金的水平,以及是否勤勉尽职,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投资的理财收益的实现。理财产品因操作风险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案例非常多。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影子银行特征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吸纳未获保险的短期资金进行经营运作的非银行机构和业务。影子银行应该具备5个特征: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监管套利以及高度的关联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特征和风险状况来看,无疑具备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因此,普遍的研究都把商業银行理财作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其规模巨大,在影子银行研究中受到关注较高。然而在目前的监管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上,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逐步开放阳光化。

(一)商业银行理财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框架

2005年2号令颁布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了3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商业银行理财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投资管理、银信合作、销售管理、信贷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为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2013年8号文发布以后,监管政策框架越来越系统、完善。同时,作为银行理财业务明确的监管机构银监会也对理财业务的监管越来越细致、有针对性。例如:2017年一季度,银监会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2017年上半年,银监会组织开展的“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专项治理,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业务中的高杠杆、嵌套、多链条、套利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目标也直指同业与银行表外业务,减少通道业务和资金空转。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了严格的监管政策框架,银行内部也对理财业务的政策、制度及流程进行调整,基本保证理财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依然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

目前,监管要求银行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支理财产品必须建立独立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严格限制了期限错配、资金池和信用转换,风险基本完全覆盖。但是也确实有一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例如投资组合产品等,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有明确的限额管理要求,对非标产品取消资金池业务,限制了流动性较弱的资产规模,整体上降低了风险。其次,银行对于投资组合的运作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者限额指标,高流动性资产比例、期限错配比例、融资倍数、产品期限比例等等都列入了监管体系,以控制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最后,按照风控的要求,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纳入整个银行统一风险管控体系综合管理。银行业按监管要求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杠杆率被严格限制

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114号文)明确规定,“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5号文)也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2013年8号文再次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与所投资的资产对应,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些监管要求从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上限制了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投向债权、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超过八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杠杆率有限。

(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较为充分

根据监管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度,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实施持续的监测,必要时还会展开现场检查。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从2009年启动,于2013年建立了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2016年,登记规则更加完善,系统功能更加优化,信息登记更加准确。实现了所有理财产品的全流程登记、电子化报告、在线审查、统计分析等功能,每只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都被要求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和检测,系统可以对理财产品进行实时、动态检测。这些举措极大地提高了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

综上所述,目前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着严格的监管框架,期限错配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可控,运作管理中高杠杆操作受到较好的限制,信息披露充分。基于这些情况,有些学者甚至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不能再被算做影子银行。本文不争论概念边界,但无可争议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越来越阳光化,而且其阳光化的经验值得各类影子银行监管所借鉴。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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