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做个“好人”还是当一名“路人”

2018-03-09 07:34高艳东
环球时报 2018-03-09
关键词:法律责任王某张某

高艳东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张某赴汉中探亲,顺便邀请王某同行。没想到发生意外,王某因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最终导致七级伤残,花费了巨额医疗费。法院判决张某对此次意外承担30%的补偿责任,补偿王某医疗费等1.3万元。

补偿责任是基于公平原则、人道主义而承担,不同于基于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张某没有任何过错,仍然要支付1.3万元给王某。类似情形还有,邀请他人到家喝酒,致其醉酒死亡,邀请者也可能承担补偿责任。这让公众不解:没有过错而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如果张某因为邀请他人同行就要承担责任,无异于说“交友有风险、同行需谨慎”。如此,防止法律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无朋无友、孤独终老?

做好人还是当路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近代,本着“人人为己、自扫门前雪”的个人主义,美国法律一直不管闲事。但是,这导致极其冷漠的社会。1959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制定了《好撒马利亚人法》,通过赋予善意救助人损害赔偿豁免权,鼓励社会公众对他人伸出援手。目前,美国很多州都采纳了《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思路,鼓励公众做好人。

美国是鼓励而非强制公众做好人,即做旁观者也不会额外承担法律责任。而欧洲大陆比美国走得更远,德国、法国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公民履行做好人的义务。如《法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国刑法强制公众做好人,如果做冷漠的旁观者,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提升道德的理念更加强烈。

在这一理念下,对“紧密的生活共同体”内的当事人,法德等国要求更多的互助义务。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的判决,无意中肯定了“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互助义务。这一判决可以导向更多情形,驴友、室友或同居恋人等与社会相对隔绝的生活体,互相之间也要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在他人陷入疾病、困境之时,同伴应当尽力救助,否则,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补偿责任。当然,如果同伴没有过错且尽到了最大程度的注意、互助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过设立见危不救罪强迫公民做好人,或许有些苛刻,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随时随地做好人。但是,法律应当要求公民在特定时空中勇于担当、互助互爱,在社会力量无法达到的“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中,每个人都应当尽力做好人。倡导这种特定空间内的互助义务,不仅是中国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要求。▲

(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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