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8-03-08 03:06崔磊张云飞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问题和对策新形势

崔磊 张云飞

摘要: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和起点,是整个侦查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保证。本文对现场勘查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通过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我国现场勘查工作面临的诸多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加强现场勘查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现场勘查工作;问题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47-02

作者简介:崔磊(1985-),男,汉族,北京人,本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一、引言

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起点和重要环节,主要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进行勘探和检查,既可作为立案审查手段,也可作为侦查手段。新形势下,我国日趋多样化和信息化犯罪形式和手段提高了现场勘查的工作难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现场勘查流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导致当前现场勘查工作无法适應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迫在眉睫。

二、现场勘查工作的必要性

现场勘查工作作为案件侦查的起点,在案件定性、线索提供以及法庭定罪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首先,当现场情况不明朗时,通过现场勘查工作可以明确该事件为是非案件或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等类型的案件或刑事案。确定事件性质后,再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接或者是立案侦查方便进一步地展开工作。其次,现场勘查工作能够将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痕迹等直接转化为表明罪犯的生理特征、犯罪经过的现实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指明方向。此外,我国流窜性作案率不断上升,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高科技犯罪的不法分子日益增多,导致犯罪范围不断扩大,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有利于具有相同线索的案件进行串并侦查,提高办案效率。最后,现场勘查作为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可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客观证据。我国目前实行“重证据,轻口供”的政策,在犯罪分子拒不交代犯罪过程的情况下,只要掌握了有效的犯罪证据,就可能实现零口供定罪。

三、新形势下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主体混乱

一般情况下,现场勘查工作中的侦查人员负责外围工作,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勘验、现场分析等。各个国家规定的勘查主体基本上是以侦查人员为主,技术人员为辅。在我国,现场勘查主体的实际情况往往与规定不符。当发生性质不是特别恶劣的案件时,并不能引起侦查人员的足够重视,往往只有技术人员到场,由于缺乏对案件全面整体的了解,很难及时发现罪犯作案的手段和动机。特别是当下缺乏完善的侦查人员培养体制,导致相关部门专业人才缺乏,即使是重大恶性案件也只能由基层技术人员同时承担案件侦查和痕迹检验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效率。

(二)现场勘查不规范

现场勘查的不规范,勘查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机制不健全。犯罪现场的破坏一方面来自于受害者,特别是在室内盗窃案件中,受害者急于确定自己的财产损失从而破坏了现场;另一方面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缺乏保护现场的意识和有效手段,很有可能因为一些重要证据的损坏和丢失而失去了案件侦破的时机。第二,现场勘验程序不规范。具体表现为现场勘查人员数量过少导致证据不足,勘查人员缺乏主体意识导致勘查过程流于表面,现场勘查记录简单粗糙导致证据疏漏甚至相互矛盾。第三,现场勘验的仪器设备滞后。由于研发资金投入不足、缺乏长效机制,导致勘验现场的仪器设备早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严重影响了现场勘验及时有效的进行。

(三)现场勘查监督机制不符合实际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现场勘验的监督机制的规定并不完善,特别是对于见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模糊,直接导致了(1)见证人难以邀请。见证人需要长期自愿的参与办案过程,大部分普通居民并不愿意牵扯到刑事案件中。(2)见证人素质不高。由于法律对见证人的专业知识和素质水平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导致被邀请的见证人水平不一。(3)见证人不明确自身对于现场勘查过程的监督权利以及对其所见证内容的保密义务。(4)见证人监督困难,由于我国目前的人口流动性较大,有时甚至会出现办案一段时间后联系不到见证人的情况。

(四)物证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在物证管理方面比较随意,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1)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物证保管室,导致物证从提取到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这一较长的时间内出现了损坏或丢失的现象。(2)目前,谁取证谁保存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常规做法,但是基层勘验人员的日常工作比较繁忙,对物证的保管比较随意。(3)缺乏系统的现场物证管理登记制度,通过精细化的管理可以实现对物证的分类管理和快速查找。(4)目前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明确物证的销毁条件,一些已经失去价值的物证占用了大量的存储空间。

四、加强现场勘查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现场勘查的人员素质

现阶段,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素质最重要就是提高他们的程序意识。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勘查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办案程序。比如为保证物证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现了有价值的物品或痕迹,必须按照程序规定的顺序,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比如程序还规定勘查笔录上要有办案人员的签字,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等。

(二)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和效率

对于现场勘查的过程中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可以通过宣传现场保护意识、提高现场勘查的采痕率和痕迹作用率、合理安排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出勤时间等有效的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和效率。此外,现场勘查的仪器设备必须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的速度,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为勘验人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加大设备研发的资金投入,引入更多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有效的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培训。

(三)完善现场勘查监督制度

完善现场勘查监督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完善见证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度,从而提高见证人的素质水平,也可以提高普通居民参加现场勘查见证的积极性。此外,对于位置比较偏僻的犯罪现场,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或其他直接的技术手段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由于见证人制度的某些缺陷实在无法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尝试建立其他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四)规范物证管理

新形势下物证管理必须有一套专门的系统和场所。通过建立专门的、符合实际条件的物证保存室,购置必要的存储设备、制冷设备等,并配备专业的物证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物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实现物证的静态管理。物证的动态管理指的是对物证的发现环节、记录环节、收集环节、保管环节和送检环节及相应的书面记录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做好物证的动态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鉴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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