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彩虹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关于公民的体育权利,近年来学术界多有研究,并大力推动通过《体育法》的修改,确认公民的体育权利。作为公民体育权利重要内容的健身权利,《全民健身条例》已将其法定化,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健身活动的权利”,并将每年的8月8日确定为“全民健身日”。但在公民健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利的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在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背景下,如何通过法治保障公民健身权利,促进“全民健身”与“健康中国”的对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和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目前,关于公民健身权利实现与保障的法律对策研究,主要局限于体育法学视阈内,且欠缺对公民健身条件构成的系统分析。由于影响公民健身权利实现的原因很多,公民健身的条件构成呈现多元化特征,所以,保障公民健身权利,推动全民健身战略就具有了政策上的综合性和复杂性,需要医、卫、体、食、药等方面的政策配合,需要国家法治统领下的不同法律部门共同发挥作用。本文从公民健身所需条件的关联影响因素即条件构成入手,分析公民健身构成条件各要素存在的问题,通过宪法、体育法、行政法、民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为公民健身条件的创造和公民健身权利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公民健身需要哪些条件,这是公民开展健身活动和保障公民健身权利实现的前提。公民健身条件既包括健身作为一项体育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健身场所、健身技能等基础性条件,也包括对体育功能的理解,对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关系的处理,对体育工作、体育政绩观的评价标准等体育政策环境和体育政策导向等延伸性条件。文章仅以公民健身的基础性条件为研究内容,强调公民健身的本源性条件需求。
公民健身需要余暇而自由的时间、充足而安全的空间、安定而富足的经济生活以及一定的健身知识、技能和兴趣,上述各项条件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融合,构成了公民健身的基础性条件。
时间可以分为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自由时间是不被生产劳动吸收的,而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劳动者的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的余暇时间。”[1]自由时间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是构成公民健身的时间条件。虽然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其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有很大的差异,但没有自由的时间或者自由时间较少,就难以开展健身活动。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此消彼长,劳动时间越长则自由时间就越少。劳动时间主要是工作时间,同时也包括家务劳动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等。另一方面,与工作和劳动时间相关联的是休假制度。休假制度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同时,也为公民健身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此外,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的时间亦是公民健身的时间条件。公民健身时间条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社会劳动时间,如每周40 h工作制,每周六、日休息制,节假日放假制度等;(2)家务劳动时间;(3)休假制度,如产假、病假、年休假等;(4)学校上课时间、学习时间等;(5)体育设施开放时间。
公民健身需要时间的自由性和时间利用的科学性、有效性,没有时间健身或者不将余暇时间用于健身,是当前我国公民健身时间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民工作时间多,余暇时间少。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为人们享受更多的闲暇休息时间创造了条件,但我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使劳动者分享到休闲的福利,实际工作时间仍在高位运行,[2]劳动者加班加时工作极为普遍,因疲劳工作而致工伤和“过劳死”等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实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的统计,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率不到50%。[3]据《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我国职场人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66 h,超出国家法律限定的8 h,其中有30.3%的职场人工作时间超过10 h,最长达16 h。[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未休年休假而引发的工资纠纷高达45%。[5]
由于工作时间多,余暇时间少,公民健身的时间就很难得到保障。根据《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的调查,在20岁及以上人群中,因为“没时间”而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百分比最高,为30.6%,其他依次是:没兴趣、缺乏场地设施、惰性、身体弱、经济限制、缺乏组织等。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影响其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也是“缺乏时间”,占 35.5%;其次是缺乏场地设施(13.0%)和惰性(12.3%)。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排名前三位的制约因素依然是缺乏时间、缺乏场地设施和惰性,与2007年的调查统计一致。虽然2014年的这次调查结果与2007年的调查结果相比,参加体育锻炼人群中因“缺乏时间”影响锻炼的人数百分比由41.2%降低至35.5%,但“没时间”仍是我国20岁及以上城乡居民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6]
(2)公民余暇时间用于娱乐享受多,从事体育健身少。“人的自由时间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创造和占有自由时间,关键则是取决于人们对自由时间的合理运用。”[7]当人们有了更多的可支配时间,便可以自主地处理和安排属于自己的发展时间。但在我国,人们并不是将更多的余暇时间用在自我发展而是用在了物质享受上。[8]据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统计,我国职场人每周在家休闲娱乐时间为8.025 h,家务劳动时间为2.782 h,外出休闲娱乐时间为2.385 h,逛街购物时间为 2.222 h,学习充电时间为 2.142 h,网购时间为1.953 h,而所用时间最少的则是体育健身,为0.984 h。也就是说,我国职场人周平均体育健身时间还不到1 h。由此可见,公民享有自由时间仅仅是为体育健身提供了时间上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从事健身活动和健身时间的必然增加。
空间条件主要是指健身场所。公民健身场所既要有充足的数量,又要具有安全性和舒适性。此外,空间条件又不限于物理空间,还包括环境质量空间。“建设健康环境”①《“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建设健康环境”作了专编规划,并提出了具体指标要求。如“领域:健康环境,指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2015年:76.7,2020年:>80,2030年:持续改善。”“领域:健康环境,指标: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2015年:66,2020年:>70,2030年:持续改善”。不仅是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同时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安全环境也有利于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公民健身需要良好的自然环境,通过人与自然的融合达到情感体验、身心修养、健身健康的目的;公民健身需要安全的环境,包括食品安全、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所以,工作场所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也都是空间条件的重要内容,对公民健身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公民健身空间条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健身场所的数量和质量;(2)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3)绿地、公园、广场等;(4)地域社会,如街道社区、居民自治等;(5)居住环境;(6)环境污染、治安状况、健康保护;(7)往返于健身场所的交通状况。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加、资源不断消耗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恐慌”,[9]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民健身的自然环境和安全环境。但较之于这些环境质量空间存在的问题,公民健身的物理空间即健身场所和设施的不足,则是制约我国公民健身活动开展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健身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校园和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住宅小区(村庄)的体育场地设施以及公共体育场馆(如健身活动中心、大型体育场馆或城镇体育中心、公园内的体育场馆、健身步道等)。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体育场地数为169.46万个;至2015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1.57 m2,实现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提出的“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 1.5 m2”的目标。
尽管如此,健身场所和设施仍然是制约我国公民健身活动开展的重要因素。在对我国20岁及以上人群调查中,因“缺乏场地设施”而不参加体育锻炼的占10%,因“缺乏场地设施”而影响其参加体育锻炼的占13%。[6]虽然《全民健身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对体育场馆的规划、建设、开放和利用等作了诸多条款的规定,但由于缺少实施细则,这些原则性的法律政策未能很好执行,大型体育场馆运营效能不佳、服务能力不强、公众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10]
公民健身需要以经济生活的安定和富足为前提条件。如果就业难、收入低、物价高、赋税重、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温饱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这就失去了公民健身的经济基础。公民健身经济条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就业机会和工作的稳定性;(2)资产的形成,储蓄;(3)物价和消费;(4)税收等义务负担;(5)可支配收入的获取,收入递增的可能性和持续性;(6)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制度。
近年来,国家通过政策引导②如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促进和发展体育产业和健身休闲产业,并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公民开展健身活动创造物质和经济条件。但目前我国体育产业总体规模不大,2014年为13 574.71亿元,仅占GDP的0.64%,落后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占比1%~3%的水平。体育消费仍以运动服装、器材等“实物型”消费为主,在体育消费人群中购买运动服装的消费比例高达93.9%美元;而“参与型”消费水平则偏低,全年人均消费仅为150美元。[11]体育休闲产业结构失衡,有效供给不足,设施建设和器材制造落后,体制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地改革与完善。
就公民个体而言,职业的安定、收入的稳定、生活的富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2014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监测公报数,我国还有7 017万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在对20岁及以上人群不参加体育锻炼的各种原因人数百分比的统计中,“经济限制”的原因占4.1%,排在11项原因中的第6位。
与上述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客观性条件不同,在公民健身中还需要知识与技能,需要人们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发挥。公民健身能力条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创造力的开发,个人学习,能力培养,指导与培训;(2)社会融合,健康的心态和社会适应力,特别是老年人、残障人士融入社会问题。
公民健身以一定的“能力条件”为基础,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健身方法,提高健身技能。据统计,我国在20岁及以上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中,有48.0%的人接受过体育锻炼方面的指导,但其中比较多的是同事、朋友之间的相互指导,所占比为32.3%;而接受专业指导的则相对较少,专业指导包括专业教练的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和其他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人的指导,所占比分别为5.7%、5.3%和4.7%。同时,我们对妇女、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健身能力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在提供健身项目、健身器材、健身方式方法、健身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使其参加健身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公民健身是健康、幸福生活的基础,快乐健身、快乐生活、快乐人生是我们的追求。健身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健身需要主观意愿和兴趣,需要休闲娱乐的心态、自由奔放的性格和勇于挑战的精神。此外,住所与健身场馆的距离决定健身活动是否便捷,健身信息能否及时有效提供以及信息获取渠道是否畅通等客观因素,也影响着健身兴趣、健身习惯的培养和健身爱好的实现。公民健身兴趣条件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休闲娱乐性;(2)自由奔放性;(3)挑战性;(4)健身场所的远近,便捷性;(5)健身信息的提供和获取。
公民健身以一定的“兴趣条件”为基础,兴趣条件虽然受时间条件、空间条件、经济条件和能力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但仍可以作为公民健身的一项独立条件而存在。如果没有兴趣,就很难主动参加健身活动,并从健身中获得快乐和健康。据统计,我国在6~19岁人群不参加体育锻炼的各种原因中,“没兴趣、不喜欢”占到了21.4%,仅次于“影响学习”的44.2%;而在20岁及以上人群中,因“没兴趣”而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百分比为11.6%,仅次于“没时间”的30.6%。由此可见,在不同年龄的群体中,“没有兴趣”均为其不参加体育锻炼的一项重要原因。
3.1.1 将劳动者休息权落到实处
在我国,以《宪法》劳动者休息权条款为基础,以《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条款为原则,以《公务员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我国公民休息权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建成。然而,在公民休息权具体制度的落实上我国仍然有很大差距,劳动者休息权所具有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公民健身的时间也无法得到保证。(1)有必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力度,完善《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2)落实工作时间政策,对特定工作岗位实行强制定时休息制度,强制定期休假制度,[12]建立职业导向的弹性假期制度;[13](3)提高劳动者休息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1.2 引导公民在余暇时间开展健身活动
我国公民的余暇时间呈现碎片化趋势,即“少量多次”,余暇时间增多但却不知如何善度。[14]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科学指导,引导公民合理运用和分配自由时间,使公民将余暇时间更多地投入到体育健身中。(1)加强对构建自由时间运用机制的研究,形成科学的时间配置机制,处理好公民的劳动与休息、发展与健康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发挥健身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大力宣传和普及公民健身意义,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提高公民健康素养;(3)强化个人健康责任,将个人的健康与家庭、社会、民族、国家联系起来,自主自律、自省自觉,为家庭幸福、社会进步、民族强盛和健康中国作出贡献。
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和健身环境安全,为公民健身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安全环境。通过“建设健康环境”,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的防治、防控和治理力度,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减少伤害,有效控制影响社会环境的危险因素,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格局。
积极推动健身场所的建设与开放。解决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和利用问题,需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方面的作用。(1)统筹公民健身公共设施建设,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解决其在公共体育场馆建设中资源配置与运行能力不足的问题;(2)既要考虑分散的、规模不大的社会群体的健身需求,又要考虑专业化的健身需要。坚持“就近、空地、便捷”的原则,在加强健身步道和骑行道、休闲广场和体育公园以及居民小区多功能健身场地建设的同时,加大对专业体育设施的建设力度,逐步实现公共体育空间结构的调整升级;[15](3)整合体育健身场所资源,并将主要服务于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观赏型”场馆,改造成适合于公民健身的“体验型”场馆;(4)针对体育场馆对公民健身的开放度不够,利用率偏低的问题,明确开放者与利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妥善解决场馆利用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提高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性、积极性和开放场馆设施的利用效率。
经济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经济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财产权、劳动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广泛的经济权利。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仍需进一步通过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条件和机会、提高收入、降低赋税、稳定物价、精准扶贫等,将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与继承权、劳动与就业权、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
国家促进和保障体育产业健康发展:(1)通过《体育法》的修改,规定体育产业内容,建立体育产业法律保障机制;(2)强化政府在提供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国家财政的健康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债券等融资支持等方面的责任;(3)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体育市场,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参与、社会力量的整合和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增加健身产品和健身服务供给渠道,满足公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健身需求;(4)促进公民健身和体育产业的良性互动。公民健身是体育产业发展的动力源,可以有效地促进健身休闲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的发展又为满足公民健身条件,实现公民健身权利提供了经济环境和物质保障。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到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健身休闲产业总规模达到3万亿元的目标。
3.4.1 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提高公民健身的水准和素养
为了保证健身的科学性,有必要加强对公民健身的专业性指导。为此,国家通过《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建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2014年底,我国已有170多万“社会体育指导员”,力争到2030年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3名的目标。但在进一步加强体育社会指导员制度建设,扩大体育社会指导员队伍的同时,体育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公民健身的科学指导。如针对百姓广泛参与的广场舞,国家体育总局就推出了12套广场舞健身操,但仍需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运动强度、不同舞种等,开出权威、系统和个性化的健身处方来引导公民科学健身。另外,进行全新的项目开发,也是广大体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与社会大众的责任。
3.4.2 为特殊群体创造健身条件,保障公民健身的全民参与性
公民健身需要突出解决好妇女、儿童、老人、残障人士、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的健身服务和健身保障问题,为特殊群体健身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实现全民健身的全民参与。(1)重点扶持革命老区和民族、边疆、贫困地区的公民健身活动,将青少年确定为公民健身的重点人群,专门制定和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2)要结合特殊群体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身活动,发展特殊群体健身事业。第一,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和老年健身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协调;第二,推进国家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建设,关注残障人士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的发展;第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公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第四,深入开展职工体育、农民体育、妇女体育和幼儿体育。(3)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和条件,形成特殊群体良好的心理及社会适应力,使其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以健身为媒介在融入社会方面增加获得感和满足感,通过体育塑造健康活力的人生。
“健康中国”为“全民健身”提供了深刻而广阔的政策背景,使推动“全民健身”的学理论证、立法诉求和实践进路变得清晰、可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更加充分地认识全民健身的重大意义,通过落实全民健身战略,实现转变体育发展理念,革新体育管理体制,完善法律政策保障,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体育改革目标。就本文所涉内容而言,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要致力于让每个人都拥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的机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鼓励公民健身,实现健身的平等化、平民化和全民化;(2)加快“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对接中相关制度的统筹协调;(3)要从时间、空间、经济、能力和兴趣等方面为公民健身提供和创造条件;(4)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将《全民健身条例》所确认的“健身权”“健身日”等上升到《体育法》的规定中,[16]通过《体育法》的修改明确公民的体育权利,充实《体育法》有关全民健身的内容;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和法律服务机制,预防和化解公民健身活动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保障公民健身条件,实现公民健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