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社会支持探析

2018-03-07 11:46卢珊珊
武夷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职业女性二孩产假

卢珊珊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全国妇联于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家庭教育的影响》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一半以上(53.30%)的被调查者明确表示不想生育二孩[1]。我国民众的二孩生育意愿比预期低已成事实。如果说新生育政策的实行是为了符合人们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和自身的理性、感性需要,那么政策遇冷的结果就该让社会反思除此之外的人性因素——是否给予生育主体充足的社会支持?由此,本文从社会支持理论的视角出发,审视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社会支持的现状,分析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社会支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健全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社会支持的对策建议。

一、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社会支持现状

早期的社会支持理论,多被应用在心理学和精神病学领域,旨在探究生活压力和社会支持对人们身心健康的影响。随着研究的深入,社会支持理论被更广泛地运用于社会学领域。广义上,社会支持是指一定社会给予个体一定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帮助行为的总和。一般而言,物质上的社会支持是客观的,精神上的社会支持是主观的。按照支持主体,社会支持可以分为正式支持和非正式支持。更具体地,又可分为政府支持、组织支持、社区支持、家庭支持。政府支持和组织支持属于正式社会支持,社区支持和家庭支持属于非正式支持。

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正式社会支持,首先是政府出台“全面二孩”新生育政策为女性生育提供了更宽泛的选择;其次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劳动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权利,施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防御和保护女性在劳动和生活中因生理原因受到的特殊侵害。《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职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进行保障;最后是来自用人单位的组织支持。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针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必要时可以根据个人要求进行岗位调换,降低其劳动强度,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在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等福利。

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非正式社会支持主要来自家庭。亲密关系是社会支持的基础,生育二孩的家庭支持。一方面,是来自丈夫的情感和经济支持。处于妊娠期的女性情绪波动较大,加上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此时,丈夫的情感支持能够帮助女性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怀孕和生育期间消费支出增大,女性无法参加工作经济收入减少,家庭经济主要由丈夫支持;另一方面,是长辈的照料支持。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国民的社会参与程度加大,我国目前城市居民大多是双职工家庭。在父母上班期间,孩子多由祖辈照料,职业女性在怀第二胎期间,照料第一个孩子的时间和精力更加缺乏,照顾第一个孩子的责任就完全落到了祖辈身上。女性怀孕期间需要特殊的营养补充,中国人尤重食补,孕妇的餐饮也需要老一辈照料。而目前我国生育的社区支持,主要表现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为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两个方面。但在城市部分服务水平低,特别是流动人口聚居的社区,连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业都难以保障。可见,社区支持水平十分有限。

虽然社会在政府、组织、社区、家庭各个层面给女性生育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支持,但是面向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社会支持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以后,社会保障、就业和家庭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更加完善生育的社会服务,这些问题都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二、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社会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制度不完善

新生育政策背景下,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发展滞后且相较于发达国家层次低的问题。现有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或县级统筹,除今年国务院发布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中规定采取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限合并”,基金统一征缴管理的邯郸、晋中、沈阳等12个城市外,其他地方目前仍采用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采取的是先垫付后报销的方式,限额制或定额制的支付标准,支付金额远远低于女性生育的实际支出[2][3]。2016年全国总工会在12个省(区、市)开展的“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题调查结果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能够全部或部分报销的仅占31.10%,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能够全部或部分报销的仅占37.13%。[4]可见,制度对职业女性生育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

在生育假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些企业以工作为由拒绝为女性员工提供足额的产假,或是以辞退相要挟,迫使员工不得不提前返岗。男性员工的陪产假也存在有假难休的尴尬局面。上述全国总工会的数据表明,在被调查区域内仍有高达32.70%的女职工产假不足90天,16%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无法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在配偶生育期间能够休护理假的男职工仅占58.64%[5]。一些省份虽然响应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 (如福建省规定女性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延长了产假时长,比国家规定的98天标准还高出30-120天不等,但是对高出国家标准天数的生育津贴支付主体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导致了这些省份的职业女性在延长的假期内没有生育津贴的现象。

(二)就业性别歧视加剧

出于生育等生理原因,就业市场针对女性的歧视由来已久。同时由于法律对于性别歧视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够精细化,给女性进入职场造成阻碍。在原来的“独生子女”政策的背景下,企业更加青睐已经生育过女性,这样就不需要承担女性员工生育所带来的用人成本。“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受歧视的群体范围被扩大了,由于存在二次生育成本的可能性,企业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仅会歧视处于未生育的女性,也会排斥已经生育同时满足生育二胎条件的女性。职业女性怀孕期间无法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安排,休产假期间可能丧失原有的人力资本,休完产假以后为了照顾孩子无法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职场当中。用人单位基于其自身利益算计,通常也将女员工调离原来的劳动岗位,这些女性可能被从要害部门或重要岗位调离,安排到相对清闲的工作岗位上。由于压力越大的部门或岗位,从业者往往有更高收入、更大晋升空间,从整个行业来看,进一步加重了性别隔离现象。可见,企业不仅不能为职业女性生育二孩提供的组织支持,甚至还加大了职业女性的压力。

(三)家庭照料中丈夫缺席

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性别分工观念的影响,家庭照料中的丈夫缺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呈现出集体无意识的状况。照料孩子、处理家务被理所应当的视为女性的职责,丈夫家务劳动参与程度低[6]。育儿层面的中国父亲普遍缺席,有学者称之为“丧偶式育儿”。生育两个孩子之后,职业女性又要工作,又要兼顾家庭会变得无暇分身。当前许多中国家庭的幼儿都由祖辈在照顾,但已有的研究表明,隔代教育会带来许多家庭冲突,尤其是祖辈与年轻一辈的育儿观存在较大差异会加重父母的情感、心理压力,加之,在生育二孩的家庭周期,祖辈都已年迈,帮助照顾孩子也显得力不从心。丈夫的缺席不仅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知和人格发展,而且会导致女性生活质量下降,进而降低女性的婚姻满意度,不利于家庭和谐[7]。

(四)社区支持不健全

如前所述,社区对居民生育行为的支持更多发挥的是其管理功能,表现在人口统筹和政策宣传方面,其服务功能也停留在基础保健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就对居民生育的社会支持而言,社区所提供的医疗保健根本无法满足人们对生育的医疗需求。在产前检查、生产过程中,社区居民还是必须选择在医疗机构就医,社区支持十分有限。社区幼托机构数量少,基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幼托机构欠缺,且质量参差不齐,对婴幼儿的照料过多依赖家庭支持[8],导致社区的服务功能、教育功能、保障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中国父母对生育的社区支持期望低。

三、健全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社会支持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强化政府支持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加快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能够使生育保险实现更大范围覆盖面,能够有效提高缴费基数,降低缴费比例,为企业减负,同时减少女性在这方面受歧视的情况发生。此外,合并以后,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通过社保卡支出,一方面减轻了女性需要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压力,另一方面少了企业这一中介,避免了生育保险金额不按量给付的现象发生。因此,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势在必行,不仅在宏观层面上保障了基金来源,而且在程序上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还为职业女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调整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支持意愿

应对劳动市场就业性别歧视虽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问题,应该尽量避免在新生育政策背景下就业性别歧视的恶化。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强调组织责任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还应尽量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不能片面强调生育保险福利中的企业责任,要适当强调政府责任。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对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的做法进行宣传评选,给予权利保护机制做到位的雇主切实的利益,如根据企业雇佣的女职工比例和女职工休产假的比例,相应的给予税收减免。这样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知名度,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企业为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组织支持意愿。

(三)建立的育儿假制度,为家庭支持提供便利

广义上的生育假,是指父母因生育有权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具体包括产假、陪产假和生育假。截止目前,女性生育的产假基本已得到落实,父亲的陪产假根据各地规定和各人情况不同也有7天到30天不等。为响应“全面二孩”政策,让女性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有学者提出延长产假的建议,但这反倒会更大程度上加重职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不利于女性职业生涯发展。提倡单方面延长女性产假也侧面反映了丈夫在育儿层面的缺席问题,因此应当适当延长陪产假,建立男女共享的育儿假制度。

育儿假是指在孩子出生以后,父母平等享有的照顾婴幼儿的假期[9]。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无论从提高二孩生育意愿,还是促进性别平等就业的角度,都应该建立合理的育儿假制度,但这也不能单方面损害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具体做法可以效仿国外大型企业,采取灵活、人性化的弹性出退勤制,允许员工根据个人情况,在保证每周工作时长的情况下,每天提前或者推迟一两个小时上下班。这样,夫妻双方可以相互调节上下班时间,交替照顾孩子,既提高了父亲的育儿参与程度,减轻职业女性的压力,又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员工的工作效率。

(四)强化社区参与,建立社区支持体系

如今的父母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各种儿童教育培训班层出不穷,但是父母却没有足够的时间接送孩子上下学,在社区内有高品质的儿童教育服务,将大大便利双职工家庭的父母。开放社区的闲置空间,组织临时的集体托管,加强社区居民参与。还可以将社区的老年活动空间与幼托空间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区的照顾功能,让家中没有孩子的老人也可以享受照顾孩子乐趣的同时,在社区内部解决公益照顾孩子的人手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培养一批专业型人才,形成社区支持队伍,建立相应的社区支持机制,建设一些福利性机构,开展社区对婴幼儿和儿童照顾和教育支持,提高儿童福利的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儿童福利体系[10]。

总而言之,在生育的过程中,如果能有一个良性的社会网络对职业女性生育二孩的需求作出敏感的反映,提供充足的社会资源,帮助职业女性更好地完成生育任务,能够大大提高民众生育二孩的意愿。这需要政府、组织、社区、家庭这四类社会支持相互合作,多层面相互补充,逐步建构一个政府主导、多元并举的生育友好型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周文.为何超半数一孩家庭不想生二孩?[N].中国妇女报,2016-12-23(A1).

[2]陈淑君,李欣.二孩政策下女性社会保障的探讨[J].北方经贸,2017(3):40-41.

[3]王缤若.“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背景下中国女性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5):16.

[4]唐芳.完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制度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7(3):22-26.

[5]乔虹.政协委员建议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N].中国妇女报,2017-03-10(A1).

[6]陈雯.“全面两孩”呼唤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N].中国人口报,2017-02-15(3).

[7]李敏谊,七木田敦,张倩,等.低生育率时代中日两国父母育儿压力与社会支持的比较分析 [J].学前教育研究,2017(3):46-54.

[8]陈秀红.影响城市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社会福利因素之考察[J].妇女研究论丛,2017(1):30-39.

[9]周宝妹.“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的生育假期制度重塑[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5):19-25.

[10]李剑华,王金安.儿童福利设施的延展功能[J].社会福利,2007(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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